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销售和运输包装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据《厦门商报》报道,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该公告称,自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水产品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等34大类出口食品,在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等标志。

根据该公告内容,如果出口食品采用筐、麻袋等包装,无法加施标志的不要求加施,同时,散装食品也不要求加施。

据介绍,该举是为保证中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中国出口食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