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县级农电企业业扩报装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赤峰市县级农电企业业扩报装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1 原则  

1.1 为了加强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供用电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营销[2007]4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办法所称的业扩报装工作是指办理用电客户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的业务。主要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及答复、业务收费、受(送)电工程设计审查、受(送)电工程施工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签订(变更)供用电合同、装(拆)表、接(停)电、资料归档等。  

1.3 业扩报装工作坚持“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  

 1.3.1  各县局要建立有效的业扩报装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缩短业扩报装办理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1.3.2  各县局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业扩报装业务的“一口对外”,并组织协调生产、调度、计量等部门完成业扩报装的相应工作。业扩报装推行客户经理制、绿色通道制等有效制度,企业内部交接、传递业务不得要求客户自行传递。  

 1.3.3  客户服务中心要严格兑现供电服务承诺,按照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及时处理各项业务。  

 1.3.4  严格执行客户受电工程“三不指定”制度,不指定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业务。  

 1.3.5  在供电营业场所应以上墙图版、宣传资料、触摸屏等形式公布业扩报装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电价标准、收费依据、全市范围内具备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等内容,方便客户查询,主动接受客户及社会监督。  

1.4 从事业扩报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等规定。  

1.5 各县局应建立客户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客户工程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1.6 各县局要按照本单位所制定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各专业岗位责任和业务办理时限,加大考核力度,避免发生工作责任不清,扯皮、推诿等现象,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2 业务受理  

2.1 受理方式  

 2.1.1  客户服务中心柜台受理;  

 2.1.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预约受理;  

2.1.3 95598电力服务电话预约受理。  

2.2 办理客户用电申请  

业务受理员负责向客户介绍申请用电所须提供的资料(相关内容印刷在《客户用电申请书》(附件1)背面):  

 2.2.1  居民客户申请用电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房屋产权证,并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街道、村(居)委会、本人单位证明。  

 2.2.2  其他低压用电客户须出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房屋产权证,并提供复印件;暂不能提供的,应提供所归属街道村(居)委会、本人工作单位及政府部门出具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不得以租用方的身份办理用电手续。  

 2.2.3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电须提供单位文件或介绍信。  

 2.2.4  工厂、矿山等企业办理新装时,除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还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高危险、高耗能、高污染、化工等企业客户须提供政府环保、安监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2.5  客户凡办理新装、增容业务,都须提供用电负荷的性质、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供电方式及供电电源数量的初步意见、计划投产时间、年用电量、用电设备明细表、工艺流程说明、工厂区平面布置图、大型同步电动机、电弧炉、整流器装置等相关资料。  

 2.2.6  业务受理员在核对客户应提供的全部资料符合要求后,将原件退还客户,复印件(统一用A4纸)存档。  

 2.2.7  由客户负责填写统一格式的《客户用电申请书》,业务受理员向客户讲清填写要求,填写后的申请书由客户本人签字、盖章。  

 2.2.8  业务受理员将受理的客户用电申请信息同时录入营销MIS系统,打印《客户用电申请表》(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四类客户用电申请表)由客户签字后,立即按规定流程进行传递(需要传递的书面资料要建立传递台帐,各岗位在转出、转入过程中要履行签字手续)。  

3 现场勘察  

3.1 组织分工时限要求  

 3.1.1  低压业务由供电所兼职方案员到现场勘查,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对居民客户当日内完成,低压动力客户2个工作日完成。  

 3.1.2  高压专变由营销科兼职方案员牵头组织生产等部门参加现场勘查,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10千伏专线及以上的客户由营销科兼职方案员组织生产、调度、计量等部门参加现场勘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  

3.2 勘查主要内容  

 3.2.1  勘查人员到客户用电现场进行供电条件勘查,并与客户协商供电方式、计量方式、受电点等确定供电方案所需的内容。  

 3.2.2  核实客户用电需求,确定客户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及负荷特性,初步确定供电电源(单电源或双电源)、上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位置、供电电压、供电线路等内容。  

 3.2.3  详细记录供电线路名称(双重编号)、T接点分支线名称、杆号;高(低)压线路长度、导线型号、架设方式,控制设备名称、装设地点以及计量装置的初装位置等信息。  

