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扩工程管理标准




目 次
前 言Ⅱ
1 范 围10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5
3 术语和定义105
4 职责106
5 管理内容与方法106
6 检查与考核1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流程117
A.1 高压新装工作流程117
A.2 低压新装工作流程1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记录119
B.1 高压用电开户申请表119
B.2用户主要用电设备清单120
B.3 0.4kV客户新装用电申请121
B.4居民生活用电开户登记表(单户)121
B.5居民生活用电开户登记表(多户)121
B.6多户居民生活用电开户清单121
附录C 业扩报装编号说明119


前 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清水河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述规则符合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写规则》。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觅成
本标准审核人:高 军
本标准批准人:张 贵
本标准由清水河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业扩工程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对业扩报装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业扩报装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1年1月第一版)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5月第一版)
《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第一版)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第一版)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1996年10月第一版)
《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基础价格》(2008年2月第一版)
3 术语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基础价格》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业扩报装
是办理电力客户新装、增容用电的业务,包括从受理电力客户用电申请到向其正式供电为止的全过程。客户服务中心统一归口办理电力客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业务受理)、供电条件勘察、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资料归档等项业务.
3.2 新装用电
电力客户因用电需要,初次向供电公司申请报装用电。
3.3 增容用电
电力客户因增加用电设备向供电公司申请增加用电容量。
3.4 临时用电
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
3.5 变更用电
电力客户在不增加用电容量和供电回路的情况下,由于自身经营、生产、建设、生活等变化而向供电企业申请,要求改变原《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事宜的业务称为变更用电业务。
4 职责
4.1 分管经理
4.1.1负责供用电方案的审定和审批工作。
4.1.2 负责供用电合同的审批工作。
4.2 生产经理
参与高压供用电方案的审批工作。
4.3 市场营销部
4.3.1 负责拟定和解释与业扩报装有关的规章制度,指导公司业扩报装工作,对业扩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考核;
4.3.2负责组织生产部、调通信息管理所、供电所对用户申请10KV及以上专变专线业务的申请立项、用电信誉、供电方案等进行审定;定期召开业扩审查会;
4.3.3 负责安排组织对用户10kV业扩工程的施工;
4.3.4 受理用户业扩工程竣工报告,负责组织生产部、安全监督部、调通信息管理所、供电所、用电检查(稽查)所、电能计量所对用户10KV及以上专变专线工程的竣工检查及验收送电;
4.3.5 负责公司每月业扩报表的汇总、审核工作,并及时上报公司分管经理及总经理;
4.3.6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35KV及以上用户业扩工程上门服务,办理用电手续;
4.3.7 负责对各供电所办理的0.4kV及以下业扩报装业务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4.4 客户服务中心
4.4.1 负责对10kV及以上新装增容业扩工程申请的受理;
4.4.2 办理各供电所汇总上报的0.4kV及以下新装、增容、临时用电的客户上卡立户以及变更用电等工作;
4.4.3 按期统计报送0.4kV及10kV业扩报装业务的统计报表;
4.4.4 对用户的供用电业务技术咨询进行答复。
4.5 生产部
4.5.1 负责组织10KV及以上专变及专线用户新装增容工程系统接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勘、认定;
4.5.2 参与专变及专线用户新装增容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查;对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书及工程决算书;
4.5.3 参与各项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6 电能计量所
4.6.1 负责业扩用户计量方案的制定、计量装置安装并参与验收送电等工作;
4.6.2 负责业扩工程计量建档工作。
4.7 供电所
4.7.1 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0.4kV及以下用户的新装增容、临时用电及变更用电业务的受理、工程施工、装表接电工作;
4.7.2 负责0.4kV及以下用户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
4.7.3 负责按期将业扩报装业务的统计报表上报市场营销部;
4.7.4 负责协同生产部参与10KV业扩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检查及验收送电工作;
4.7.5 负责10KV及以上专变、专线业扩工程的施工。
4.8 安全监督部
4.8.1 负责各项业扩工程开工前的三措审批工作。
4.8.2 参与各项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检查及验收送电工作。
4.9 调通信息管理所
4.9.1负责参与10KV及以上专变及专线用户新装增容工程系统接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勘、认定;
