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自由主义的理论定位问题
90年代后期兴起的关于自由主义的论争,已经大致地展示了它的理论蕴涵。这场争论的精致性显然是不够的。一方面,这是因为争论据以展开的外部条件还较为紧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知识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储备还较为匮乏。但是,从参与争论的各方对于自己理论立场的陈述中,我们已经可以基本窥视其理论蕴涵及实践意图。这种窥视可以有两个角度。一是从自由主义之“右翼”与倡导社会主义之“左翼”的对立来审视,二是从自由主义蕴涵的内在分歧来探察。前者有助于自由主义的理论定位,后者有助于保障自由主义的理论陈述的精确性。自由主义究竟应当陈述什么样的价值立场,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格局,凸显什么样的社会改革进路,都是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自由精神的蜕变
近期中国知识界关于自由主义问题的论争,起点是新左派1将中国改革开放的失误、乃至于社会不平等现象,归咎于自由主义。认同自由主义价值立场的学人,抗议新左派的主张,并且在此基点上展开了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述。这种抗辩性的思想论争显然带有不可避免的情绪性。但是,抛开情绪化的言论不谈,这一论争所涉及的思想与实践问题,则应当引起人们关注。
因此简单回顾这一对诘是有意义的。2首先看看新左派对于自由主义的批评。这类批评集中于三个问题域:第一个问题域是自由主义的内蕴含混性。他们指责汉语语境中承诺自由主义价值的人士含糊地讲自由主义,在理论上的指涉不清不楚。确实,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与所谓后现代自由主义,三者关注的理论焦点问题差异甚大。简单地站在权利底线讲自由主义,似乎不足以清晰地回答什么是自由主义这一问题。第二个问题域是自由主义的实践缺陷性。他们指责自由主义的宪政制度实践,在民族国家的内部,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不公,而且只着眼于保护权贵的利益。在国际社会则倾向霸权主义,对于后起现代国家加以盘剥。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这些指责不是没有道理的。权利与正义作为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两翼,在政治实践中确实遭遇到不少难题。这些难题正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家试图而尚未解决的。第三个问题域是自由主义的前途黯淡性。他们指出自由主义的当代建构已经显得“力不能支”,而社群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则有取代自由主义成为公平社会的主导思想的趋势。仅就社群主义提出了自由主义在局部理论问题上的确当批评而言,新左派的这一指正未尝没有道理。因为以个人为基点的自由主义权利哲学与正义哲学对于社群问题的关注一向处于弱势。可以说,新左派在这三个问题域的批评,确实触及到了自由主义的关键,对于自由主义的自我确证有莫大的影响。自由主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释则是沿着实践需要的理论边界展开的,因为自由主义理论从来不是一种以满足完备理论论证而建立起的观念体系。象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再到《万民法》的理论递进,实际上就是这一理论逻辑的最好反映。但是,自由主义在汉语语境中长期的尴尬处境3使得自由主义者在必须回答新左派提出的诘难的同时,也必须对自身的理论问题进行历史性的反省。
可见,当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这种对诘深入到一定层次时,各自都需要对自己的理论内蕴加以检讨。在这样的思想逻辑左右下,蕴涵丰富的自由主义理论本身,也就有必要对于其各有侧重的理论与实践主张加以清理。于是,引出了自由主义究竟应当取什么样的基本价值主张,应当侧重于自由主义主张的什么实际制度诉求的问题。这样,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分歧,便走到了这场争论的前台。至于后现代自由主义,4则因为它在理论上的单薄,尚未引起西方学界的广泛关注,也未引起汉语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因此,它还不足以构成自由主义理论内部检讨的一翼。
很明显,在90年代末期的自由主义论争中,鲜明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立场的并不多。表达自由主义的理论倾向的人士,在认同自由主义的基点上,对于新自由主义有一种压倒性的好感。尤其是带有较为明显的福利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色彩的新自由主义理论,赢得了多数人的喝彩。5回顾90年代自由主义的中国传播史,我们可以发现,90年代早期的传播,采取了一种笼统的认取理路,从而模糊了自由主义理论内部的细分界限。所以,象顾准那样的自由主义者一经发掘出来,人们都纷纷表示自己的钦佩之情。“顾准热”可以被视为90年代中国自由主义热兴起的一个象征。当然,这一象征是一个文化意义上的象征。因为我们从中还不能确认哪种具体的自由主义理论应当是我们认同的对象。由于后来西方自由主义阵营中发出了“历史的终结”,渲染了自由主义的辉煌,使得自由主义的认同问题与中国问题和人类问题有了一个胶结点。倾向于左翼社会主义思潮的学人与倾向于自由主义的学人已经无法维持一个统一的知识分子联盟。统一知识分子队伍的分裂成为一个显见的思想事件。而且,那些自觉认同自由主义的学人,在对复杂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观念清理的时候,也发现了在自由主义的历史演变中出现的诸种自由主义理论无法完全兼容。因此,继“左派”与“右派”的第一次分化,又发生了自由主义内部的第二次分化——倾向于“左派”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乃至社会民主主义)的学人与倾向于“右派”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学人之间,又产生了对诘。再含混地提对于自由主义的认同,就显得要不就是对于自由主义内部的价值认同的分歧不理解,要不就是对于自由主义内部陈述对中国问题的解决的差异不知晓。因此,在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就产生了一个谁更优先的中国自由主义思想问题来。
可能因为新自由主义离中国的政治现实更近一些,或者由于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追求更易感染人,或因为新自由主义兼综自由与平等的制度意欲,更易满足一个转型中的社会解决改革阵痛、消解贫富对立与权力利益的结合等社会问题的愿望,新自由主义在中国获得了比古典自由主义更广更深的认同。参与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争论的学者多数都持一种标准的或准标准的新自由主义立场。而且,随着社会民主主义的锋线人物吉登斯进入汉语学界,带有强烈的新自由主义色彩,甚至社会民主主义色彩的自由主义理论,成为自由主义论说的主调。一时间,公正问题成为自由主义论说的最前沿问题。而对于自由的古典式伸张,变得有些羞涩甚至胆怯了。新自由主义义正辞严地谴责古典自由主义对于自由或权利之外的公正问题掉以轻心,使得古典自由主义看起来成为一种与权贵资本结合的无视中国严峻现实的言论了。只有新自由主义才可望为中国的自由主义论说带来广泛的认同。在自由主义的合唱阶段为人们所祭出的哈耶克、诺齐克自由主义思想,一时成为一些人羞于启齿的话题。而新左派与新自由主义在事实的思想构成上,倒是对罗尔斯表达了共同的好感。似乎如果我们直接对接新自由主义,就可以在思想重建与制度安顿上干净利落地解决转型中国的社会问题:既能克制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向恶性的方向发展,又能促成一个普遍信仰自由而公平参与政治活动、公平获得社会回报的社会。新自由主义是否代表了自由主义的完满状态,是否象认同新自由主义的学人想象的那样,可以将与现代进程相携发展变化的自由主义成功接引进中国社会?
