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数字出版业的现状,总结提出了数字出版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从概念、法规、标准、监管、模式、人才六个不同方面阐述了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数字出版互联网出版问题分析
1995年1月,《神州学生》杂志首先在互联网上推出电子版,标志着中国第一份网络杂志诞生,我国数字出版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日益完善,数字出版的形式、形态日渐丰富。时至今日,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拥有各自优势的专业数字出版企业。截至2006年5月,全国已有400多家出版社开展了网络出版业务,传统书店也纷纷在网上建店,发展电子商务。2005年上海书展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预计,到2008年,中国50%以上的网上书店将会销售电子图书;到2010年,90%以上的出版社将出版电子图书;到2015年,中国电子图书的销售额将达到100亿元,贡献的利润将达到全部图书的50%。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普及,我国数字出版规模进一步扩大,出版形式多种多样,内容更加丰富多彩。目前,我国通过审批的互联网出版单位有100多家。粗略统计,在全国现有的150多万个网站中,涉及出版的网站占25%,这些网站的编辑量超过了总编辑量的40%左右,从业人数超过了4万人。截至2006年底,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约200亿元。但是,我国数字出版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外的数字出版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要促进数字出版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第一,传统出版人对数字出版缺乏研究和足够的认识
网络传播信息上免费内容对基于卖内容的出版发行业形成了一定冲击,业界同行们在这方面有一些忧虑和担心。他们认为日益增多的这些免费内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眼球,使传统出版业的读者在不断流失。尤其是异军突起的超级搜索引擎,以及他们对图书馆和出版业雄心勃勃的数字化计划,不仅对传统出版业的知识产权制度构成了一定挑战,使主要以提供内容为主的传统出版业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削弱。同时,一些传统出版单位缺乏对数字出版的研究和了解,对新技术的冲击缺乏危机感,对是否会冲击纸质媒介市场存在疑虑,一些出版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习惯于旧的业态,企业应用数字化的技术意识还比较落后,传统出版单位内部信息化的程度还比较低。有些业内人士担心两种内容相同、跨介质的多媒体出版物同时上市和流通,读者读电子书就不再买纸质书了。实际上电子书上市后,并没有影响到纸质书的销售。因此,传统出版人很难下决心投资于市场前景尚不清楚的这种新型图书。由于我国大量的电子书主要销售给机构用户的数字图书馆,与纸质书的销售渠道、读者对象等互不交叉。这些也都造成了业界对数字出版目前仍然持有观望和等待的态度。
第二,数字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有关的出版法律相对滞后,我国有关网络出版的法律、法规迄今只有两部。这两部法律对于发展日新月异的网络出版来说可谓“较远”。因为法律的滞后,数字领域的版权纠纷由来以久,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2007年“7位知名作家状告书”和“400位学者状告超星盗版”一度成为出版业关注的焦点,数字版权问题也成为出版业的焦点话题。因此,我国在数字出版相关的法律上应尽快更新,让数字出版业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另外,稿费标准问题未能妥善处理,对版权保护也带来不利的影响。在我国对纸质产品的稿费有统一的付费标准,但是对网上转载的海量信息资源就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有些权利人对权利的意识淡薄,对书刊没有采取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措施,在网上任意传播,原创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致使数字出版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
第三,数字出版缺乏行业技术标准
一个缺乏或没有技术标准的行业,是不会得到较好发展的,即无法形成有效的产业链,也无法培育市场和扩大经营规模。目前,数字出版的技术系统和装备系统研发与创新还处于摸索阶段。虽然有不少技术企业与研究室参与研发,但相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我国目前在数字出版的技术系统和装备系统上缺乏行业的总体标准,地域分割性较强,各自为政,不能互联互通,数字出版管理模式等技术问题都不完善;行业标准滞后,元数据和信息交换格式尚未形成或缺乏行业的总体标准。对出版社而言,数字出版现在是一个单位一个制式,一个地区一个标准,不能互联互通,建立起来也是费钱一堆,使用不大,结果是形成了一个个高技术领域的现代作坊。数字出版领域的技术标准是一个长期的难题,事实上,在这一领域,格式的不统一成为行业之痛。方正的CEB、超星的PDG、书生的SEP、Adobe的PDF、万方数据的PDF、知网的CAJ,各自都有自己的一套格式,电子书没有行业通用标准和格式。标准不一致导致用户必须使用不同的阅读器,这增加了用户阅读的成本,同时不利于行业内容的交换和整合。
第四,对数字内容资源监管难度大
数字出版对监管部门实施具体的操作也带来了困难,针对的监管主体和对象在实际过程中越来越难把握。即时印刷、按需印刷和异地印刷为小批量和绝版出版物的印刷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印刷提供了便利,监管难度很大。
互联网的出版管理的管理对象与传统的出版单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一直以来对传统的出版单位实行审批登记,依靠发文、年检、选题规划、样本缴送等较为传统的管理手段,这对互联网出版的管理就显得十分被动,造成了主管机关对互联网出版无法达到有效的、实时的监管。同时我国目前对网络作品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要申请行政执法,就涉及文化、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需要共同配合,执法落实起来也比较困难;而且这些管理部门主要采取行政许可的监管手段,缺乏对网络作品有效的事后和动态监管机制。运用的监管手段也比较落后,对网络作品无法实施实时动态、统一、有效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