 3.2.4  鉴于房地产开发等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管理的复杂性,在提供临时电源前,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就正式供电后的管理方式、客户产权设备移交、高低压供电配套设备维护等事宜进行事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  

4 供电方案确定、审批、及答复  

4.1 确定供电方案  

 4.1.1  供电方案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及电网发展规划,满足供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并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行规程制定。  

 4.1.2  供电方案由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及客户受电系统方案组成。  

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双电源)、供电回路数、路径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等。  

客户受电系统方案包括:进线方式、受电装置容量、主接线、运行方式、保护方式、调度通信、保安措施、电能计量方式及安装位置、产权和维护责任分界点、主要设备技术参数等。  

 4.1.3  确定供电方案时要考虑:  

 4.1.3 .1 配电位置选择应考虑进、出线方便、符合电网规划要求、公网10kV高压要深入负荷中心;;  

 4.1.3 .2 符合电缆与架空供电区域的要求;;  

 4.1.3 .3 检修、维护方便及建设施工的可能性;;  

 4.1.3 .4 无功补偿符合要求;;  

 4.1.3 .5 计量方式符合要求;;  

 4.1.3 .6 高危企业、重要客户的双(多)电源及保安电源配备须符合客户用电性质、政府安监部门和电力行业安全要求;  

 4.1.3 .7 产生非线性负荷、谐波及负序电流的设备需采取消除的技术措施。  

 4.1.4  确定供电方案时限要求:低压供电方案1个工作日完成;10千伏kV专变2个工作日完成;10千伏kV专线以上3个工作日完成。  

 4.1.5  供电方案使用统一格式,分《照明客户供电方案单》(附件6)、《低压动力客户供电方案单》(附件7)和《高压客户供电方案单》(附件8)三种类别。  

4.2 审批供电方案  

确定供电方案采取部门“汇签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4.2.1  供电方案按类别、岗位和部门进行审核,各负其责:低压客户方案由供电所所长审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10千伏变台客户由生产、营销、计量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10千伏及以上专线客户由生产、通调、营销和计量部门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4.2.2  最终审批供电方案权限  

照明(220伏)客户的供电方案由供电所长审批,接到工作单的当日完成审批;  

低压三相(380/220伏)客户的供电方案由营销科科长审批,接到工作单2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千伏专用变压器客户供电方案由主管营销和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共同审批,接到工作单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千伏专线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局长、主管营销和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共同审批,接到工作单的2个工作日完成;  

66千伏客户由县局生产部门组织制定供电方案,报上一级单位批准,时限控制在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范围内。  

4.3 答复客户供电方案  

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应提前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  

 4.3.1  供电方案批准后由业务受理员答复客户,业务受理员要负责掌握业务流程时限,获批的方案传到业务受理员处应在当日答复客户,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总时限满足如下要求: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3.2  《客户供电方案答复意见书》(附件9)后附《供电方案单》1式2份,由客户签署意见后,1份交客户,1份返回业务受理员存档。  

 4.3.3  当客户对供电方案提出异议时,应及时将客户意见直接转到相应的最终供电方案审批人,由供电方案最终批准人指定相关人员按流程进行办理。  

 4.3.4  如供电方案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则提出供电方案的变更方应主动与对方沟通协商,合理调整,重新按流程确定供电方案后,书面答复客户。  

5 审核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施工资质及中间检查  

5.1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单位和采购材料均由客户自行选择。但应向客户提供用电业务、工程、技术等咨询服务,告知客户所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采购材料应具备的资质和主要材料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不得对用电客户进行引导或指定。  

5.2 供电方案是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依据之一,低压客户工程推行典型设计,可不再进行单独设计;10千伏及以上的客户受电工程需要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5.3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完成后,客户须将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资料(1份)和设计单位资质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交给业务受理员进行登记,及时传递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5.3.1  审核时限:审核部门接到任务后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审核时间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 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3.2  职责分工  

低压设计由供电所所长审核;;  

10千伏配变客户工程设计由用电检查班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营销科和计量所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10千伏专线(双电源)客户工程设计由用电检查班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通调所、营销科和计量所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66千伏客户受电客户工程由生技科组织营销科、工程科、通调所、计量所等单位相关人员审核。  

