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该文从古今两方面论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时代的选择,并进一步阐述了当今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新的内涵。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德法共治。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1]江泽民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揭示,表明我国政府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了一种新的理性高度,它既与传统治理遥相呼应,又有其独特的时代创新精神。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1.古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的哲学解析
“德治”和“法治”两个词在中国很久以前就存在了。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
古代中国德治有三种形态,第一种叫“德政”,就是统治者、当权者采取一些宽松的、惠民的政策,让老百姓在动乱的世道之后得到一些休养生息。第二种叫“德教”,讲求的是“修己以安百姓”[2],认为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对百姓的道德言行以及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种是“礼教”,宋明以后,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3],打着道德的旗帜,给百姓灌输一种最腐败僵化的意识形态、非常黑暗腐朽的封建等级纲常观念,以达到奴役被统治者的目的。
而古代中国法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提到“以法治国”[4]。但管仲的“以法治国”实质是人治,是在法律服从皇权的前提下的一种治国方略。之后,“法家”代表人韩非强调“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思想,也充分说明了“法治”实质是为君主个人的集权统治服务,要求君主们要不择手段,以法律的威严镇压群臣百姓,以达到巩固王权统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权国家的目的。
根据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由此可见,德治和法治的内涵问题不仅是法学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更是一个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问题。
2.当今中国“法治”与“德治”的科学解读
国家治理模式不仅仅是调整一国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更是一种表现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因此,一个国家政府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在根本上受其社会结构形态、社会发展状况、社会成员素质、社会动员能力以及国际发展态势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左右。
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文化,“以德治国”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我们立党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决定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性质和方向。”[5]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思想,必须融入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作为一种人的生活意义,德治也就是人生社会道德理想的实现过程及其自然形成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作为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它使具有认知、激励、评价等功能的道德获得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对政治权力提出价值理性评判的要求。
与德治相结合的法治具有一种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法治是为自由、平等、民主而存在。“法治是一项历史成就、一种法制品质、一种道德价值和一种社会实践。”[6]法治具有历史承继性,不能断裂历史而看待法治,必须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下看待法治以及法自身及其实施的价值和道德性。民主社会法治的实现须存在一个前提,即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既是法治存在的前提也是法治的精神品质。法治是一种新型的规范秩序,它的新颖性在于其规范的普适性,即法治所要规范的不仅仅是被统治者,用样也是对统治者的要求,严格限制其权力的范围。
3.当今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新内涵
江泽民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7]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这种“结合”涉及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能否结合,即两者结合的可能性问题;二是如何结合,即结合的路径和方式问题。
3.1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可能性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肯定性分析:
首先,德治与法治的差异互补性构成了两者结合的逻辑前提。在逻辑上蕴涵着一个前提,即德治与法治不是同一个东西,它们之间因有差异而能互补,因能互补而需要结合。正是这种差异互补性构成了两者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其次,德治与法治的价值互补或重叠使两者的结合具有了实践的合理性。法律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养老育幼”等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两者的价值旨归是一致的、重叠的。只是在不同的文化领域,人们给予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3.2关于德治与法治结合的路径和方式,根植于国家社会环境基础。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