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理念(一)

一、引言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界定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概述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性及其惩治的普遍性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性

(三)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的普遍性

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理念

(一)惩治与防范的标本兼治观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法律观

五、结语


一、引言


国际恐怖主义(internationalterrorism)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特别是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遇恐怖主义袭击后,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惩治问题愈加成为国际社会与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具有国际性、跨国性、有组织性、活动方式多样性和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在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国际社会的应变措施时常显得捉襟见肘,世界各国的刑事对策也出现滞后的现象。因此,如何有效地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与各国刑事立法需要迫切因应的课题,也是目前法学界亟待深入研讨的问题。本文拟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着手,进而分析其犯罪的性质,并就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相关理论及法律对策加以论述。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界定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概述

通常所说的"恐怖主义"(terrorism)是18世纪后从法文"terreur"一词演变而来。自20世纪30年代,首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发生以后,国际社会开始直面国际恐怖主义的暴行,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惩治。1937年在瑞士日内瓦通过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以下简称《防恐公约》)明确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和性质。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和手段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态势,1937年国际社会界定的国际恐怖主义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国际刑法对其惩治与防范的需求。

早期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通常与劫持航空器、掳人勒赎、劫持人质或其他重大非法监禁等行为中威胁公民生命、身体或自由的行为存在竞合关系。综合这些特点,国际社会在首次制定《防恐公约》以后,先后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增设了相应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内容,诸如1970年在荷兰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3年在美国纽约订立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在美国纽约订立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

透过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可见,现代社会的恐怖活动已从绑架、暗杀、劫机、扣留人质等小规模袭击,发展成为一种有组织的并运用现代手段的大规模严重攻击模式。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组织和宗教极端势力也在不时地制造各种恐怖事件,破坏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总之,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正在对世界和平、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乃至人类文明产生潜在的威胁。恐怖行为的实施方式、方法不断变换,犯罪手段从最早的恐怖暗杀逐渐发展为劫持航空器、绑架、毒气、爆炸、利用电子或有线通讯系统及网络目标明确地实施犯罪行为,甚至是核领域的犯罪;犯罪方式从单纯的实行犯,发展到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鼓励、培训、策划、煽动或其他支助的非实行犯--广泛的共同犯罪;犯罪侵害范围从国内、跨国,发展到国际范畴;犯罪主体从个人、小规模组织发展为恐怖主义组织,甚至包括国家的参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要求也逐渐从作为犯罪发展到不作为犯罪,从实害犯发展为危险犯。这种现实状况迫使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对策上不断作出适应性的调整,进而应对不断翻新的犯罪现象。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的惩治从未间断,反对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为一项长期、艰难的任务,是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挑战。通过分析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可见,以往的公约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根源缺乏明确的剖析,因而难以制订有效的惩治策略,大多停滞在单一性和特定性阶段;而后来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虽有明确规定,但也只是停留在草案阶段,远没有达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效力程度,如1996年的《惩治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就没有涉及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