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包装及其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问题已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和资源,防止包装材料中夹带或隐藏病虫害传播蔓延,纷纷采取严格的卫生防疫措施。
一般地讲,在包装材料方面,进口国主要禁止或限制某些原始包装材料和部分回收复用的包装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原麻、泥土和以此为基础的包装制品,如木箱、草袋、竹篓、柳条筐篓、麻袋、布袋等,以篓、柳条筐篓、麻袋、布袋等,以及回收复用品的使用。在包装辅料方面,禁止或限制的主要对象是作为填充料的纸屑、木丝,作固定用的衬垫、支撑件等。对上述包装材料及辅料一般要求率先进消毒、除鼠、除虫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对下列材料,一些国家规定禁止入境或需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卫生除害处理之后方可入境。
稻草:美国海关禁止进口商品用稻草包扎、包装或用作包装的辅助填充材料,一旦发现,必须当场烧毁。英国对采用稻草做进口商品包装捆扎或衬垫的,要求事先必须对稻草进行杀菌、灭虫等预防处理。
竹片/木材:日本木结构房舍较多,最忌白蚁和木蛀虫的带入和传播,未经过蒸煮或熏蒸的毛竹极易生虫,因此,日本拒绝接受用竹片作为包装材料或夹衬材料进口;德国鉴于木板箱不能回收再生,禁止以木板箱做进口商品的包装;1998年9月以来,美国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都必须经过高温处理、熏蒸或防腐剂处理,否则一律被拒绝入关;1999年1月起,加拿大也对从中国进口商品所用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严格管制,要求必须事先经过防虫处理,并附有中国有关方面颁发的证明,表示这些木材都经过热处理或化学处理。英国和欧盟、巴西等也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对一些不易降解的包装材料,一些国家采取禁止(或限制)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措施。
聚氯乙烯(PVC)包装材料:欧洲各国在1992年就完全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德国政府采取措施推动工业界将盛装饮料的PVC瓶改为PET瓶,并要求将80%的PET瓶回收利用;意大利从1990年起,即通知国外出口商不能使用PVC片做包装,这种包装的商品不能进入意大利;奥地利从1991年起,禁止生产、进口或售卖以PVC为包装材料的非耐用消费品和儿童用具;日本严格控制不能再循环的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
含氯氟烃的泡沫塑料:美国纽约州已禁止使用氯氟烃发泡聚苯乙烯制作快餐盒和咖啡杯,康涅狄格州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聚苯乙烯制作的包装材料,从1995年初开始,在消费品包装方面禁止使用不能回收物质。FDA1981年9月发布法规,对丙烯腈加以限制,并禁止使用含有多氯联苯材料。欧共体环境部长理事会决议,为保护地球上空的臭氧层,决定提前停止生产氯氟烃,要求在1997年全面实行。在此之前,德国、丹麦和英国已先后停止生产氯氟烃。
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的原料:美国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禁令,禁止食品店和餐厅使用不能再生的塑料容器。欧共体规定,包装用品的设计、生产必须符合能再利用和再生的要求,对不可回收及不可分解的原料将制定管制措施。意大利规定从1991年起,制作购物袋等包装物所用的塑料必须是生物分解性塑料。
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各国也有严格的规定。欧共体于1991年颁布了《关于包装/包装废弃和的指令》,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指令》以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节约原料和能源为目的,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承担的11项义务。1994年12月,欧盟又通过了《包装指南方案》,要求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必须建立起包装材料回收系统。
欧盟各成员国也纷纷立法,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作出规定。如早在1975年,德国政府就与工业界就节约资源、增加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达成协议;1986年,德国政府颁布《废弃物处理及管理法》;1991年德国政府又正式颁布包装废弃物。为了方便废弃物处理,德国对纸箱提出下列要求: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外箱不能有蜡纸或油质隔纸;纸箱的连接需采取粘合方式,不能用任何金属或塑料钉或夹;尽可能用胶水封箱,不能用PVC或其他塑料胶带;纸箱上所做的标记必须用水溶性颜料,德国进口商为使进口商品的运输包装符合回收再生要求,向国外出口商发出通告,要求出口商配合。
法国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提出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利用问题。1994年7月颁布了适用于除家用销售包装以外所有包装的《运输包装法规》,对运输包装废弃物必须进行废弃物变能量的焚烧处理,以使其达到回收再生利用的目的,或将其转化为一种可以再利用的材料。同时要求包装使用者把产品和包装分别开来,要求公司和零售商对运输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处理。
美国尽管没有类似于欧盟的包装废弃物法令,但各州在美国联邦政府关于包装废弃物总政策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政策,制定自己的计划,选择自己的方法。如华盛顿州1971年通过了《控制乱丢废物法令》,对于那些容易造成乱丢包装废物的工厂,按一定比例征收废弃物处理费用。其他各州 也有类似法令。
日本也是包装废弃物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如1970年的《废弃物处理法》,1976年的《海洋投弃规则法》,1991年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大气污染法》等。1993年6月正式生效的《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强调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废弃物,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改变了过去通常将72%的包装废弃物焚烧的旧习惯。日本政府还效仿欧洲的做法,1995年4月以“污染者付款”原则为基础,就有关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再利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日本还积极推行包装适当化,要求包装轻量化、再资源化、易处理化等。
运输包装与商品、与贸易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加入WTO后,出口渠道日广,国内市场日渐开放。国内企业要关注国外对包装材料的有关规定,以保证货物出口通畅;有关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以保护国内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