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一段时期,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再度成为文艺理论界的一个学术研究热点,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理论动向。研究文艺理论,就是要敢于触碰那些重大的、基本的学术理论问题。现在学界有个不好的风气,动不动就是讲什么前沿性、新话题,忙着制造理论时尚,争夺话语权利,却就是不愿沉下心来做踏踏实实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工作。其实,真正能够推动理论一步一步向前走的,应该是在基本理论问题上取得进展。这就好象打仗,最终是要打阵地战、攻坚战,把敌人的有生力量消灭掉,那样才能取得战役的最后胜利。整天打游击战,今天一个地方,明天一个地方,恐怕成不了什么大气候。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象“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这样的问题来推动中国文学理论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理论突破口。
一
在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中,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性理论问题。要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取得突破,不啻是一场极其艰难的理论攻坚战,无疑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努力。
首先,它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和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甚至和整个的马克思主义都是密不可分的。意识形态理论是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构成内容,文艺的社会意识形态性质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历来都予以承认的。比如英国新左派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特立・伊格尔顿就明确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可不必把‘文学和意识形态’作为两个可以被互相联系起来的独立现象来谈论。文学,就我们所继承的这一词的含义来说,就是一种意识形态。”[1]非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家佛克马和易布思也在他们合着的《二十世纪文学理论》中说:“显然,马克思主义批评家认为文学根本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加以研究。”[2]不仅仅是在文学领域,实际上,在西方学术界和在中国当下的学术界,当人们谈到意识形态时,往往都是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划等号的,这是一个无需回避的客观事实。因此,要讲马克思文艺理论,中国学术界就必须面对这洋一种理论传统和现实,就不能回避对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思考,所以说它是一个真问题。
其次,它是一个元问题。在中国几十年的文艺理论发展过程当中,一直是把意识形态性作为文艺的本质属性来理解,只是做一些不大的修正,调整,加一些定冠词修饰一下而已。无论说文艺是用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特殊的意识形态,说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还是什么其它的意识形态,人们的确从来都是将意识形态性当作文艺本质理解的一个最基本的部分来看待。当然,这其中可能有的人认为意识形态性是唯一的,也有人不认为它是唯一的。但即使是那些非唯一论者,一般也很少有人否定意识形态性是文艺最为重要的本性。由于文艺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而本质的东西又必然会在现象形态上表现出来,因之意识形态问题也就成为文艺活动的基元性问题,并顺理成章地成为文艺理论体系建构的基元性问题,文艺理论研究中的其他一系列问题都是由此基元性问题派生和演化出来的。基元性问题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其他相关文艺问题的研究就失去了理论前提,整体理论体系大厦的建构也就缺少了基础支撑。
最后,它确实也是一个难问题。可以说,有多少种文艺理论涉及这一问题,就有可能形成多少种不同的理解。这显示出了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应该说,作为人文学术的文艺理论研究,许多的问题都难以像自然科学甚至某些社会科学那样形成共识性的结论,而且越是复杂的问题越是如此。但中国文艺理论界对于人文学术的这样一个特点缺乏体认,无论在政治问题上还是在学术问题上,人们都习惯于大一统,总是希望用某种惟一性的思想和观点统一大家的头脑。因而,理论界常常是把复杂的学术研究问题简单化,强势话语总是想把自己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变成让大家普遍接受的共识性的东西,让大家都认为这就是最正确的解释。应该说这不是一种理论的正常状态。实质上理论研究决没有那么简单,能用一种解释来彻底解决某个问题,尤其是像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大问题。复杂性就隐含了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同时复杂性必然增加研究上的难度,而有难度的问题就往往要花费时日,不能指望一蹴而就。
由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问题是一个真问题、一个元问题,所以我们说选择这个话题来进行研讨,的的确确抓住了文艺理论研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极有必要的。同时,基于这一个问题的复杂性和理论解决的难度,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学术探讨又应该持一种审慎和包容的态度。所谓审慎,就是对于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尤其是对于研究者个人在此一问题上的认识不要抱过于乐观、简单和绝对化的想法;所谓包容,就是学界对于跟自己认识不相符合的观点要有涵括容受的胸怀和气度,要容许他人做与己不同的理论探讨,正确对待不同观点之间的学术争鸣,而不能搞党同伐异,搞惟我独尊。学术上的真理是在艰苦的探索中得来的,是在严肃的争鸣中来得来的,而不能靠学术自闭和排斥异见得来。
二
研究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首先就涉及到“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究竟怎么理解,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而要讲清“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又涉及到“社会意识形式”这一概念。早在上世纪80、90年代讨论文艺与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的时候,学界就注意到意识形态和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问题,现在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文学究竟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是什么关系?这是首先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我们思考问题,要从原点出发。对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来说,文艺是不是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意识形式就是原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看似有两种――有的是落到意识形态上,有的则落到社会意识形式上。两种回答似乎都能从马克思那里得到理论支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马克思在表述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观点时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3]在这里,马克思运用了“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在当前的讨论中,有一些学者认为,从马克思在上述这段话和其他地方的论述来看,说文艺是“社会意识形式”更合适,而不应说它是意识形态。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批判〉序言》里涉及到文学艺术的部分,用的不是“意识形态”,而是“社会意识形式” 和“意识形态的形式” 两个概念,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4]第二,意识形态是指抽象化的思想,属于观念和思想体系的范畴,而文艺作为实体性的存在,还包括了其他一些非意识形态的因素,所以,文学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但属于既具意识形态性因素又具非意识形态性因素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可以表现出意识形态的特征,但不是意识形态本身[5]。关于这里的第一个理由,实际上并不能算是一个理由。既然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涉及到文学艺术时使用了“意识形态的形式”概念,那就不能说马克思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而且,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之“形式”就是种类的意思,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和说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即意识形态的一个种类,从本质上讲并没有什么区别。相反,如果非要抠字眼的话,倒可以说马克思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文学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在上面所引述的这段话里,马克思并没有列举“社会意识形式”包含的种类,也没有直接提艺术是社会意识形式。
