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64年3月4日,北京供电局郊区电力局检修队二班樊班长,带领26名工人前往昌平回龙观至大汤山进行清扫10KV输电线路工作。按规程要求工作负责人应在接到许可开工的命令后,立即进行断电、验电并装设接地线,然后才能开始工作。而检修队樊班长在停电后尚未验电,也未判明线路是否断开电源和装好临时接地线的情况下,即命令工人在线路上登杆作业。由于该线路油开关未断开,导致徒工张某登杆后触电身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指挥,检修电工樊班长,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即不验电,耳未接挂地线,盲目指令工人登杆作业造成徒工触电死亡。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检修电工樊班长,玩忽职守,违反安全作业规程,造成死亡事故,已构成犯罪,查被告人曾因不验电不挂接地线而造成两人触电事故,受过降级的处分,但其未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当此触电事故发生后,被告对死者不积极抢救,表现不负责任,因而激起在场工人的义愤。为此提起公诉,依法惩处。
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检修电工樊班长责任事故一案,业经审理终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