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度特性(一)

[摘要]本文揭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集合投资制度本质及其制度内涵,指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所独具的契约性和社会性特点,以及其推动房地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特性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制度内涵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 l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又称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最早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它是一种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单位受益凭证来募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以形成基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将绝大部分的投资收益定期分配给投资者的特殊的集合投资制度。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制度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借鉴美国做法,通过立法建立起本国的REITs制度。据全美房地产投资信托协会(NAREIT)的资料统计,截至2003年底,已有1日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REITs法规。由于各国的REITs制度都是借鉴美国REITs的理念和原理创建,因此在制度内涵上基本相同。美国的REITs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内涵和特点:(1)REITs的实物形态是一种证券化了的信托投资基金,它是通过向大众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单位受益凭证募集资金而形成。为了避免REITs变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美国法律对REITs的股东数作出严格限制,规定REITs的股东不得少于100人,且持股比例最大的5个或5个以下的个人持有的REIT股份不得超过50%。(2)REITs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专业性的信托投资组织,它扮演的是“受人之托,代人投资”的中介入角色,帮助大众投资者实现对房地产的直接投资。(3)REITs必须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能够定期产生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且收入来源主要应是房地产项目的租金。譬如,新加坡和韩国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70%以上,美国和日本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75%以上,香港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90%以上。(4)REITs必须将其90%以上的投资净收入作为股利在当年内分配给投资者。(5)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及其他规定,那么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为一个专业投资机构,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制度的契约性
  
  REITs作为一种通过募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的集合投资制度,其产生与房地产业投资的“高进入壁垒”直接相关。这种产业进入壁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高资本“门槛”。房地产投资动辄上千万,很多项目投资都是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承受。另一方面是专业化技能“门槛”。房地产投资虽然利润丰厚,但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很大。对房地产的投资需要对国家政策、宏观经济、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市场供求、房地产地段、价格、升值潜力等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否则很容易导致投资失误,损失惨重。这种很高的专业化要求,一般投资者也是难以达到的。产业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大众投资者对于房地产业的投资。REITs制度的出现就是国家在制度创设上对于这一现象所作出的反应。通过REITs制度,礼会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更具有专业优势和效率的机构或者人士去运用,并从代理人那里获得投资回报。这实际上就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更深入地看,REITs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它实质隐含着社会投资者与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管理机构之叫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