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校内司法制度中学生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一)

论文关键词:美国大学  校内司法制度  学生权利  保障
  论文摘要:美国斯坦福大学建立了以学生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校内司法制度,为受指控学生订立了二十二项权利条款来保证其能得到校园陪审团公正的审判,在普通学生的权利保障方面突出了尊重其平等参与权的特点。美国校园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平等、正当程序的思想及实现公平、民主校园秩序的重要职能。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在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中应兼顾程序机利与实体权利;控制校方权力,保障学生权益,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制度。
西方大学自治可以追溯到欧洲中世纪大学的行会自治,在美国,到殖民地时期的大学已形成了自己比较完备的自治传统,作为大学自治权的核心―大学对内部事务的裁决权已经逐渐为美国政府、社会所认同。在校内司法制度中最需要处理的关系就是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之间的矛盾。本文将以美国著名高校斯坦福大学的校内司法制度―CStudentJudicialCharterof1997)(学生司法宪章)为考察样本,从学生权利保障的视角,对校园司法制度中学生权利条款的规定、意义及其对我国高校学生处分程序制度的借鉴作用进行分析。
  一、美国校内司法制度对学生权利条款的规定
《学生司法宪章)在审理学生违纪案件时,一方面充分尊重普通学生的司法活动参与权,给予每一个学生以参加陪审团工作的权利;另一方面宪章特别将受指控学生的权益保护置于首位,用切实可行的司法程序保证诉讼参与方的实体权,为保护受指控学生的程序与实体权利,司法制度列出了多达二十二项的权利条款,另外对其他诉讼参与方也规定详细的权利内容。
1.校内司法程序中受指控学生的权利条款
美国校内司法程序中受控学生的权利条款主要包括:以书面告知其因何种不当行为而受到正式指控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权利的权利;“无罪推定”的权利;学生身份和指控意见保密的权利,但司法事务委员会制定的细则中确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有获得指控所依据证据的权利,其证据应包括不利证据和有利证据;受指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一个同伴,以协助其完成整个司法调查和审理过程;获得司法咨询顾问提供相关建议或指导的权利;及时获得审理结果的权利;以书面告知正式控诉内容的权利,其应包括案件涉及的材料、证据、违纪行为的名称以及可能的相关证人名单等;超过时效不予追诉的权利;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准备司法陪审团听证会;当面接受司法陪审团讨论案件的意见和书面答复的权利;选择公开听证会的权利;等等。此外,在陪审团成员遴选时,受指控学生还具有“绝对异议权”以保障自己受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2.校内司法诉讼中其他诉讼参与方的权利
《学生司法宪章》规定学校设立陪审员联盟,该联盟由司法咨询顾问从一审陪审团和终审陪审团中选择学生、教师和职工代表组成,经相应的产生机构任命后,这不少于30名成员的陪审员联盟将产生每次主持司法程序的校园陪审团,陪审团成员由4位学生和2位学院(或大学)的管理者组成,陪审团由其中的1名学生领导,这些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陪审团成员在学生司法程序中具有不受骚扰、恐吓、报复并参与学生司法审理、调查听证、作出判断的权利;具有审理案件、组织听证、调查事实、作出结论、同意(或驳回)指控等权力。作为重要的校内司法程序参与方,证人的权利在制度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学生司法宪章》规定证人不仅具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还有保护其免受报复、恐吓、骚扰、恶意指控的权利和被书面告知权利的权利。

  二、校内司法制度对学生权利保护的意义
1.以学生权利为核心是人人平等的体现
在校内司法制度中,受指控学生除了有接受由普通学生参加的陪审团审理权利以外,制度中还设计了由指控方(即校园司法调查官)和被控学生参加的司法听证会。听证会上,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行政当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陪审团面前人人平等,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人格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允许特权的合法存在。允许被指控学生参与其违纪问题调查的听证全过程,允许其对司法调查官的指控提出抗辩并拒绝自我归罪。为防止学校行政机关可能因享有单方面强制性权力而违法或者不当行使,学生司法听证制度还加大了作为学校行政机关代表的司法调查官的责任,以增加其程序上的义务,从而在程序法律关系中实现了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例如,<学生司法宪章)规定受指控学生在陪审团成员遴选时具有不提供任何理由而将一些陪审团候选人排除在案件陪审团之外的“绝对异议权”,[’]这项重要程序性权利目的是为了让受控方获得一个公正的审判局面,而不遗余力地将不合格的陪审团候选人排除,这样产生的陪审团必定是最公平的、公正的。在校内司法制度中,通过对“学生权利法案”的罗列,使学校与学生之间由于社会、历史、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得到平衡,通过合理分配学生、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及不同校园角色的权利和责任,让学生权利保护渗透于校内司法程序的各个领域和全部过程。
2。以学生权利为核心是正当程序的体现
几个世纪以来英美司法制度树立了“重程序”的法治理想,fz]这一点在校内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程序完备如果没有权益保障的价值目标也只能徒具形式,从正当程序的要求―“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和“公平听取双方面的意见”中可见,完备的程序与权益保障是互为表里的关系,都是建立在保护弱者权利思想的基础上的,程序公正的关键在于作出决定的人必须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否则不可能获得公正的结果。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程度,特别是对相对弱势受指控学生权利的保护,决定了程序实施的效果,从而也促进了校园公正的实现。例如,(学生司法宪章)除了设置一个中立的、独立的陪审团来审理学生司法案件外,还考虑到为减少受指控学生在学生司法审理过程中因心理焦虑、不安而引发的不公正结果出现的可能性,特别作出了受指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一个同伴,以协助其完成整个司法调查和裁判过程的权利规定。
3。以学生权利为核心是人民主权体现
大学作为由教师、管理者、员工和学生组成的社会团体,在决定其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理应由共同体所有成员在保障其个人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共同决定,这样才符合人民主权的思想。从校内司法制度可以看出,在校园司法事务委员会、陪审团的组成,听证会、陪审团审议、终审陪审团复审等工作中,无不体现了普通学生在校园管理中的参与地位。正如美国学者布莱克所说:“所有的公民均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政治领导人和决策的选择;个人的选择权由有效的公民自由得以保障。n[3]0现代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关键在于政治参与,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民众的参与程度(即多大范围内参与和在什么事情上参与)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而建立由普通学生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校园陪审团审理学生违纪案件正是赋予学生参与权。公开性是民主的应有之义,“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很可笑的”。[’]“以共同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尤其是赋予厉害关系人参与表示意见之机会,使人民能直接参与决策机制,实现人民直接民主’,[5],这些民主的制度设计使校园的平等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趋于平等,最终确立一种和谐的校园政治和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