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审查起诉;被害人;告知;完善;机制
论文摘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告知程序,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都做了明确规定,采用适当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体现案件公开透明原则,保护被害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告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亟待完善审查起诉中被告人告知机制。
我国刑法诉讼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在审查起诉环节规定被害人告知制度,旨在使被害人尽可能地知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便于其参与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的程序设计。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填空式告知书的告知内容仅限于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至于委托的方法和程序、意义和作用等其他具体内容则很少告知,导致被害人很难充分有效地地正确行使这项权利。致使部分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因不理解含义,有的置之不理,草率处置其享有的权利。审查起诉作为连接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中间环节,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告知机制,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了解到自身所享有诉讼权利和案件及刑事诉讼的有关情况,让其能够真正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一、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被害人告知机制的意义
1、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被害人告知制度,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审查起诉环节建立告知制度,便于被害人了解其所就只有的诉讼权利,其可以全程跟踪案件的处理过程,保障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便于被害人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被害人告知制度,有利于增加案件的透明度,避免形成疑难缠诉案件。“一个人对自己所关心的事情不知情,就容易产生各种猜测,从而影响自己的言行举止”,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关系,他只有及时得到有关刑事诉讼情况的信息,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过程。完善告知制度,保障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可以使其参与诉讼过程会感到气顺,心服口服。如不及时告知或告知内容简单,被害人可能会误认为司法机关漠视他的存在和他的权益,存在暗箱操作,有意偏袒对方,长期纠缠不休,形成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3、审查起诉阶段建立被害人告知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的需要。通过完善告知制度,可以使案情和案件处理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去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秉公办案,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告知有关信息,让被害人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的处理进程和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4、建立告知制度,是检察机关强调权利平衡,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正义是所有人的正义,权利是所有人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强调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正当其时,这是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的需要,是保持不同人群之间权利平衡的需要,更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正如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所讲“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有其明确具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应该是具体和形象的。正义不是只抽象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想象当中,在现代社会中它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中。要让“正义以被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基本前提是刑事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和透明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