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立和财务管理
(一)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企业财务制度
1、财务会计机构人员
外资企业要依法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能中断财务会计工作。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督交接。
2、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及财务部门职能
(1)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设置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并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完备的稽核制度。
(2)财务部门的职能主要包括对财务预算和决算的计划管理职能;健全内部控制企业财务制度的管理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职能;对企业各项财务活的监管职能.
(二)财务工作管理
在企业内部,财务工作管理的每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财务部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内容要真实完整。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三)会计档案管理
对于企业内部的会计档案,也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要定期归档。会计凭证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并有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财务会计报告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二、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一)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企业的现金应专人保管,不得坐支;银行存款应以企业的名义存入开户银行;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应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及回收;各项外币资金的收付及存放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币与记账本位币之间的折算,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三)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外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海域)使用权、经营特许权、著作权等。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有相关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作价的计算依据和标准等,其中专有技术、经营特许权和商誉的计价,应经由有权认证的机构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评估确认。
(四)对其他资产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资产包括开办费、筹建期间的汇兑损失等,自投产营业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短于5年。
三、筹资管理
企业筹资渠道是指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标志着企业产权归属,按其来源可分为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企业留存利润是内部融资的主要形式,外部融资可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形式。筹资方式即指筹资手段,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五种:股份筹资、举债筹资、自然筹资、企业留利和租赁,此外,还可采取“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手段进行筹资。筹资活动自身并不创造价值,但可通过自身活动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调整筹资结构,最终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四、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是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企业价值。利润分配管理针对企业的税后利润,即外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部分的分配。
(一)利润分配政策
外资企业常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剩余分配政策、变动分配政策、稳定分配政策。企业可以视经营状况、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具体目标、资本结构、合同规定等方面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是现金股利,其次还有财产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股利。
(二)利润分配顺序
外商投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首先用于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其次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第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最后,剩余的利润部分用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三)外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的方法和标准
企业财务制度在利润分配的第三步,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的比例和方法与一般企业不同,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其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外资企业的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也与一般企业具有不同之处,外资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任意盈余公积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人增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