规范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文书之管见

由于工作的缘故,近几年来,笔者接触到一些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卷宗。发现由于工作上的疏忽,个别地方在执法监察细节上还存在疏失,如执法文书承办人员没有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文审批流程凭证没有入档、案件文书排序混乱以及不装订归档等。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确保行政处罚依法、高效、公平、公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不光要求实体合法,而且程序方面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土地违法处罚案件,从发现到结案归档,主要程序有:发现违法行为(案件来源)———立案———调查———调查终结(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告知———依申请听证———作出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国资部门)———归档。在执法程序方面,偶尔会出现因工作人员的疏漏而导致的瑕疵或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大致表现在:一是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仅口头制止,缺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制止材料和现场制止的书证、物证等;二是国土资源所等巡查人员没有将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实施处罚的行政部门,致使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继续违法从而造成既成事实,增大日后查办难度;三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执法文书中承办人员没有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四是违法土地类别没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细化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农用地的则没有进一步细分到基本农田、耕地或一般农用地;五是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办理土地违法办案时,发现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纪律或刑律的,认为只要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就可以结案,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六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不够严密、科学,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七是案件移送不及时,致使需要法院等司法机关执行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处到位;八是案件卷宗中的文件材料排序一个地方一个样,有规范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文书之管见黄维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因此租赁权不具备法定的物权效力,不具有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第四,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和目的来看,也不宜将租赁权赋予物权效力。

虽然房屋租赁有很多用益物权的特性,但其只能是一种基于合同之债的权利。由于物权具有对世性,一旦对租赁权赋予物权属性,其对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权能,包括转让、抵押等将具有很大的权利限制,从而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利用,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第五,租赁关系通过《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已经能很好地调整。梳理我国法律制度,对于租赁关系,《合同法》第13章进行了专章规定,《物权法》也有占有制度予以保护,所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要求对房屋租赁权进行物权登记,而只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这就更谈不上对租赁权进行预告登记了。(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http://shlunwen.com 整理提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或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