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当今社会,法律规范已成为调整和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一种最普遍、最宜于行使的有效手段,司法程序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最后的、也是最可靠的屏障,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日益依赖于司法公正来具体体现。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民主、公开。但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的我国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仍然存在着问题,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融合,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改革已迫在眉捷。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严格的属人或属地主义的原则,来构建我国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 理念 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 管辖 级别管辖 管辖制度
一、关于现代司法理念:
理念,《辞海》的解释即观念,是指对事物的看法、思想,是实践的指南。“理念”是西方思想史上非常重要而又非常古老的一个范畴。就“理念”一词的古希腊词源而论,是指见到的东西即形象。理念总是先行于实践,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
司法理念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观念模式。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它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司法实践、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它以司法立场上的司法中立理念、司法过程上的法律真理理念、司法目的上的司法公正理念为内涵,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中存在着秩序和自由两种价值本位。后三个因素是把法从“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分析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要紧紧把握“现代”二字,它既应是对传统司法理念的扬弃,又应具有一些特有的内容。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立、民主、公开,它的灵魂是司法公正。司法理念有个体性、独立性、稳定性以及职业性等基本特点。
现代司法理念形成于改革,适用于审判,又作用于改革。具体说,现代司法理包括了以下三层意思: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份。一部份是与国家权利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份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性、中立性、专业性。人类在研究、认识、运动、遵循这些客观规律的过程,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而将司法理论中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些概括、简练、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而司法理念可以说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练凝的司法思想。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理念,但这些理论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造制度的一切行为。
第一、司法中立,司法者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这间法纷。
第二、司法公正,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第三、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称之为审判独立,即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它权 利和影响的不当干扰。
第四、司法民主,即司法职能的实现应该以实现人民的意志为根本,并在实现形式上尽可能体现其民主性。
第五、司法公开,即司法活动应当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求实现公正和权威。
第六、司法效率,即司法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提高工作效率,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第七、司法廉洁,即在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不应该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故意运用司法权利从中获得个人好处。
第八、司法程序,即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与其它国家活动相比,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最为严格。
司法职业化,即司法活动是一项专门的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依照专门的规律和法定程序完成。
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一个指挥者的角色,处于基础性的地位。笔者认为, 现代司法理念是改革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规律理性思考的结果。它要求法官在坚持“三个代表”的前提下,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遵守职业道德,具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献身精神;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人情关系甚至金钱的左右,洁身自好,始终居于公正裁判的位置。对如平等、透明、文明等基本原则、要求,应不断赋予其具有时代特征的新的内涵,平等既要体现“法不阿贵、不恤贫”的精神,更要对来自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社会阶层的当事人一视同仁;特别要按照WTO的原则使所有参加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透明就是不仅要求诉讼程序公开、办案过程公开,而且要撩起合议的神秘面纱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公开,即将断案的意见分歧公之于法律文书,以深度透明为当事人开辟更大的诉讼权利空间。文明更多地强调法官的思想道德修养,庭上庭下都要与当事人保持人格尊严上的平等,任何面对当事人的审判活动都必须尊重其人格,以法官文明规范的言行展现法律的权威。现代司法理念是发展的理念,它必将随着市场经济及改革开放的发展、培养现代司法理念要进一步实现审判方式改革。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把握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中的理念,又需要通过自己的理念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解释。
二、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诉讼管辖是民事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生命线。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管辖的种类:
(一)、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二)、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诉讼管辖进行分类,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传统的分法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属地主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属人主义。也有的作者将各国实践分为三类:英美法系国家采属地主义;欧洲有些国家基本上采属地主义,但承认许多例外;另外一些国家采属人主义。这些分法都不尽符合实际,“在现代国际生活中,很难想象有任何一国采取绝对属地主义或绝对属人主义。事实上,各国都是两者兼采并用的。”
有关国际民事管辖的确实较之刑事管辖更为复杂。对于民事案件管辖的阐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种联系因素,阐述据以行使民事管辖的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居住在或置身于管辖国、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国籍隶属于管辖国、被告有财产在管辖国、诉讼原因发生在管辖国、诉讼标的在管辖国以及当事人协议或默示同意由管辖国管辖;第二部分各类诉讼案件,阐述在国际贸易、远洋运输、银行保险等业务方面以及外侨或华侨事务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这些案件包括:契约案件、侵权、行为案件、财产案件、船舶案件、家事案件。契约案件首先可以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管辖的标准,即“以原就被”的原则,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契约案件的特别管辖规范,也可以在诉讼原因发生地提起诉讼。诉讼原因发生地,分为契约成立地和义务履行地;在存在代理人和共同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诉法院对代理人或共同债务人中的一人有管辖权,对其他人也有管辖权。
笔者认为,如果有些国家利用这种国内法上的程序原则,任意加以曲解,使之适用于不在国内的外国被告,作为它们行使域外管辖的根据,显然是不正当的。对于侵权行为案件,可以在侵权行为地起诉。财产案件,可由财产(诉讼标目)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如果争议的财产是动产,原告除可以在财产所在地起诉外,还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起诉;如果争议的财产是不动产,则一般承认的原则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我国民商事案件管辖是指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分工问题。在中国,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件,但是基层人民法院享有普遍管辖权。较高级别法院仅对本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级别管辖制度是从纵向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限的制度地域管辖,解决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问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所谓当事人有约定,是指根据民诉法第25条、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根据民诉法第244条的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形。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比如:因保险合同纠纷发生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发生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