 5.3.3  审核原则:对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应依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要积极推广典型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3.4  意见反馈:。  

5.4 客户工程施工资质审查供电企业对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资料的审核,应填写《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附件10),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指导客户按照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意见书1式2份,1份意见书由客户签字后业务受理员存档,另1份交给客户。客户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审核、备案。最终客户工程设计资料由业务受理员归档保存。  

 5.3.5  通过《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答复单》(附件11)答复客户,1式2份,1份由客户签字后业务受理员存档,另一份交给客户。告知客户在开工申请中,明确隐蔽工程和特殊要求的工艺项目和施工时间,以便安排中间检查  

客户按工程要求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将《客户工程开工申请书》(附件12)及施工企业的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交业务受理员审核,重点审核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承装(修、试)资质等级(范围)与所承担的客户受电工程的电压等级是否相符,期限是否有效等内容。审核通过后,原件返回客户,复印件留存。《客户工程开工申请书》中应明确隐蔽工程项目及施工时间,供电企业在《客户工程开工申请书》上签署准予开工意见。隐蔽工程施工时间遇有变化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中间检查人员,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在《客户工程开工申请书》意见栏中注明。  

5.5 客户受电工程施工中间检查  

 5.5.1  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施工所用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进网标准;;  

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工程是否符合《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全部电气装置进行外部检查;;  

检查隐蔽工程、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  

 5.5.2  用电检查人员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进行中间检查,出具《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书》(附件13)由客户签字。《客户受电中间检查结果通知书》1式2份,1份返回业务受理员存档,1份交给客户。   

6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  

6.1 客户工程完工后,须书面形式向业务受理员提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附件14),同时提供验收应具备的资料。  

6.2 验收职责分工  

 6.2.1  居民客户验收由供电所营业员组织专职电工验收;;  

 6.2.2  低压电力工程验收由供电所营业员负责组织生产管理和专职电工进行验收;;  

6.2.3 10千伏专变客户工程由方案员用电检查员组织生技科、安监科和供电所营业员进行验收;;  

6.2.4 10千伏专线客户由用电检查员组织生技科、通调所、营销科、计量所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6.3 竣工验收重点内容包括:  

 6.3.1  受电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审定的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  

 6.3.2  各种电气设备是否合格;  

 6.3.3  隐蔽工程是否合格;  

 6.3.4  与电网连接的一次设备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6.3.5  主要设备、材料的质量与施工工艺是否合格;  

 6.3.6  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其与客户内部保护之间的配合情况;  

 6.3.7  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电源及保安电源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等,全部工程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规程要求;  

 6.3.8  安全工器具是否齐全,是否经过试验;  

 6.3.9  各种标示是否齐全正确。  

6.4 验收结论不合格时,填写《客户受电工程初验结果通知单》(附件15)通知客户,客户整改合格后再次书面申请验收,工程合格后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检验收报告》(附件16、附件17、附件18三类竣检验收报告),验收报告1式2份由客户和验收组成员签字,1份交业务受理员存档,1份交给客户。  

6.5 竣工验收时限:自受理客户受电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6.6 客户受电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6.6.1  电气设备安装竣工图及说明;;  

 6.6.2  电气设备检验报告及试验单位的资质;  

 6.6.3  开关保护整定调试报告;  

 6.6.4  安全工器具、消防设备检验报告;  

 6.6.5  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6.6.6  客户受电工程整改报告;  

 6.6.7  居民住宅、办公、商业楼房,应提供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报告;  

 6.6.8  矿山、煤矿等高危企业,应提供政府安全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报告;  

 6.6.9  消除产生非线性负荷、谐波及负序电流的设备对电网影响的技术措施;  

 6.6.10  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6.7 对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人员有关要求:  

 6.7.1  熟知电气设备安全工作规程和运行规程;;  

 6.7.2  熟悉验收规范、预试规程;;  

 6.7.2 .1 GB 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6.7.2 .2 GB 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6.7.2 .3 GB 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6.7.2 .4 GB 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6.7.2 .5 GB 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6.7.2 .6 GB 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6.7.2 .7 GBJ 50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6.7.2 .8 GBJ 50148—90电气装置安装、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6.7.2 .9 GBJ 50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6.7.3  有扎实的电力系统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一、二次电气设备实际操作经验;  

