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扩报装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为提高用电营业工作质量,使业扩报装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九江供电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办法》,制订此细则。
第一条 业务受理
1.1 各营销单位营业厅根据九供营〔2003〕20号文的精神,指导客户认真填写用电登记表,了解用户用电需求及审核相关资料真实性;审查客户(含相关单位)的欠费情况。
各营销单位营业厅应留存下列用户资料: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供电营业区的身份证应有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九供营〔2003〕20号文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各营销单位营业厅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用户用电受理:1)低压用户半个工作日内;2)高压用户1个工作日内;
1.2 考核标准
(1)用电登记表未填或填写不规范、申请登记表中必填项未填,工单上用户信息不全或不规范,扣20元/份;
(2)无用户资料、发生办理欠费单位报装业务,每次扣50元/次;
(3)超时限要求,扣50元/次(此项适用以下所有环节);
第二条 业扩勘察
2.1 各营销单位勘察部门及设计所应现场核实用户资料及欠费与否,用电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供电方案,用电性质及电价,计量方案;
欠费单位不得安排户表新装或改造;在欠费地点需新装增容或上房地产项目时,必须明确电费清缴协议,特殊情况必须通过批准;
各营销单位勘察部门下列期限内到现场勘察:居民、低压2日内,高压3日内;并在下列期限内提交供电方案:居民1天,低压无工程4天,低压有工程10天,高压单电源1月,双电源及35KV以上2月;
2.2 考核标准
(1)未现场勘查扣50元/次;
(2)未明确电价、计量方案(不能确定电价方案的,须说明原因)或方案明显与现场不符的,扣100元/次;
(3)违反规定勘查或为欠费用户勘察的扣100元/次。
第三条 用电审批
3.1 电力营销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专变、专线用户的业扩工程的审批;其它用户业扩工程的审批由各营销单位负责;并在下列期限内审批完毕:1、3000KVA以下专变、专线用户3个工作日内;2、3000KVA及以上报省公司;3、其它用户业扩工程2个工作日内;
3.2 考核标准
违反规定审批或为欠费用户审批的扣100元/次。
第四条 配表
4.1 计量所及各营销单位负责及时提供合格的计量表计;完成营业厅所传配表工作单并进行登记;对各类表计应认真登录起码或止码;
建立表记领用登记台帐及表记起、止码登记记录
配表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1)营业厅输机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2)大批量(500块以上)配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
4.2 考核标准
(1)表计不到位或配表、领表不及时等,扣100元/次;
(2)装表工作单错误,扣责任人50元/份。
第五条 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
5.1 电力营销部及有关单位及时组织由营销,设计,计量,生技,安监,营销单位参加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本办法第26条所规定的竣工资料;
审查下列资料的真实性:1)接入系统批复;施工设计图纸;2)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入网证,生产厂家资质证;3)现场试验检测报告、系统调试报告;4)设计、施工及试验调试单位资质证书;
接到用户工程竣工报告后,竣工验收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低压用户3天内;高压用户6天内;
5.2 考核标准
(1)资料不全而组织验收,扣相关单位200元/次;
(2)未进行中间检查,扣相关单位100元/次;
(3)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无故不参加,扣相关单位100元/次;
第六条 签订供电合同
6.1 各营销单位负责与用户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重要合同送电力营销部组织会审;
6.2 考核标准
(1)未签供用电合同而送电的,扣责任单位及现场送电单位200元/次;
(2)重要合同未经会审扣100元/次;
第七条 装表送电
7.1 计量所及各营销单位负责用户计量安装及送电工作;装表接电过程中发现用户姓名、电价、计量与实际不符,或用户启用新表变相逃避电费,装接人员有权拒绝装表并报营销部;
高压用户的送电按《新装(增容)受电工程验收工作单》的要求进行;
装表送电的各项工作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1)装表后2日内装表工单返回资产库;2)资产库3日内将工单返回营业厅立卡;3)竣工验收完成后下述期限内完成装表接电:低压用户7天内;高压用户10天内;
7.2 考核标准
(1)未凭装表工作单装表,扣责任部门100元/次;
(2)未凭送电通知单送电,扣责任部门200元/次;
(3)送电时发现电价、计量配置与实际不符,扣勘察部门200元/户;
(4)装表工作单未及时返回或遗失,扣50元/份;
第八条 立卡、异动
8.1 各营销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新装用户立卡及异动工作:1)新装户5个工作日完成;2)异动工作4工作日内完成;
8.2 考核标准
(1)未及时立卡扣50元/户;
(2)电价或变比有误,扣责任单位200元/次;
第九条 抄表
9.1 立卡后,各营销单位及进组织工作人员按例日进行抄表;
9.2 考核标准
(1)未按期抄表扣50元/次;
(2)因资料不全无法抄表的,扣责任人50元/次;
第十条 业扩报表应按月上报。各分公司于次月5日前报送公司电力营销部,对迟报、漏报、错报的营销单位,扣50元/次;不报的营销单位,扣100元/次;
第十一条 业扩流程各环节应实行签字制度,以明确责任;
每月业扩稽查中未发生业扩流程超时限要求的,奖500元/次;
每月业扩稽查中未发生电价执行、电量抄录错误的,奖500元/次;
每月业扩稽查中未发生供用电合同签订质量问题的,奖500元/次;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无故不参加业扩协调会的,扣50元/次;
第十三条 业扩考核实行每月考核兑现,考核金额从每月月奖中落实;公司所有考核均落实到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必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业扩考核部门为审计稽查部、电力营销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 源部;
第十五条 本考核细则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