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自文艺复兴以来,霍布斯同其他早期启蒙思想家一样逐渐摆脱了神学观点的束缚,开始以人为出发点来观察社会、反思政治。虽然在政治体帝j上.霍布斯表现出了对君主专制的极大偏爱,但是作为他思想起点的人性论和自然权利说以及关于臣民自由的集中表述,无不折射出其自由主义思想的光芒,而且成功地为近代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霍布斯;自由主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17世纪的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一向被视为君主专制主张的极力提倡者,有人甚至认为他的代表作《利维坦》中表达的是一种“极端的王党政见”。作为专制主义对立面的自由主义在霍布斯的思想里似乎很难存在,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他从政治的人性基础、国家的必要性、臣民的自由等问题上对自由主义进行了深人的阐释,“极其严整的展示了一个似乎矛盾的逻辑:以个人自由始,以政治专制终。自由和专制被霍布斯合乎逻辑地整合进同一政治理论中了。”在尝试重新阅读《利维坦》(Leviathan)文本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他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政治哲学虽然有失足之处,但是将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作为他政治哲学的基石,以及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大胆开拓.仍然表现了霍布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伟大先行者的风采。故此,笔者将不再纠缠于其政治学说的得与失,另辟蹊径,专注于对其自由主义思想本身的探究
一、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的形成背景
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的形成像其他任何思想意识一样都有其必要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来源。我们都知道17世纪的英国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新兴资产阶级打起了“自由、平等”的旗号领导人民进行了风起云涌的资产阶级革命,从“权利请愿书”运动到苏格兰起义和克伦威尔的独裁再到光荣革命。政治的动荡,让霍布斯亲眼目睹了战乱和无序给人们所带来的巨大创伤,使得他对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以及人的自由权利产生了强烈的吁求。如果说欧洲权利之争的战争和动乱还不足以唤醒霍布斯的人权意识的话,那么追于压力颠沛流离的流亡经历必将点燃其渴望自由权利的激情。在西班牙无敌舰队入侵英国的传言中早产的霍布斯似乎注定了一生的苦难经历:为了维护国王的绝对统治权利发表了《法律要旨》而得罪了国会派,1640年被迫逃到法国,开始了长达十一年的流亡生活。在流亡的过程中霍布斯写成了《论公民》和《利维坦》两部著作,批判了教会君权神授的观点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从而又触怒了英国的保皇派和法国的宗教势力和政府而被迫回国;回国之后的霍布斯由于力推自由思想而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攻击和迫害,最终被禁止发表意见,丧失了一切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种不寻常的人生经历使其坚信:寻求和信守自由和平就是最基本的自然法,最重要的道德法。
如果说客观的社会现实和曲折的人生经历是其自由主义思想形成的现实依据的话,那么对传统思想学说的批判继承和对当时先进自然科学思想的吸收将是其必要的理论渊源。首先,霍布斯从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为代表的古典政治伦理观出发,批判了国家本位和“君权神授”的思想观点。其次,在批判国家本位思想的基础之上,霍布斯汲取了前人的理论形成了自己的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这之中包括伊壁鸠鲁的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审视,文艺复兴运动所打出的尊重个人的旗帜,还有路德的个人信仰以及马基雅弗利坚持把个人从国家解放出来的观点等等。同时,霍布斯站在个人为本位的基础之上反对当时的天主教、罗马教会的思想。认为教会限制了人们的自由是“黑暗的王国”应该予以摧毁。而对当时伽利略的机械力学和几何学以及培根的唯物主义思想加以吸收,从而形成了自己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并推理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国家不过是个人的集合,国家权利只不过是个人权利的总和。”这种个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在人类的思想史上不能说不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二、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的内容
关于自由主义霍布斯没有形成专门的著作,其观点散见在他在《论公民》、《利维坦》(Leviathan)等书当中,而这些作品一般被学界习惯的认为是他的政治学理论专着。但是笔者认为对哲人思想的探究不应拘于一隅,而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作出更客观全面的研究。正是基于此,我毅然立足于所谓的政治理论专着去发掘其中的自由主义思想之光。
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其实具有潜在的逻辑性和科学性,他首先从个人本位出发给其自由主义找到合理的逻辑起点,即为什么要自由的问题;从而很自然的推导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及其保障,就是怎么样才自由的问题;再从自由和必然、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进行总结和升华,这是自由的内涵问题。
《利维坦》是从论人类开始的,他从机械唯物主义观出发,把视角从自然转向人类本身,认为人就是感官的实体。求安、求利、求荣的欲念使人性呈现出感性和自私的特征,这在霍布斯看来这原本不是什么罪恶,但是这种自私性在生产力低下、物资匮乏的自然状态下就会有巨大的危险性:“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样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在这种情形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变的紧张甚至恶劣,必然会给生存带来种种危机,毫无安全自由可言。为了克服这个问题,人们才寻求必要的和平与安全保障,就是要组建起有足够慑服力的公共权力。而这种公共权力力量不是自然或神的赐予而是靠人们对自己自由权利的理性让渡,即“把大家的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可见国家是建立在人的需要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其强大的权力也是人们让渡的,个人才是国家的根本。所以国家的使命就是运用众人之力,通过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内抵御外敌人侵,以保护每个人现有的自由权利。至此,霍布斯很合乎逻辑地建立起个人本位说,给其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之上,自由似乎已成必然。那么在国家产生之后,人的自由权利又将如何实现呢?霍布斯把希望寄托在“利维坦”身上。国家既然是在个人权力的转让的基础上才得以产生,个人才是国家的基础,那么国家就必须为个人服务,要利用所获得的权力来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利维坦只是个手段,而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实现才是真正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日的,霍布斯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他认为个人最大的自由权利是获得和平和安全,因为这是享受自由权利的必要条件,也是每个人最主要的自由,作为最有力量的国家最有责任也最有力量来担当这一重任,“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议会,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们求得安全。这一点他根据自然法有义务去实现,并向制定自然法的上帝负责,而且只向上帝负责”。正是基于这一点,霍布斯探索性的提出了最好的政体是君主制,主权者的无上权力和以及实施严刑等一系列的和现代民主制格格不入的政治主张。尽管霍布斯在其政治理论中对专制主义进行了较多的辩护,但是其为个人获得和平与安全的出发点始终不变,而且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霍布斯坚持人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主权者本人亦要遵从法律。可见在霍布斯的思想深处仍然坚持个人自然权利至上,人们自由权利为本。
如果说前面两个问题还不足以明显体现霍布斯自由主义思想的话,那么关于臣民的自由的论述将是他自由主义思想的充分展现。首先,关于自由的内涵霍布斯的观点是很明确的。“自由就是没阻碍的状况”,“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所谓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这对于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使用。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自由是主体的最理想的状态,是完全符合人的欲念的,同时如果运动的障碍存在,那么可以说可能它缺乏运动的力量而不能运动但是他毅然有运动的自由意识。在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上,霍布斯认为任何事物都处在因果必然链条之中,因此,出于自由意志的自由行为,实质也是出于必然的行为。自由的本质实际上就是按照必然性而无阻碍的活动,不存在摆脱必然的绝对的自由。霍布斯还认为人对畏惧的心理活动和心理趋向也是一种必然。在对自由的基本概念界定之后,霍布斯进而提出了自由的界限的问题。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绝对的自由往往会导致人人为战的后果,是不幸的自由,所以臣民的自由不能超过必然和畏惧的限制,他称之为“链条的自由”这链条就是法律,也就是个人自由的范围。在这一点,他和孟德斯鸠对自由的一个经典判断异曲同工:“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它的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