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因素对中韩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一)

内容提要:亚洲金融危机前韩国的银行和中国的银行在所有权结构上并不相同,但在公司治理上却有很多惊人的相似之处,本文重点研究了金融危机前韩国和目前中国的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总结它们在治理结构存在的共同点,探讨了这些共同点背后的文化因素。

  关键词:所有权,公司治理,文化因素

  一、亚洲金融危机前韩国银行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

  银行的所有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要素。因为它与利益冲突问题直接相关。通常,强大的治理方法是为了适应来自股东、监督者和市场竞争的可预知的压力而形成的。

  韩国银行的所有权结构有着严格限制。l982年,当银行部门私有化时,为了防止任一单个股东对银行管理施加过度的影响和控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个人所有权比重的最高限额被限定为8%。1994年,当金融自由化取得进展时,这一限制被进一步强化,最高限额被降到低于4%。有人认为这种已形成的支离破碎的所有权结构有效地减少了大股东潜在影响公司的空间。到1996年末,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而言,拥有超过总表决股1%的股东的平均数量是10个,他们的股份合并起来占总股份的39.3%,拥有4%或超过4%所有权的股东数平均为3个,占总股份的24.3%。如果对包括地方银行(其所有权结构由于更高的最高限额而比全国性银行更集中)在内的所有的DMBs(储蓄银行)进行类似统计计算,最大的12个股东的联合股份超过总股份的40%。

  这个数字表明韩国银行的所有权分布的集中度不亚于发达国家如美国。因此,长期以来认为“由于破碎的所有权结构的存在,使得在单个的韩国银行里没有负责任的所有者”的观点似乎是没有根据的。理论上,它仅仅指缺少单一的支配股东,而不应该被解释为不存在潜在管理控制力的股东。

  尽管韩国银行的所有权结构与发达国家的所有权结构具有可比性,但大部分银行的大股东在行使他们的表决权和监督银行管理的过程中仍然是消极的。大股东的这种行为主要是由于政府在银行管理中的干预造成的。尽管已经实行金融自由化并且国家对经济干预的范围也已经缩小,但强大的惯性使得政府干预仍在继续,如政府任命银行的首席执行官(CEO)。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管理人员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倾向于反映政府意图而不是对它们的股东负责任。事实上政府在银行私有化之后已经没有所有权,政府对银行的这种持续控制或影响似乎是韩国银行部门十分独特的特征。

  因此,银行内部管理仍旧是无效的。银行的董事会没有以独立的方式检查管理人员。极具有代表性的是董事会的成员大部分是内部人员和CEO。他们不是股东,但事实上在提名董事过程中却行使全部的权力。此外,内部董事实际上负责商业计划的实施而不是负责连续地监督CEO。尽管在大型全国性银行中有6到8位非执行董事,但却既没有给他们指派清晰的责任也没有给他们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信息。

  为了纠正这个问题,1996年末政府修订了普通银行法(GeneralBankingAct),为没有支配股东的银行引入非执行董事导向的董事会体系。“由于这种变化的发生,非执行董事在大型全国性银行中的数量增加到了13人,区域性银行中新近任命了5到8名非执行董事。然而,董事会体系本身的更新似乎对银行管理的改善并没有起多大作用。实际上,对6家最大的银行来讲,10名代表股东的非执行董事仅仅持有总股份的2.64—9.25%的股份,许多非执行董事看起来似乎与高层管理人员有着有利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开始时,由于谨慎管制的缺乏和道德危险问题而使得银行的经理们对提高透明度标准以及对股东和外部股东负责任没有强烈的动机。

  事实上,为了避免由于金融机构破产而损坏公众对金融系统以及监管机构的信心,在危机发生前,监督权力机构从未允许任何金融机构破产。在金融危机时期,政府几乎一定会援助境况不佳的金融机构。此外,信息披露系统也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AS)的要求。因此,那些认识到他们将不会被迫离开市场甚至当他们正濒临破产时也不会离开的银行经理们并没有积极地寻求长期发展计划以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或者通过兼并或战略性联盟来实行重组。相反,他们依靠的是由各种进入壁垒所产生的银行的高专有价值,而且还经常在企业环境恶化时要求监督权力机构放松规章标准与纠正措施。

