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对现实行的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立与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构建
构建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委托代理理论要求建立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在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实行“两权分离”,自然就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方,出资人应该将资本经营权授于经营者,但是,由于委托―代理双方利益及目标的不一致,出资人仍要保留选择经营者、收益分配、重大决策等权利,对经营者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以达到控制投出资本的目的,这就需要利用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从现实上看,我国国有企业财务制度伴随着企业的改革,从企业基金制度到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从两步利改税到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先后经历了几个阶段,然而不管哪一阶段,一直都是在“放权让利”上绕圈子,虽然制定了多项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的政策,但始终未能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管理机制,没有理顺国家出资人和企业经营者的财务关系,没有将财务管理的责权利具体分解、落实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及至企业财务部门,结果造成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起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制度,管资产、管人、管事都离不开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首先,财务控制是“管资产”的有利手段,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对国有资本的投资进行控制,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的投向和规模,监督企业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的变化,决定国有资本的投入、退出、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其次,财务决策是“管事”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审批或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审批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决策。最后,财务考核是“管人”的基本依据,通过加强财务管理,确定企业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制定业绩评价指标及奖惩制度,实施对经营者的激励政策,根据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任用、考核经营者。总之,加强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有助于建立起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构建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明确管理主体、规范对象和制度功能等问题:(1)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可见,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制定主体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个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是经国务院授权和省、市(地)两级政府授权,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除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外,还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市(地)两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2)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对象是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出资人投资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由于国有参股企业,国家不拥有控制权,因而研究界定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内容主要是针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3)国家出资人企业财务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所有者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作为出资人管理国有企业的目标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与其他出资人对企业管理的目标是没有区别的,这一目标也正是出资人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制度当然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目标。国务院已经公布施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制定国家出资人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条例》制定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