 6.7.4  熟悉电网结构和电网负荷分布;  

 6.7.5  熟悉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程序。  

7 装表  

7.1 计量方案的确定  

根据客户报装容量、负荷性质和负荷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地配置计量装置,计量点位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在客户每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装置,计量器具精度应满足相应标准,应择优选择具有先进技术的自动抄表、购电等多功能计量器具,实现高精度、宽量程、长寿命、多功能的计量组合。  

7.2 计量装置装前准备  

计量装置在安装前,应确定产权归属。准备计量装置时,应严格按照计量方案要求执行。  

7.3 计量装置安装(拆卸)  

 7.3.1  高压计量装置由计量所负责安装(拆卸),其他计量装置由供电所负责安装(拆卸),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权利安装(拆卸)。  

 7.3.2  在安装计量装置前,应与《现场工作任务书》(附件19)核对型号、参数是否相符,检查铭牌、铅封是否完好等内容。  

 7.3.3  计量装置应安装在清洁干净场所,不能安装在易燃易爆、潮湿污染和有腐蚀的场所;要便于抄读,安装高度应满足相关要求;计量装置箱(柜)要通风良好、防腐性高,具有上锁上封功能;电能表要求三点固定,倾斜不能大于规定值,表尾加盖上封,表箱加锁,满足防窃电功能。  

 7.3.4  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予以加封,安装和拆卸均应由客户在《现场工作任务书》上签字(章)。  

8 签订供用电合同、调度协议和补充协议  

8.1 接电前,供用电双方须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附件20、附件21),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得接电。  

8.2 高、低压供用电合同和背书式合同文本应在本地工商部门备案。  

8.3 双电源(附件22)、负控购电客户(附件23)、有影响电网供电质量的客户要签订补充协议。  

8.4 具有自备电厂客户、高危企业、双电源客户和专线客户须签订调度协议。  

8.5 供用电合同(协议)原则上由法人代表签字,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书。  

9 送电和客户回访  

9.1 接引送电  

 9.1.1  接电条件  

 9.1.1 .1 客户受电设备及环境满足安全要求;;  

 9.1.1 .2 客户内部工程与其配合的外线工程均检验合格;;  

 9.1.1 .3 已经签订供用电合同、协议;;  

 9.1.1 .4 计量装置完好并安装合格。  

9.2 送电分工  

 9.2.1  低压客户由供电营业所组织送电;;  

9.2.2 10千伏专变客户由营销科组织送电;;  

9.2.3 10千伏及以上专线客户由营销科组织调度、生产等部门送电。;  

9.3 接火送电时限: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般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9.4 客户回访  

新装客户装表送电后的一周内,须上门对客户进行回访,询问用电情况,电能质量情况,征求客户对供电部门意见、建议等,并填写《客户回访记录》(附件24)。  

10 原始资料归档  

10.1 受理客户正式用电申请后,即为客户建立1份档案,包括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全部文本档案统一由业务受理员负责装订保管。  

10.2 电子档案在营销MIS系统中自动形成,信息审核员进行审核,无误后完成立档,各窗口业务受理员负责归档。  

10.3 文本档案资料目录  

 10.3.1  照明客户  

客户用电申请书 手写  

客户用电申请表  

户主身份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照明供电方案单 说明及图  

供电方案答复书   

客户受电工程竣检验收报告  

现场工作任务书  

客户回访记录 手写  

 10.3.2  低压动力客户  

动力客户用电申请书  

动力客户用电申请表  

法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动力客户供电方案单  

动力供电方案答复书  

设计图纸、文件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动力供电方案答复书  

客户受电工程竣检验收报告  

现场工作任务书  

客户回访记录  

合同  

 10.3.3  高压客户  

高压客户用电申请书  

高压客户用电申请表  

法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等  

项目批文  

环保批文  

安监部门批文  

设计图纸、文件  

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高压客户供电方案单  

高压供电方案答复书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答复单  

开工申请  

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书  

电气设备试验报告书  

工程验收申请  

客户受电工程竣检验收报告  

现场工作任务单  

客户回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