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和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自2007年9月1日,对水产品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等34大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等标志。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据介绍,该举是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出口食品声誉。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出口食品企业,提前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出口产品经检疫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能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