4.9.2负责与用户订立有关调度通信协议;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业务范围
依据《呼和浩特供电局营销业务范围划分规定》,属清水河县供电营业区内的营销业务,均属于清水河营销业务范围。
5.2 供电方式
5.2.1 公司客服中心对申请用电的电力客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并与电力客户协商确定,可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供电方式:
5.2.1.1电力客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电力客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它方式供电。
5.2.1.2电力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公用配电变压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超过上述容量的宜采用专用配电变压器供电。
5.2.1.3电力客户需要保安、备用电源时,公司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电力客户协商确定。
5.2.2临时用电
5.2.2.1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5.2.2.2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2.2.3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公司应终止供电。
5.2.2.4临时用电的电力客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且用电容量为5kW及以下、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可按其用电容量、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规定的电价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5.2.2.5使用临时电源的电力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它电力客户,公司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电力客户提出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5.2.2.6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的,公司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提出供给紧急供电申请的单位支付。
5.2.3电力客户分类配电
5.2.3.1电力客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分开配电,将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并分别计费。
5.2.3.2对新装或增容用电的电力客户,电力公司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其内部的配电方式,并督促电力客户按供电方案实施。
5.2.3.3对明确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电力客户应逐步进行改造。
5.3 管理原则
5.3.1 业扩报装工作应坚持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工作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5.3.2 公司营业窗口是公司的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供电所的营业窗口是供电所电力客户服务厅。
5.4 客户用电申请受理
5.4.1 受理方式
5.4.1.1 客户服务中心柜台及供电所客户服务厅受理。
5.4.1.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预约受理。
5.4.1.3 95598电力服务热线24小时电话受理。
5.4.1.4任何单位或个人需办理新装10kV及以上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通过公司电力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5.4.1.5各供电所电力客户服务厅客户代表是受理0.4kV电力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申请的委托责任人,其他方式受理的申请都必须转电力客户代表办理。
5.4.2 受理用电申请的权限
5.4.2.1供电所电力客户服务厅受理其营业区内0.4kV及以下农电电力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业务。
5.4.2.2公司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受理供电营业区内10kV及以上专线、专变电力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业务。
5.4.2.3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电力客户应与公司客服中心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5.4.2.4电力客户申请新装或增容用电时,应审查以下资料是否齐全:
居民电力客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存档);
零散商业电力客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存档)、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租房屋协议(租房电力客户应提供房产证,由房主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与房主签订供用电合同,原则上不与租赁人签订合同);
低压动力电力客户:身份证或户口本、用电设备清单、租房屋协议(租房电力客户应提供房产证,由房主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企业与房主签订供用电合同,原则上不与租赁人签订合同);
高压电力客户:用电区域平面图、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工矿、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发改委批复文件,化工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需提供政府环保部门的批文)、主要用电设备清册及用电负荷容量,保安负荷容量、是否需双电源、投产时间、是否有冲击和不对称负载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法人营业执照(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复印件作为附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4.3 填写用电申请书
