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供电公司
业扩报装有关规定
一、凡抚州市城区电力客户,申请新装用电,一律到赣东大道营业厅业扩报装专柜办理手续。
咨询服务电话:8353214。
工作时间:8:00-12:00; 14:30-17:30
地 址:市长途汽车站对面,电力大楼一楼
二、各类用电报装手续:
(一)居民生活用电申请
客户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房产证复印件按照申请表要求,写明户名、地址、用电设备容量、联系人、联系电话;若是电表增容,还应携带上月电费通知单或电费发票。
(二)单位用电申请
1、凡属基建项目或大型技改项目的,客户在立项前应向所在地供电部门征询供电的可能性。
2、客户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到所在地供电营业窗口柜台领取用电申请表格,书面填写其中的内容(用电地址、用电设备容量清单、用电负荷、用电规划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用电申请
客户凭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公章并填写用电申请,说明用电地址、用电设备容量清单、用电性质、生产能力、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到所在地供电营业窗口柜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办理用电申请
由本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供电营业窗口柜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五)供电方案有效期
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相关费用之日为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十天向内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可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否则应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三、变更用电申请
变更用电有减容、暂停、迁址、移表、更名(过户)、分户、暂拆表、销户、改变用电类别等。客户应携带上月电费通知单或电费发票,到所在地供电营业窗口柜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四、我公司用电报装业务推行客户经理制。即客户提交报装申请后,我公司指派一名客户经理专职配合、负责办理流程内各环节事务,直至电力工程验收送电。
五、供电方案在下述时限内完成并书面答复客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受客户委托进行业扩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提供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按照《江西省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凡承装(修、试)电力工程的单位及进网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以上资质,对不具备资质擅自施工的,不予检验和接电。
江西抚州供电公司
江 西 抚 州 供 电 公 司
电力业务服务地址、联系电话
(一)客户新装用电
凡抚州供电公司直接供电的客户,申请新装用电,一律到赣东大道营业厅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电力大楼一楼(市长途汽车站对面)
服务电话:8353214
(二)客户其他用电项目服务
变更用电有减容、暂停、迁址、移表、更名(过户)、分户、暂拆表、销户、改变用电类别等。
1、城区客户
(1)变更用电申请:抚临大道营业厅(抚临大道与玉茗大道交叉路口),也可拨打95598或8353853咨询。
(2)计划检修停电:抚临大道营业厅,电话:95598或8353853
(3)电力故障抢修:抚临大道营业窗口紧急修理班,电话: 95598。
(4)电费、电价咨询电话:95598或8353854。
(5)投诉举报电话:95598或8353160
2、郊区客户
办理电表增容、换表、过户等变更用电,计划停电,电力故障抢修,投诉举报均到用户所在地供电所办理手续,具体服务地址及联系电话:
孝桥供电所 8345901
抚北供电所 8351820
钟岭供电所 8251500
抚东供电所 8574199
或统一到抚州市文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公路营业厅(大公路23号)办理, 联系电话:8353404 。
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600
0.600
0.60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980
0.965
0.950
三、商业用电
0.980
0.965
0.95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0.669
0.654
0.639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473
0.458
0.443
五、大工业用电
0.555
0.540
0.525
0.515
30.000
20.0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514
0.499
0.484
0.474
30.000
20.000
2、电石
0.504
0.489
0.474
0.464
30.000
20.000
3、中、小化肥
0.371
0.356
0.341
0.331
30.000
20.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660
0.645
0.630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350
0.335
0.320
注:
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552分。
2、附表一为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表,未开征的地区在上述标准中应扣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扣除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9分,其中,中小化肥电价每千瓦时0.7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8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每千瓦时0.7分,中小化肥每千瓦时0.6分。
3、附表非居民照明、商业电价类别中,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再降低10分;
4、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生产千瓦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时降低2分执行。
5、对国家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在所列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和5分。
6、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救济户及五保户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千瓦时内,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0.57元/KWH(含城市附加)执行,每户每月用电量超过30千瓦时部份按0.60元/KWH执行。
7、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力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5分钱。
8、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9、7月01日至9月30 日,12月1日至12月31期间实行季节性电价,以目录电度电价为基准价,高峰电价上浮50 width: 396.65pt; border-collapse: collapse; mso-padding-alt: 0cm 0cm 0cm 0cm" width="529">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收费标准
(元/千伏安)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供电
配电
0.38/0.22
270
100
170
220
10
220
120
100
160
35
170
170
90
63
110
110
110
90
90
注:1、供电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KV(包括6KV)及以下外部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KV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3〕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