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公司红河供电局
客户业扩报装用电须知
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您申请的用电报装工作顺利开展,请认真阅读以下相关规定,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八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 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九条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
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6.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8.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9.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10.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配电网络布置图;
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13.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低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间,对高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低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用户,以便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三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户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但自第二次检验起,每次检验前用户须按规定交纳重复检验费。检验合格后的十天内,供电企业应派员装表接电。
重复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