至于上述第二个理由,顺着论者的思路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上世纪80年代
那么,究竟应怎样来看待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的关系呢?我还是倾向于学术界通常的看法。相对来说,社会意识形式是一个较为宽泛一点的概念,而意识形态的界定要狭窄一点。人类以物质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生活过程在其精神生活中反映出来,形成为从低级到高级的各种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形式就是对于各种社会意识现象的总概括。而意识形态则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或间接相联系的观念系统,特别是指与一定的价值观念系统,一定的权力架构相关联的观念系统。社会意识形式在外延上要大于意识形态,既包括了属于意识形态的部分,也包括了不属于意识形态的社会意识内容和成分。这也符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的提法。马克思说,在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上竖立着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这些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显然是指社会政治制度方面,社会政治制度之外还有一些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形式肯定指的是思想观念方面,对这些思想观念,马克思用了一个限制词“一定的”,是“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并不是所有的社会意识形式,应注意这个限定。这个“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就是下面马克思进一步界定的那些包括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等等在内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才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因为有些社会意识形式他不和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上层建筑相联系,价值属性不强,因而不能算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不能说所有的社会意识形式都是意识形态。既然马克思直接把艺术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我们从意识形态出发探讨文学艺术的社会本性问题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了。
三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的学者之所以认为文艺属于社会意识形式而不是意识形态,基本理由建立在两个判断基础之上:一是认为意识形态是纯理论形态的东西,二是认为文学艺术不是抽象的理论形式所以不应归于意识形态之列。对此,实有加以进一步分析的必要。
关于第一个判断,我们在前面的辨析中已经指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系统中,意识形态是以其精神属性或观念属性与经济结构相对应并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相区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的存在不能够具有感性的甚至物态化的形式,因而说意识形态都是纯理论形态的并不准确,也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家那里找到言说根据,这里不再详论。
至于上面的第二个判断,同样难以从经典理论家哪里找到理论依据。这里,我们不妨返回到经典文本上来,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究竟是怎么讲的。除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直接将艺术归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外,早在作于1851年底1852年初的《路易・波那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就写道:“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8]后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有“由哲学、宗教、艺术等等组成的观念上层建筑”[9]的明确提法。“观念上层建筑”就是意识形态。从这些相关论述中,是很难将文学艺术排除在意识形态之外的。这里,有人会说,意识形态是个总体概念,而文学艺术都是些具体的社会意识存在现象,个别不等于总体,所以说文学艺术不是意识形态。这种说法未免太过武断了。意识形态的确是一个总体概念,但它同时也是一个集合概念。意识形态是对于社会结构中所有具有上层建筑功能的观念层面东西的描述,所以说它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就此而言,个别领域里的意识形态当然不能等同于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总体。但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一个集合概念,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它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或种类,各种类型或种类的意识形态都叫做意识形态,这就好比我们说人,白人黑人大家都是人,你就不能说白人他不是人。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经常是在不同的精神活动领域的意义上,也就是在不同的意识活动类型或种类的意义上来谈论意识形态的。比如恩格斯就说过:“中世纪的历史只知道一种形式的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10]又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11]由这样一些理论表述可以看出,意识形态是具有多种形式的,也就是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或种类的。如果宗教神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话,那么被马克思用来与宗教并列而归为“意识形态的形式”的“艺术”为什么就不可以说是一种意识形态呢?
以其观念属性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的意识形态可能在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纯理论形态中体现得更为充分,但并不是只有纯理论形态的东西才是意识形态。说只有纯抽象理论形态的东西才是意识形态,不是抽象理论形态的就不是意识形态,是对于意识形态的一种过于狭隘的理解。恩格斯在晚年的哲学书信里曾经有过“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的提法,说“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越是远离经济,越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就越是发现它在自己的发展中表现为偶然现象,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12]这里,所谓“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就是指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理论形式的意识形态。按道理讲,既然有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也就有不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文艺就属于不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之列。仅仅说文艺的观念等理论形式才是意识形态,这其实就又回到了上世纪20-30年代苏联理论界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理论观念,文艺只是表现意识形态的东西的传统看法。但那时的苏联理论界并没有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他们只是说先有意识形态而后有文艺表现这样一种意识形态。这其实就已经是把问题弄简单化了。而干脆否定文艺是意识形态,显然就不仅是简单化的问题,而是有点武断了。前苏联学者波斯彼洛夫在其《文学理论》一书中说原始社会中只存在着“没有分门别类的混合性的意识形态”,就是那时的意识形态没有分为不同的门类和不同的形式,所以是混合性的,到了后来才有了不同门类和不同形式的意识形态,有理论形态的,有艺术形态的。这种说法相对来看比较妥当,不能说某种具体的文学和艺术不是理论,因而就不是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