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用电业扩管理的工作范围

1.1 受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申请;

1.2 确定供电方案及批复;

1.3 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规费;

1.4 组织供、受电工程的设计、设计审核;

1.5安排供、受电工程的施工、施工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

1.6签订供用电合同;

1.7 组织装表送电;

1.8 建立客户档案;

1.9 建立、健全各种用电业扩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章客户用电申请的办理

2.1客户的新装、增容,用电迁移、改变供电方式、双电源的用电业务,均在所辖各供电分局用电营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窗口)办理。

2.2 客户办理用电手续时,应按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资料。

2.3 我局各分县(区)局“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用电办理流程执行我局规定的用电报装流程。

2.4 各分县(区)局在受理客户申请后,要进行编号、登记建帐、发给客户联系凭证,按期答复客户供电审批情况,对有合理理由暂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向客户书面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章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

3.1 供电方案的确定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现时供电条件等综合考虑。

3.2 315KVA以下的客户用电申请,在不涉及变电站扩建或增加出线间隔及双电源供电的方案,由分县(区)局自行进行初勘,制定供电方案,低压方案在7日内、高压方案在20日内答复客户。

3.3 315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申请双电源供电,分县(区)局“窗口”在受理登记后次日内将有关的客户资料报市场营销部,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运检部、计划项目部及所在分县(区)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勘,并制定供电方案。申请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或涉及变电站扩建或增加出线间隔等,由计划项目部或运检部按规划要求拟定用电批复文件,市场营销部按批文要求答复客户。

第四章工程设计与审查

4.1 对客户供(受)电工程的设计必须由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电力行业安全及管理规范。

4.2 设计资质必须经过供电部门的审查,只有经过供电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才能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凡未经过供电部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设计不能作为施工图使用。否则供电部门不予进行工程验收。

4.3 315kVA及以上工程设计由市场营销部组织审查并作好记录,双电源工程、专线工程(专线间隔)由市场营销部组织局运检部、调度所、安监部、计量所及所在分县(区)局等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第五章工程施工

5.1 为保证安全、可靠用电和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工程施工必须按国标和电力行业标准进行。

5.2 施工中如需更改设计(更改内容不能影响已经确定的审查方案),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市场营销部备案。

第六章工程验收

6.1 各类电气安装工程,在施工期间分县(区)局对客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非隐蔽工程的施工进行中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315kVA及以上工程市场营销部可委托分县(区)局进行中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将检查记录报市场营销部备案)。

6.2 工程竣工后客户(或委托施工方)向我局提出报验申请,并按规定收集提供与工程实际相符的完整竣工图纸、资料、整定计算、调试报告等提前五个工作日(最少三个工作日)交分县(区)局或市场营销部组织资料验收。

6.3 分县(区)局或市场营销部在收到竣工资料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合格后,再组织现场验收。

6.4 对供、受电工程的验收,各分县(区)局作为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所验收工程全面负责(315kVA及以上双电源、专线及专线间隔工程由局市场营销部组织有运检部、安监部、调度所、计量所及所在分县区局组成的验收小组对所验收工程负责),对完全按照所批复供电方案施工的工程,验收时不得提出与所批复供电方案不同的意见,同时负责验收合格工程的组织送电工作。

第七章供用电合同、调度协议的签订

7.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确定具备送电条件时,由各分县(区)局

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根据客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7.2 供用电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

7.2.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7.2.2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7.2.3 计量方式、电价标准和电费结算方式;

7.2.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7.2.5合同的有效期限;

7.2.6违约责任;

7.2.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条款。

7.3 调度部门与客户签订电力调度协议。客户应提供如下资料:

7.3.1 客户一次接线图;

7.3.2 产权划分资料;

7.3.3 变电站或配电室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证;

7.3.4 变电站或配电室值班电话或联系电话;

7.3.5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7.3.6 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装表送电及建立客户档案

8.1 验收合格应尽快完善上述手续并装表,低压客户应在2日内接电,高压客户应在7日内,最长不能超过10日内接电。

8.2 送电正常后,由分县(区)局建档、建卡,转送资料。业扩工作结束后转入电费抄、核、收工作。各分县(区)局应在次月检查建档、建卡、抄、核、收到位情况,并将报表(包括315kVA以下、315kVA及以上工程情况)报市场营销部。

业扩工作部门职责

一、分县(区)局(“窗口”部门)职责:

1、受理报装、编号、登记建帐;

2、审查报装手续是否合规;

3、向客户解释营销政策、帮助客户了解我局“一条龙”服务流程;

4、按国家规定向客户收取各类规费;

5、负责所辖客户工程供电方案制订;

6、参与客户工程的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本分县(区)局所辖客户送、受电工程负责;

7、负责与客户签定供用电合同;

8、负责客户工程建档、建卡、转送资料;

9、负责业扩工作完成后的电费抄、核、收工作;

10、负责每月各类业扩报表的填报。

11、负责10kV及以下相关业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市场营销部职责:

1、 负责全局的“一条龙”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及服务工作;

2、 负责315kVA及以上工程报装手续审查;

3、 负责安排315kVA及以上工程的初勘、设计、设计审查、工程验收、装表送电组织工作;

4、 负责315kVA及以上工程安排协调工作;

5、 负责上级部门要求填报的各类业扩报表;

6、 负责组织召开全局业扩工作例会。

三、运检部工作职责:

1、 负责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客户双电源供电提供、专线及专用间隔使用技术可行性的批复;

2、 参与电压等10kV及以上客户双电源及专线供电方案制订、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及送电;

四、计划项目部工作职责:

1、 参与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客户双电源及专线供电方案制订、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及送电;

2、 负责参与预算审核工作;

五、计量所工作职责:

1、 参与10kV及以上客户工程的计量方式、计量装置设计审查;

2、 负责10kV及以上客户工程的计量装置的调试、安装工作;

3、 负责10kV及以上客户工程送电后的计量表计检查工作。

六、调度所工作职责:

1、 负责10kV及以上客户工程整定计算;

2、 负责10kV及以上(调度范围内)双电源供电客户、专线及专线间隔客户调度协议签订;

3、 负责10kV及以上双电源供电客户、专线及专线间隔客户的运行方案制订。

七、设计公司工作职责:

1、 负责按照设计合同,按照国家设计规范,完成设计任务;

2、 参与市场营销部组织的设计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进行设计修改;

八、施工单位工作职责:

1、 负责按照市场营销部、分县(区)局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参与设计施工图审查;

2、 负责与客户签订施工合同;

3、 负责收取工程款,并负责在工程款到指定帐上后的三日内将收款回执传给客户,同时抄报市场营销部;

4、 按照国家施工标准,按时保质完成委托业扩工程施工任务;

5、 负责在工程竣工后三日内将工程决算送交客户并报市场营销部;

6、 负责整理好全部竣工资料,及时报市场营销部或分县(区)局;

7、 参与业扩工程的竣工验收、送电工作;

8、 负责按时完成市场营销部要求填报的工程统计报表;

九、监审部工作职责:

1、 参与业扩工程预算审查;

2、 定期检查市场营销部及其分县(区)局工程管理协调工作;

3、 对所发现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安监部工作职责:

1、参与相关的业扩工程设计审查、工程验收、送电工作;

2、负责10kV及以上相关业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十一、用电检查大队工作职责:

1、 参与业扩工作中客户用电负荷归类审查;

2、 参与业扩工程验收、送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