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用电报装实行“一条龙”服务
1.1 所有业扩报装工程,均属“一条龙”服务工作范畴。
1.2 客户报装(包括临时用电)应具备手续,“窗口”部门在受理客户报装用电业扩业务时,应及时与客户办理正式用电“一条龙”服务手续,并与客户签订工程委托书。同时组织方案审查、图纸审查。
1.3凡列入“一条龙”服务的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1.3.1 对简单低压线路和表位安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客户收取业务费、施工工程费。
1.3.2 对不需设计的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安装工程和配电线路架设工程分两次收取费用,先向客户收取业务费,另外预付工程费,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
1.3.3对需要设计的供、受电业扩工程,先按该工程总造价的70%收取费用(施工合同中如有另行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第二次收取工程结算费用。
1.4“窗口”人员通知客户单位按我局指定帐户进帐,并在三日内将回执反馈给客户单位及市场营销部(为确保工程的规范实施,付款单位必须为办理供、受电业扩工程的单位一一对应)。
第二章供、受电工程设计
2.1根据客户“一条龙”服务委托的简单工程,分县(区)局可用供电方案(应标明供电路径、杆型、材料数量等)代替工程设计。
2.210kV及以上工程,由市场营销部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设计。
2.3对涉及变电站扩建、增加出线间隔的专线客户、双电源客户设计,由市场营销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客户供、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核。
第三章工程安排
3.1315kVA及以下工程由各分县(区)局所属公司自行安排设计、施工。城区分局、金阳分局所有业扩工程都由公司施工。分县(区)局无力完成的项目,由市场营销部安排我局其他施工公司进行设计施工。
3.210kV及以上、315kVA以上工程项目,市场营销部组织在工程设计审查通过三日内做出工程预算(公司同时做出预算),施工单位与客户共同审定后,由施工单位与客户签订施工合同。
3.3施工公司得到工程施工权后,应及时与客户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设备招投标法进行设备的招投标,组织工程施工。
3.4施工工期,10kV及以上、315kVA及以上工程工期不得超过60日,低压工程工期不得超过10日。
3.5工程竣工后施工公司应及时做出工程决算,及时与客户进行工程结算,并将决算资料报市场营销部。
第四章督促检查
4.1对分县(区)局自行安排的工程施工,分县(区)局应于每月五日前将报表报局市场营销部。市场营销部不定期进行抽查。
4.2对市场营销部安排的工程,市场营销部要经常不定期进行检查及中间检查,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并于每月五日前报市场营销部备查。
4.3局监审部作为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业扩管理归口部门市场营销部、业扩报装“窗口”部门、业扩工程施工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考核办法
5.1电压等级在10kV以下的业扩工程,分县(区)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从报装到送电的业务,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该业务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贵阳市北供电局职工职业纪律手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考核;
5.2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业扩工程,所涉及部门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该业务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贵阳市北供电局职工职业纪律手册》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考核;
5.3“一条龙”涉及部门事前得到业扩管理部门的通知后,不及时合理安排人员参与或无故不参与业扩工作的部门,按贵阳市北供电局职工职业纪律手册》第二十条考核;
5.4施工部门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业扩工程且无正当理由,按100元/天的标准扣款直至工程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