  较高的进入壁垒限制了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并导致银行经理们维持一种消极的管理态度,即从不正当的竞争中寻求经济利益。此外,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不健全,资本市场不能检查银行管理,因为关于银行财务状况的会计数据是十分不精确的,对银行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也几乎是不充分的。没有形成公司控制权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濒临破产的机构可以通过并购而得到解决。

  由于这些原因,除政府外,没有人对银行管理负责任,甚至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实行私有化之后仍旧如此。在银行内部,当内部风险控制与信贷分析技术和程序发展不完善时,贷款的决策倾向于集中由高管人员做出。贷款评估过程和管理信息系统是不完善的。总之,缺乏正确的治理结构(包括内部和外部)增加了非法利用和滥用扩张能力的可能性。从这个观点来看,韩国银行不仅蒙受了更多的代理成本损失,而且作为非金融公司部门的外部管理机构也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中国银行目前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

  中国银行从产权上划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银行,即国有独资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国有独资,如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仍是国有独资。而股份制银行其产权情况虽各不相同,但共同点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或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控股。

  在治理结构上存在以下问题:

  1、国有独资银行产权主体缺位。作为出资者的国家直接将国有金融资产委托给代理人即国有商业银行经理层进行经营,虽然在法律上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一个人性化的产权主体来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导致管理多头和监督不力,所有者目标无法实现,各利益关系人均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行使权力,从而产生严重的代理问题,极易诱发道德风险。

  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尽管产权是明晰的,但也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如某某银行,章程规定,“某某银行由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则视同国有独资银行管理;而集团控制银行经营决策的情形更多,如中信实业银行和光大银行,集团控制银行经营决策,中信实业银行其董事长由中信集团董事长兼任,人事任免、费用控制都由其做出;光大银行主要由光大集团派出的董事组成的常务董事会在银行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

  2、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及内部各机构的经营权很大程度上不受约束,导致各环节、各层次都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即基本上无需承担财产风险的经理人员和分支行员工共同取得了对国有银行资产的事实上的决策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当产权所有者利益和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由于内部人代表的是他们自身的利益而非所有者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

  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不少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或董事不懂事,董事素质不高,董事会不能发挥作用;或董事会职能被相关机构取代,董事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或董事会组成主要是经营管理层。以上银行的种种情形,事实上构成了内部人控制。

  3、组织机构和内、外部权利制衡机制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制衡机制不健全,也缺乏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外部稽核、财务披露、信息公开等外部制衡机制,因而既不能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又极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和“廉价投票权”,限制了治理效率的提高。

  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银行内部权力缺乏制衡。如某某银行董事长、行长即由一人兼任,没有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某某银行中董事长权力过大,缺乏制约,某某银行交董事会决议的议案必须经董事长同意,交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也必须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实际控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某某银行章程规定,行长在董事长的领导下主持工作,行务会由行长或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在银行经营管理中行使全面的领导权,直接干预银行经营,影响了行长权力的正常行使。

  4、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较低。一般而言,交易透明度越低,则交易费用就越高,资源配置效率越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如果缺乏透明度,则银行资产所有者代表和监事会就很难把握银行和经理阶层的行为,不但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公众也不能从银行获得有关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充分信息,难以判断银行经理层的有效性,造成效率低下。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信息披露如同我国的上市公司,也存在不全、不规范等问题。

  三、金融危机前韩国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共同点

  金融危机前韩国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上显示出来的共同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意识淡薄

  韩国的银行早已在金融自由化中实行了私有化,但是私有股权的持有者似乎并没有享受西方银行股东享受的权力,不仅银行的高管继续由政府任命,而且信息的披露也是不健全的,银行的高管们在具体经营中也不把股东们的利益放在考虑的核心位置上,他们更多的是花心思去解读政府官员的思路。

  中国的国有银行其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是个抽象的概念,既无能力也无可能去行使所有权,国有银行的经营者也向来漠视“全体人民”的权利,在现实的运行中,银行高管受到来自政府机关官员的监督和管理,他们直接对政府官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