5.4.4 电力客户在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时,应先提交书面用电申请,自然人电力客户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法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代理人的签名;电力客户代表应引导电力客户依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并办理所需手续。已受理的供电所营业区域内高压专变电力客户、0.4kV及以下电力客户用电申请应在当天录入营销MIS系统中。
5.4.5 临时用电在用电结束报停后,必须断开低压引流停电,电表按产权归属保管。业扩报装手续由供电所与临时用电户协商,一般由临时用电户出面办理,可在供电所电力客户服务厅办理,也可电话与供电所业务接洽预约(下班期间,报修值班室接到临时用电的报装电话时,应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协助电力客户联系电力客户代表),由供电所人员携带低压动力用电申请书至临时用电用户,由临时用电用户填写。
5.4.6 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公司客服中心可通知电力客户暂缓办理。
5.5 现场勘察
5.5.1 公司对电力客户确定的供电方案应做到安全经济、科学合理、产权清晰、便于管理。
5.5.2 高压供电方案包括:10kV公网T接专线(专变)供电、10kV专线供电。
5.5.3 低压供电方案包括: 0.4kV公网三相四线供电、0.4kV公网单相供电。
5.5.4 现场勘察时应明确的内容
5.5.4.1 审核电力客户的用电需求
5.5.4.2 确定电力客户用电容量
5.5.4.3 确定电力客户用电性质、负荷特性
5.5.4.4 初步确定供电电源(单电源或多电源)、上一级电压等级的位置
5.5.4.5 确定供电电压
5.5.4.6 确定供电线路名称(双重编号)、T接点分支线路名称、具体杆号。需架设的高压(低压)、接(进)户线线路长度、导线型号、架设方式。控制设备名称、装设地点。
5.5.4.7 确定计量方案
5.6 制定、确定供电方案(含计量方案)
5.6.1供电方案的组成:供电方案由电力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和电力客户受电系统方案组成
5.6.2电力客户接入系统方案: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路径、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方式等。
5.6.3电力客户受电系统方案:进线方式、受电装置容量、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继电保护方式、调度通信、保安措施(含保安用电容量、自备电源方式以及非电的保安措施等)、电能计量装置及接线方式、安装位置、产权及维护责任分界点等。
5.6.4电能计量方式确定的原则:
5.6.4.1原则上计量点应设置在供电企业与客户电气设备的产权分界处,产权分界处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一般设置在客户的受电处。
5.6.4.2高压供电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客户受电端的高压侧,采用高压计量,对于变压器容量小的客户,可在变压器低压侧安装电能计量装置,计费时应负担变压器本身的有功、无功损耗。
5.6.4.3对于专线供电的高压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供电企业变电站客户专线出线处。
5.6.4.4双电源客户每路电源均应设置相应的电能计量装置。
5.6.4.5客户的每一个受电点都应按不同的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5.6.4.6城乡居民均实行一户一表计量。
5.6.5制定、确定供电方案
5.6.5.1供电方案制定、确定权限
电压等级在0.4kV及以下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由供电所生产技术员制定(计量方案由用电技术员制定),报客服中心审核。低压供电方案中必须写明接(进)线应按照《县城、农村电网低压配电网接(进)户线工程典型设计图集》(以下简称典型图集)施工,并按照现场情况,附图说明。
新装或增容的10kV高压专变、专线电力客户,供电方案由清水河电力公司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勘察、会审、制定,分管经理批准。
5.6.5.2新装或增容的专变电力客户,照明与动力用电宜实行分表计量。
5.6.5.3电力客户的高供高计、高供低计电能计量装置的方案由电能计量所审查确定。
5.6.5.4如高、低压供电方案有特别说明,特殊要求,在用电方案书中不能详细说清的,可另附供电方案作为附件。
5.7供电方案答复
5.7.1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在下列时限内确定供电方案,并当面或电话通知电力客户。
5.7.1.1居民电力客户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5.7.1.2低压电力电力客户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5.7.1.3高压单电源电力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7.1.4高压双电源电力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7.1.5低压供电的电力客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5.7.1.6高压供电的电力客户应提供: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用电负荷分布图;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配电网络配置图;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提高的其它资料。
5.7.2供电方案确定后,市场营销部以书面形式向电力客户进行答复,若电力客户对供电方案无异议,则直接进入后续阶段的工作;若电力客户对供电方案提出异议,则应与电力客户共同协商确定。若公司对电力客户提出的条件按规定努力后仍不能达到电力客户要求,且电力客户不愿接受其它供电方案时,营销机构可不承诺向电力客户供电,并书面向电力客户进行解释,说明不能满足供电要求的理由,并取得电力客户的理解。
5.8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查及施工
5.8.1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
