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从古至今都与经济活动相伴相随,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今天,贪污犯罪又显现出新的特点,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针对贪污犯罪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我们应积极采取对策,遏制该类犯罪。
当前贪污犯罪的新特点
贪污案件数量上升,大要案增多。根据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1998年侦查贪污案件21起,1999年上升至30起,上升率为40%。在所查处的贪污案件中大要案占立案总数的81%,其中贪污5万元以上的15件。犯罪成员不再局限于与财务相关的人员,从一般的经手人到主管财务的领导直至上级主管领导,只要有机可乘,就有可能进行贪污。贪污犯罪主体变化的另一个趋势是由以往的企业经营部门向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扩展。犯罪手段隐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而且手段技术性和策略增强。犯罪过程难以被发现。因此,该罪的侦查颇为棘手。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对犯罪行为想方设法进行掩饰,或是故意设置障碍,极力掩盖事实真相。如:造假账、造假单据、假发票、假凭证等等。
因此,从当前贪污犯罪的一些特点看出,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贪污犯罪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扰乱经济正常活动的毒瘤。
预防贪污犯罪的对策
加强管理,强化制约监督机制。贪污犯罪往往是在管理松懈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根据贪污犯罪的特点,当前应着重对政府的职能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活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针对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的随意性,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以保证上述部门的各种活动得以有效、规范运行,不让贪污分子有可乘之机。
贪污犯罪的发生,大部分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产生的。除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外,群众和内部监督也是很重要的。法律监督是打击与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和组织保证,而群众和内部监督是配合法律实施,预防和揭露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通过群众的举报,使有贪念的人因惧怕身败名裂而不敢以身试法。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贪污犯罪与财务活动密不可分。混乱的财务是滋生贪污犯罪的土壤,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对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做了具体规定,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及有关组织,根据《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定期有计划、有目的的审查,帮助单位建章健制,堵塞漏洞,使其会计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财务人员的素质也直接关系到其单位的财务状况。因此,在任用财务人员时,要考察其业务水平如何,是否有责任心和事业心,使其不但能够保特自己清正廉洁,而且可以监督和抵制其他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预防意识。近几年来,我们党和政府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立法技术的提高,制度规定越来越严密,惩罚手段也越来越严厉,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的大气候,但建立健全的预防贪污犯罪的对策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并非靠一两项措施就能完成,因此,在观念上应强化超前意识,即研究贪污犯罪可能或已出现的新动向、新特点,提出超前预防措施,以防患于未然,进行超前预防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