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保护了病人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护理工作在医疗中占据重要地位,护士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在此,就护理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和自我保护意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护理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
1.1非注册护士的法律身份见习护士和护生是非注册护士,她们不具备职业资格,只能在职业护士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如果在执业护士指导下,非注册护士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那她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老师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损害,那么她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病人有权利要她做出经济赔偿。所以,非注册护士进入临床前,应明确自已法定的职责范围。
1.2与执行医嘱有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医嘱通常是护理人员对病人施行治疗措施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应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属于违规行为。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病人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1.3与侵权、犯罪有关潜在性问题护理人员与病人接触时间比较长,更为密切,故在护理病人时,有些疾病如艾滋病等,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又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该病人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对盐酸哌替啶、吗啡类等麻醉药品,临床上只用于晚期癌症或术后镇痛病人等,若护理人员利用自已的权力将这些药品提供给一些不法分子倒卖或吸毒者自用,则这些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参与贩毒、吸毒罪。
2实现自我保护措施
2.1高度责任感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关键护理工作面对“人”这一特殊服务对象,护理过失可直接导致病人的痛苦和生命安危,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一旦出现事故,造成损失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如有的护士上班做私事或擅自离岗,没能及时发现病人病情突变造成病人坠床或失去有效的抢救时机致病人伤残或死亡,给病人及家属造成很大痛苦,自已不仅受到处分也受到良心谴责,终生感到遗憾和内疚。因此护士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对业务精益求精,对工作极端的负责任。认真负责的作风是防止一切责任事故的关键。
2.2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基础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护士不仅要接受正规学习和训练,还要在实践中勤奋学习,不断提高和更新自己专业知识,以适应护理工作需要。如在抢救时,若护士静脉穿刺技术不熟练,几次穿刺不成功,就不能很快建立静脉通道进行输液给药,势必延误抢救时间及影响抢救效果。若护士技术娴熟,就会给患者减轻痛苦,得到他们的支持与理解,增加满意度,减少纠纷的发生。没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就不能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占据主动性。如一个儿科护士必须懂得儿科常用药品和抢救药品的使用计量,这样才能在医生开错剂量时及时发现,并提出疑问以提醒医生改正。
2.3遵章守规、坚持原则是实现自我保护的重要保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如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等,就可避免打错针、发错药、手术纱布或器械留在病人体内的医疗事故。护士要明确自己的职业范围,对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盲目处理。如医生夜间值班睡着了,病人发生病情变化,护士为了不影响医生休息,就不报告医生,或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这都是不允许的,若发生问题护士是要负责任的,一旦发生失误,不论问题大小、轻重,要及时报告医生和护士长,不隐瞒情节,并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把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良好的服务态度是保证护患关系的前提,但要严格遵守科学方法,不接受病人或家属不合理要求,不受病人或家属封建迷信干扰。如有的家属看到病人痛,因不了解镇痛药的副反应,要求注射度冷丁,护士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宣教工作,坚持原则,执行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