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以销项税额扣除。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特殊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扣除10%的进项税额,作为其成本;二是扣除的10%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例:某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为50000元,计算进项税额为:
50000×10%=5000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4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以销项税额扣除。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特殊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扣除10%的进项税额,作为其成本;二是扣除的10%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例:某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为50000元,计算进项税额为:
50000×10%=5000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4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