5.8.1.1工程设计由电力客户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提供设计资质,由电力客户代表审核合格后复印存档并将原件退还电力客户。
5.8.1.2由供电部门确定的供电方案是电力客户用电工程的设计依据。电力客户用电工程无论大小、电压等级高低,均需有设计。
5.8.1.3设计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设计选择的设备材料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标准,并经国家相关质量技术鉴定部门认定在电网中使用成熟的设备材料,不准国家明令淘汰及伪劣产品进入电网。积极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安全、环保、节能的设备材料。
5.8.1.4低压用电电力客户接户线及以下工程可采用《县城、农村电网低压配电网接(进)户线工程典型设计图集》的方案简图代替设计,户外杆上变台架设可采用《10kV户外柱上配电变压器台典型设计》。
5.8.1.5采用低压供电方式的业扩工程由供电所生产技术员设计后报生产部审核,审查人签字并出具书面审图意见,转交供电所客户代表答复电力客户。
5.8.1.6新装或增容的高压专变、专线电力客户图纸由公司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查人签字并出具书面审图意见。以上书面意见均转交业务接洽答复电力客户。
5.8.2审查内容:
设计资质;
设计是否符合供电方案的要求;
计量方案是否满足计费要求;
设计方案是否危及电网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5.8.2.1审查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答复时限:
低压供电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高压供电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8.2.2电力客户代表在转交电力客户审图意见、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时,应有交接记录,并提出竣工所需资料:
a) 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b) 交接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c) 用电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书和调试记录;
d)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e)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f)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g)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h)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或记录。
5.8.2.3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复审并答复电力客户。
5.8.3电力客户委托施工的管理程序及要求
5.8.3.1电力客户委托其他施工单位
供电企业将检查施工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人员不能承揽电力客户用电工程,应书面通知用电电力客户,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5.8.3.2 电力客户委托供电企业施工
5.8.3.2.1 工程前期管理
由客户委托供电企业施工的高压业扩工程,由客户与公司客服中心办理施工委托协议,并按预算向财务部交纳工程费用后由市场营销部组织所属供电所进行施工。委托的0.4kV及以下业扩工程由供电所施工。
施工部门做好工程的前期勘测工作,认真填写勘测记录,工程开工前对工程进行复勘。如需办理三措的工程,由施工部门负责人填写,三措内容要全面,符合实际并在2日内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部门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文明施工,要有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体系,并按照质量保证体系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并加以纠正,如在施工中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时,立即上报公司生产部。由生产部组织设计人员现场核实,并下达变更通知,以变更为准进行施工。
5.8.3.2.2 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部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一日流程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指导卡,做到明确职责,层层分解到人,实行专人专管,全面保证开工前的各项工作及时到位,作业过程严格监督。
施工部门在工程施工中遇到本部门无权解决或无力解决的问题,诸如:拦阻、占地、设计的变更、工程量的改动、工期等,需及时上报公司生产部,不得自行对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设计标准、工期等随意增减、改动。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审定,并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工期按开工报告批准期限为准,不得延期。若遇特殊情况影响工期,须经分管经理同意方可延期,否则按延期处理。
施工结束后,施工部门要编报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纸及时上报市场营销部。
5.8.3.2.3 工程费用管理
高压业扩工程施工结束后,电力客户委托供电企业的施工由生产部做出决算,并将全套竣工资料及决算件报电力客户,电力客户审核完毕后与财务部进行工程结算。
5.8.4 工程中间检查
中间检查权限
供电所、用电检查(稽查)人员应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并向市场营销部汇报,以便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新装或增容的高压专变、专线电力客户工程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中间检查,由市场营销部出具检查意见。
中间检查内容
供电方案是否经过制定审批,是否有设计并经过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电力客户整改,并由电力客户签字确认。
大型设备、主要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主要设备材料的购置、施工、安装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不准不合格的产品入网。
