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执法理念;依法行政
论文摘 要: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建立在良好的以法律为主导的规则体系下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点要促进行政执法的依法、严格、公正和文明。当前应当在行政机关中广泛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和谐执法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2月1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
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精辟论述,我们充分认识到,法治政府通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应当而且首先在日常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过程中体现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维护和谐。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最多的便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决定等)。但如果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存在不和谐,即使执法本身没有过错,执法过程、结果产生不和谐因素,发生矛盾、冲突乃至对立或者矛盾激化,非但不能起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反而是适得其反。尽管目前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总体上与被执法对象之间比较和谐,但也存在不少不和谐的因素,而且少数执法的不和谐已经从单纯执法与被执法的对立发展到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表现在: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对立严重,发生冲突,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甚至刑事案件,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执法不和谐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了党群、政群、干群之间的关系,直接干扰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和谐执法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百姓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执法活动本身是建设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通过执法,实施法律,纠正违法,保护合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政府本身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是主要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建设者,如果政府面广量大的各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本身不能够做到与被执法对象和谐,和谐社会建设必然失去重要的支撑和基础,广大人民群众也就会对建设和谐社会失去信心。
和谐执法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全面贯彻实施。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关键在执行,从发生执法不和谐的事件看,发生执法冲突对立后,往往不仅个案的法律法规很难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而且使群众和社会对类似执法活动产生怀疑或者观望,继而抵触甚至不执行法律,这样势必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
和谐执法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人民群众主要是从日常具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对政府整体形象、施政能力进行判断。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是百姓对政府的基本要求,如果发生执法中的对抗,冲突,特别是使矛盾激化后,即使执法是正确的,但社会公众也认为是你政府没有做好,施政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至少没有处理好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关系和矛盾。
二、和谐执法的关键在子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活动的对立统一
从矛盾论的视角看。行政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是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于执法活动全过程。
对立,在于在执法过程中政府代表国家公权力、代表公共利益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必须对相对人权益进行适度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裁,使权益分配达到全社会的公平,体现社会正义。但利益的调整与再分配必然对既得利益者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会引起被执法对象不同程度的不满,因此执法与被执法者之间是存在对立的矛盾,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立性并不代表冲突,更不代表矛盾的不可调和。
统一,首先在于我国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本质属性。由于我国的行政执法机构是党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坚持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执行的是党领导人民并且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执法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为了维护包括被执法对象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为了实现当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正是由于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而不是为了执政党、政府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私利,使得和谐执法有了可能。第二,按照法治理论,行政执法是用一定的规则对相对人的行为建立规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一种手段恶,也是一种必要的恶,但是其目标却是善的。行政执法便是通过一种一定意义上恶的手段来达到维护良好秩序,这是一种更大的善,是对整个社会群体一种更为重要的价值追求。第三,从一些具体案例来看,针对被执法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恰恰正是为了纠正被执法人某些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纠正和制裁交通违法行为,整改和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果不纠正,放任自流,就极可能造成被执法人出现交通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执法与被执法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目的的一致性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使得和谐执法有了理论和实践依据,成为可能。另外从化解矛盾纠纷角度看,执法与被执法的矛盾。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应更多用宣传教育、说服劝导等方式来协调解决。因此执法与被执法这一对矛盾,是完全有可能而且是应当可以调和的矛盾,是完全有可能而且应当实现和谐的。
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执法矛盾统一性时决不能忽视对立性的客观存在,而且要充分注意到矛盾对立性可能对执法和谐产生的消极影响。如果考察整个执法过程中,使得矛盾对立性少一点,和谐统一性多一点,尽量化对立的消极因素为积极和谐因素,使统一性成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会使执法过程中和谐因素上升;和谐执法成为执法的主流。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立因素的客观存在,如果处理不好,尽管当前和谐因素总体上占主流,也可能转化,一旦对立因素成为矛盾主要方面,执法必定是不和谐,出现对立甚至对抗,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分析当前影响和谐执法的主要原因是:从执法者层面看,一是执法理念差。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少数政府及部门的执法人员没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理,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出现“我就是法”,权力大于法错误思想,甚至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这往往会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漠视群众,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违法行政。二是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少数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奖金福利等经济利益与执法挂钩,有些地区甚至靠罚没款维持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执法经费。三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执法不公,甚至出现消极腐败现象,等等。四是执法能力不强,简单化机械式执法,科学性、艺术性、策略性不够,考虑问题欠周全等问题都有可能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从被执行人层面分析,在执法中被执法人故意刁难,屡教不改,甚至借机发泄政府不满,挑头闹事;少数群众法律意识低、法律素质差、法律知识少,不懂法不知法,全社会遵纪守法、崇尚法治的风气还未真正形成,也是造成执法不和谐的原因。
从执法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只要执法行为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准确,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话,当事人都能服从行政监管,执法关系总体比较和谐,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有意见,往往都是执法中出现错误、偏差、缺陷、漏洞、不公、野蛮、粗暴造成的,使当事人不服、不满,形成与政府的对立。
按照和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政府总要求,笔者认为,和谐执法的理想状态和目标应当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的初衷与执法效果和谐,执法过程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执法行为和执法结果和谐。现实日常执法过程中,虽然总体上政府的执法活动比较正常,但真正能够实现理想中和谐状态的并不多,有时还发生冲突,甚至激烈的冲突,要实现这样理想和谐执法状态,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和语境下,和谐执法是法治政府执法所要追求的目标、价值取向,同时也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要实现“和谐执法”的愿景和目标,笔者认为,关键要做到:思想上执法为民,方式上依法行政,方法上科学人性,态度上与民为善,标准上公平公正,结果上促进和谐。坚决反对“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做到既要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准确贯彻执行,“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尊严,要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政府的关心,执法的亲和力”。也就是说,“和谐执法”,就是要达到执法的手段与目的和谐统一,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策略性的和谐统一,任何强调单打一或者只注重手段和谐不注重目的和谐或者只注重目的和谐不注重手段和谐的倾向,都是有失偏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