在进行选择之前,先简单回顾一下自由主义的历史演变,也许有助于回答这一问题。回顾自由主义的成长历史,在它的原生文化语境中,它有一个从古典自由主义演进到新自由主义,再演进到后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递进过程。这一递进过程显然有历史进程限定了的顺序。我们要问,为什么古典自由主义最先出现?而后才由新自由主义回应其它政治理论的挑战?进而在后现代的背景条件下,将自由主义的现代普适性从效用上加以推论?这种由历史进程决定的理论递进关系具有不可忽视的逻辑秩序。简单的讲,就是因为只有在“人”的自由权利得到充分承认的情况下,组织起来的权力机构才有可能在被限定的情况下关注人们的社会处境的公平性。假如连作为一个“人”的权利都不予承认,那么所谓的公平处境问题根本就不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故而,人权,这一自由主义绝对优先对待的问题相对于公平处境当然具有一定的逻辑先在性。而且它是一个“人”得到公平对待的真正基础。6只要在这种历史递进中显现的逻辑关系上寻求这种理论的社会效用,就不能僭越这种理论的历史—逻辑秩序。
于是,某种意义上的精神探源是必不可少的。西方文化语境中的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的理论差异,以及由此显示的社会历史指向和现代制度精神的不同,是我们今天在汉语文化语境中讨论自由主义价值诉求的时代意义,以及自由主义主张的宪政制度安排的当下功用时必须加以清理的问题。无疑,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只能是这样的:自由对于平等具有决定性作用;平等对于自由则具有体现性意义。自由与平等在这种关系格局中,构成自由主义论述现代社会理论问题的两翼。而且,自由主义的这一底线立场,只能由坚持自由的绝对优先性的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理论家们坚韧地看护着。因此,当我们质疑自由与平等二者之间哪一个具有决定性时必须坚持的立场是什么,就是一个再清楚明白不过的问题了。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自由是人们的不可褫夺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不可商议和质疑。否则,一切政治的正当性就无法保障。无论是说它由此成为现代政治的无可挑战的预设,还是说它由此成为现代政治必须捍卫的底线,都是在说它在现代政治运行中的轴心作用。而在理论上,无论是从政治哲学上对之加以康德式推论,或是从政治哲学上对之加以社群主义式的批判,也都是从个人权利的底线上保障着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底线。只有在此基点上,人们在现代政治运作的过程中祈求的某种相对公平才是可以期望的。从这个特定的角度讲,我们必须将自由的绝对优先性视为从权利(法治)哲学通达正义哲学的先在条件。7进一步,从现代政治制度的实践史看,从追求自由通向实现平等的制度实践,确实有一个首先落实政治共同体的组成成员的自由权利的优先问题,然后才可能凸显出制度上如何落实这些权利的问题。制度理念与制度实践在实际运作上只能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而分析上则可以区分为先在与后起的关系。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宪政政治的实践史可以证明这一点。试想,如果没有社会契约论(以及狭义的政府契约论)为人们提供某一政治共同体的任一成员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观念基础,没有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制权制度,哪一种制度可能将普通成员的权利放置到一个“主权”的位置来对待?最多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权利被视为可以重视的权利而已(如古典中国的民本)。只有在这一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自由底蕴被坚实地奠定之后,政治共同体成员在某种政治共同体中的权利才能制约意欲扩张权力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运行倾向。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宪政制度实践所显现的三权分离制度先起,而福利制度后发的制度实践递进状态,显然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此而言,论者所强调的“共和先于民主”,便是没有疑义的反映了历史过程的论点。8可见,新自由主义的后起,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先在而言,绝对不只是一种单纯时间先后意义的思想事件,而具有观念演进与实践完善的逻辑性。
从我们对于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历史关系的陈述上,可以看出,假如在没有确立起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的基础上,去直接嫁接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就等于放弃了自由价值。就此而言,可以说九十年代中国思想界关于自由主义的理论论争,实际上是在流放了底线的自由精神的基础上展开的。这是一种自由精神蜕变、甚至颓变的结果。于是,对于伸张自由主义原则的人士来讲,不得不正视前面我们提到的问题:在汉语语境中,究竟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具有理论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