电气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电气施工质量抽检,包括电缆沟和隧道,电缆直埋敷设工程,接地装置工程,变压器、断路器等电器设备特性试验等应符合规定。
检查受电工程进度和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要将整改意见书面通知电力客户,督导其整改。
5.9 0.4kV客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递交验收报告及必备的各项资料,交供电所用电技术员,资料经审核无异常后,由用电技术员组织相关人员验收;供电所用电技术员接到其营业区内低压供电电力客户受电装置验收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严格按0.4KV典型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火送电。
5.10 高压专变专线电力客户验收
5.10.1 市场营销部收到新装或增容的高压专变专线客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审查电力客户提供的验收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司生产部、安全监督部、电能计量所、用电检查(稽查)所、施工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由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均签字认可。
5.10.2 对初验不合格的电力客户工程,公司验收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完成,限期整改通知书上要有所有验收人员和电力客户签字。
5.11 计量装置安装
5.11.1 10KV及以上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前由电能计量所装表接电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计量方案,完成计量设备的安装工作,计量设备不得由施工单位、电力客户私自安装。
5.11.2 供电所营业区内低压电力客户由供电所用电技术员负责安装低压计量装置。
5.11.3 计量装置安装后予以加封,并由电力客户在工作凭单上签字(章)。
5.12 签订供用电合同
5.12.1 对电力客户送电前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签约人提前起草合同文本,事先完成内部审核(会审)程序和供用电双方谈判程序,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后,即可签字盖章,供用电合同成立。
5.12.2 签订《供用电合同》,详见《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
5.13 接火送电
5.13.1 电力客户受电装置、工程初验合格,办完有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并且足额交纳电费保证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送电。
5.13.2 供电所营业区内低压电力客户受电装置由供电所安全技术员及用电技术员装表、送电。
5.13.3 10KV及以上专线、专变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由公司市场营销部、生产部、安全监督部、电能计量所、用电检查(稽查)所、施工部门、供电所相关人员到场检查、供电所运检人员送电,工作人员和电力客户签字。电力客户设备台帐、供用电合同等资料移交至市场营销部。
5.13.4 对初验不合格,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要求复验的电力客户工程,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业务接洽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复验、送电。送电权限与初验合格工程相同。
5.14 电力客户工程资料管理
5.14.1 低压电力客户的电力客户档案、抄表帐卡由供电所用电技术员建立。电力客户文本档案应一户一档装入档案袋,并按配变台区存放。
5.14.2 高压专变电力客户的电力客户档案、抄表帐卡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建立。电力客户文本档案应一户一档装入档案袋,并按客户档案编号顺序存放。
5.14.3 电力客户档案是电力客户报装完成后的档案,档案应包括用电申请书(用电申请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供用电合同(电费保证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调度协议、用电安全协议)、电力客户用电变更书面原始资料、拖欠电费中止供电通知书原件(不含未实施中止供电的)、电力客户偿付电费承诺、其他重要承诺的原件、电力客户窃电、违约用电或其他重大事件的书面记录等。属于大电力客户的还包括:
----受电装置电气一、二次图纸。
----继电保护定值表。
----电气试验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
----重大事故报告。
5.14.4 所建帐卡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其字迹必须清晰、正确、整齐,不得潦草和任意涂改,如有错误必须改写时,须将错字用双红线划去,然后在上边书写正确文字并加盖私章。
5.14.5 建帐立卡时,要认真、仔细核对每一个内容,尤其是:电能表表位、起码、倍率、单价、力率标准、变损标准、行业分类、各项代征费、供电间隔、基本电费核准容量及单价等。
5.14.6 审核新建帐卡
5.14.6.1 照明电力客户、低压电力客户的抄表帐卡由供电所用电技术员审核、建立。
5.14.6.2 专变、专线高压电力客户的抄表帐卡由客服中心业扩主管传递至市场营销部建立。
5.14.6.3 抄表卡的修改,根据工作单中的工作内容或变更后的《供用电合同》,逐项进行修改,不得有漏项,将需要修改的原始信息用双红线划去,然后在上边写正确信息并加盖私章。过帐内容和过帐时间必须填写到帐卡背面用电记事栏内,并加盖私章。
在次月抄表日前接到变更通知的,必须在当月电费数据提交以后、抄表前变更。
在当月抄表日之后接到变更通知的,如果当月电费已结算,不影响当月电费应收统计的,可及时变更;如影响当月应收统计的,可在次月变更。
5.14.6.4 业扩报装工程编号(见附录C)
5.15  业扩报装流程图(见附录A)
5.16 业扩项目管理
5.16.1 业务扩充工程项目与电力客户自建工程范围按以下原则界定:
5.16.2 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由公用变电站10kV专用线缆供电的,其10kV专用线缆工程,包括由此引起的变电站10kV出线工程,均由电力客户负责投资建设。其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计量点设在变电站的10kV出线间隔。
