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隽: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财务制度安排


  “2009中国创业板投融资论坛”在北京喜来登酒店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出席。会上共同探讨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金融界作为特约媒体将对会议进行直播。其中浩威会计师事务所薛隽发表了题为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财务制度安排的演讲。薛隽指出:

  关于具体企业的财务制度安排问题。首先看一下总体科技准则的适用性。可能在很多的公众对于我们注册会计师有这样一个误解,一直认为我们注册会计师是做帐的,我们国内上市公司可能出现了一些问题说这个公司做假账首先想到是注册会计师做假账,但是实际上对我们来讲有时候很冤枉,因为我们注册会计师从来不做帐我们是查帐的,所以做假账基本上还要落实到公司管理层的范围。

  第二个我想跟大家说一下,其实有的人一直跟我说你在会计界做这么多年,对数字很敏感,这是事实,但是会计也是对精确性要求很高,我说他的话不对,会计从来不是一门精确的学科,他要求的只是形式上的精确,从来没有实质上的精确,这个怎么说?是因为我们在会计学上在记帐的过程中需要很多主观的判断成份,否则帐就没有办法做了。举个简单例子,比如我们说固定资产,每年要进行计提折旧,也就是说每年计提多少折旧马上就会反映到公司经理人,如果计提折旧多,当年利润毫无疑问就少,如果计提折旧小当年利润肯定多,但是问题是说到底计提多少折旧,这个本身就需要很多判断在里面,为什么?因为同样一个计提,比如说价值一个亿的设备,问题是价值一个亿设备每年到底计提多少折旧,在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那么反映在我们科技报表上的折旧到底是怎么得来的?只能是说公司估计,比如说这个固定资产用五年,那么每年折旧可能两千万左右,所以这种估计和事实是不是相符呢?其实问题最后是没有解的。我估计这个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五年,但是有可能另外比我更专业的人估计这个估产吸收可以用八年,那么这两种不同估计导致的结果对净利润影响完全不一样。所以我们会计反映的是说这个估计是不是在总体是合理的结果,所以没有一个标准和唯一的答案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时候有资本市场或者分析师也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质疑的一些主要方面。所以总的来讲会计是需要很多专业判断的一个学科。所以,这个结果就导致了其实真正的净利润完全是可以被操控的。这是一个事实。那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就是为了防止被恶意的操控,至少可以从审计意见上表现出来,在整个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声音应该是越来越大了,因为从最早的注册会计师完全接受公司结果到慢慢开始有一些否定的审计意见的出现,就体现了注册会计师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表现行为。

  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公司的利润多少其实是有一定的上下浮动的空间的。那我们如何根据这些符合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下作出一些行为安排,去符合规定的要求呢?这是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首先看总体会计报表的适用问题,也就是说所有创业板申报上市的企业首先必须适用我们财政部06年颁布的新版企业会计准则,这个准则我们国内财政部颁发时号称跟国际准则接轨,但是实际上有一些差异,因为中国确实有中国不同的地方。但是总体上来讲已经相当接近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包括香港。所以以后可能会出现一个情形,就是说中国的公司如果去香港上市,可能会出现一个不需要按照香港准则编制,有关部门在讨论这样的安排包括和香港的证监会。问题是说当公司在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时可能会和原来没有进行上市申报之前所执行的老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这两种制度之间会存在一个体系上的差异,这是会有差异的。而且其实这种差异应该体现为一个原报表和申报报表的差异。为什么这样说?我们知道申报过程中除了注册会计师要对我们申报公司,或者说拟发行公司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以外,公司申报时还要提交一份材料,什么材料?就是关于老的原始报表的问题,也就是说公司原来经营历史中间,在向税务局申报的这套报表。同时注册会计师也需要对这套报表和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这样一套财务报表的结果主要体现在净利润和净资产上面,这个差异进行说明和解释,当然说明和解释工作是企业来做,但是说明和解释需要注册会计师的认可。这就导致一个问题,这种差异原则上来讲应该完全由于准则不同产生的,如果这种差异是由于公司原来财务制度的不完善,或者会计准则的误用导致的差异,一般来讲申报上会存在需要沟通或者解释性的工作。所以其实在申报工作中间是通过这样的方法来让审核人了解过往历史公司是不是如实按照实际经营状况反映纳税申报的报表,这是比较重要的工作在申报过程中间。

  刚才讲到净利润的指标,那净利润的指标我们要注意一点,这个净利润指标扣除了非经常性损益的部分,中国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有专门的规定。比如说有的公司现在说已经达到了,因为现在的项目很好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可能当时有很多政府补贴也算是一个净利润,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注意这种补贴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非经常性的收益,排除在净利润的指标之外,这个时候就要作出一些提前的安排。

  这个是关于总体准则的适用。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发行前的重组问题。发行前的重组其实主要的几个关键点我觉得要提醒大家,第一个是我们在上市的审核条件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说主营业务、高管和董事,以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在这种情形下的重组是可以接受的。现在的问题是说很多人可能在疑问,如果我是希望在上市之前或者是说股改之前通过一种重组方式对原来业务进行重整,有可能原来利润会不会连续计算的问题,这边其实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比如说我现在是一家公司,但是我这个公司实际控制人有两块相关的业务,然后是由两家不同的公司来做,假如说是A和B,假如说我把A作为上市主体去做,上市之前为了避免一系列问题准备把B收购,这样就规避一些审核中发生障碍性的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根据我们新的会计准则,在B公司被收购之前它的净利润也是可以属于那个上市主体的,也就是说我们这边有个概念,如果重组双方处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这种重组行为发生后,在重组前的双方的净利润都可以归属到发行人的历史利润里去。这个是会计准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所以重组的时候关键看它的实际控制人是不是同一个,如果是同一个历史利润是可以归属于重组方,如果不属于这个就没有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