5.16.2.1 电力客户由10kV公网线路T接专线供电的,线路T接点至电力客户之间的电力客户专用供电设施,由电力客户负责投资建设。其计量点设在产权分界处,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条件不具备时,计量点可设在电力客户专用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并协议计收T接点至计量点之间10kV专线的线损电量电费;特殊情况时,计量点也可设在电力客户专用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并协议计收T接点至计量点之间10kV专线的线损电量电费。
5.16.2.2 电力客户由10kV公网线路上直接T接专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T接点及以下供电设施由电力客户负责投资建设。报装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
5.16.2.3 由0.4KV公网线路T接专线或接户线供电的动力电力客户,线路T接点(或接户线)及以下的供电设施(包括计量装置、漏电保护器等),均由电力客户负责投资建设。计量点设在产权分界处,计量方式为低供低计。
5.16.2.4 由0.4kV公网线路供电的居民电力客户,电能表及以下进户线(包括附件)的费用由电力客户负担。计量方式为低供低计。
5.16.3 业扩项目,不论投资大小,均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管理,并按照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台帐和工程档案资料。
5.16.4 业扩项目要及时组织实施,并履行必要的验收程序,工程验收后应及时完成决算工作。
5.16.5 业扩项目必须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5.16.6 业扩项目纳入审计范围,实行必要的审计监督。
6 业扩时限与考核
6.1 纪检监察审计部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6.2 部门负责人对相关岗位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6.3 业务受理考核
6.3.1 公司客服中心及供电所客户服务厅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客户用电受理:①低压用户半个工作日内②高压用户1个工作日内。
6.3.2 考核标准
6.3.2.1 用电申请登记表未填或填写不规范,申请登记表中必填项未填,扣10元/份。
6.3.2.2无用户资料、发生办理欠费单位报装业务,每次扣30元。
6.3.2.3超业扩报装业务流程时限要求,每次扣50元(此条适用以下所有环节)。
6.4业扩勘察及供电方案答复
6.4.1勘察部门在勘察时应到现场核实用户资料,用电性质是否符合同家产业政策,然后确定供电方案,用电性质及电价、计量方案。
6.4.2公司勘察部门应在下列期限内到现场勘察:居民及低压用户2个工作日内;高压用户3个工作日内,并在下列期限内答复供电方案: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4.3考核标准
6.4.3.1未现场勘察每次扣50元。
6.4.3.2未明确电价,计量方案(不能确定电价方案的,须说明原因)或方案受理与现场不符的,每次扣100元。
6.4.3.3违反流程规定勘察每次扣100元。
6.4.3.4到现场勘察及供电方案答复超规定时限的每户扣200元。
6.6 配表
6.6.1公司电能计量所负责业扩工程计量方案的制定并及时提供合格的计量装置,完成各供电所传来的配表工作单并进行认真登记建档。
6.6.2建立表计领用登记台帐。
6.6.3配表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6.6.3.1低压计量装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6.6.3.2高压计量装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6.6.4考核标准:
6.6.4.1表计不到位或配表、领表不及时每次扣50元。
6.6.4.2配表工作单错误,扣责任人50元/份。
6.6.4.3配表超规定时限每户扣50元。
6.7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
6.7.1公司市场营销部应及时组织生产部、安全监督部、用电检查(稽查)所、电能计量所有关人员参加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竣工资料。
6.7.2接到用户工程竣工报告后,竣工验收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低压用户5个工作日内、高压用户7个工作日内。
6.7.3考核标准
6.7.3.1竣工资料不完善而组织验收、每次扣相关单位100元。
6.7.3.2未进行中间检查,每次扣相关单位100元。
6.7.3.3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无故不参加,每次扣相关单位100元。
6.7.3.4竣工验收超规定时限每户扣100元。
6.8签订供用电合同
6.8.1 10kV及以上业扩工程在装表送电前由市场营销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0.4kV及以下业扩工程在装表送电前由各供电所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重要合同在签订前要送交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6.8.2考核标准
6.8.2.1未签定供用电合同而送电的,扣责任单位每次300元。
6.8.2.2重要合同未经会审每次扣200元。
6.9装表送电
6.9.1电能计量所负责10kV及以上业扩工程的配表及安装工作,供电所负责0.4kV及以下的业扩工程的配表及安装工作。
6.9.2装表接电过程中发现用户姓名、电价、计量与实际不符,装接人员有权拒绝装表并报市场营销部。
6.9.3装表送电的各项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
6.9.3.1竣工验收完成后,在下述期限内完成装表接电:居民用户从申请到接电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6.9.4考核标准
6.9.4.1未凭装表工事票装表,每次扣责任部门100元。
6.9.4.3送电时发现电价、计量配置与实际不符,每户扣勘察部门100元。
6.9.4.4装表工事票未及时返回或遗失,每份扣50元。
6.9.4.5装表接电超规定时限每户扣100元。
6.10上卡立户
6.10.1各供电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装用户上卡立户工作。
6.10.2考核标准
6.10.2.1未及时立卡,每户扣50元。
6.10.2.2电价或变比有误,每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6.10.2.3上卡立户超规定时限每户扣50元。
6.11业扩报表上报工作
6.11.1业扩报表应按月上报,客服中心及各供电所应于每月1日将业扩报表报送市场营销部。
6.11.2考核标准
6.11.2.1凡迟报、漏报、错报、不报的单位,每次扣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