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编修地方志是国家实现主权管辖的重要标志。台湾建置以来修志活动尤为频繁,康干年间仅《台湾府志》就编修了6部,其首尾相隔不过80多年,这在修志史上堪称奇迹,类似的情况还体现在澎湖志书的编纂上。台湾地区历代地方志的编修,正好可以证明中央王朝对该地区实施永久而持续的行政管辖权力的过程。
【摘 要 题】史学史研究
【关 键 词】台湾/地方志编修/国家主权/《台湾府志》
【正 文】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台湾行使管辖主权,不仅有历代史籍记载与文人记述为佐证,更有历代持续编修地方志书为直证。在中国历史上,编修地方志几乎与所有朝代的历史相始终,从夏代到清朝,代代相沿,都有编修方志(或图经)的记载。在我国汗牛充栋的文化典籍中,地方志书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史称国家实现主权管辖为“纳入版图”,即指将某地域上之土地、人民与物产情况全部登记入籍、上报中央,以为永久的辖治依据。嗣后,又通过编修地方志,把所属区域范围内之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作全面而系统的记载,为治者提供借鉴,为他人提供信史。故编修地方志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永久定制,也是国家实现主权管辖的重要标志。台湾地区历代地方志的编修,正好可以证明中央王朝对该地区实施永久而持续的行政管辖权力的过程。
编修地方志一般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号令,各地按照统一的体例和规范,在各级地方政府的主持、指导下进行。所以,古代地方志的主修者多是省、府、县的主官。新到地方任职的官员,依例首先要阅读前人编修的志书,以为了解地情民风的入门;在地方任职者,如受朝命或自认必需,就会主持续修地方志。“盛世修志”之所以成为美谈,是因为在社会安定、文教兴盛的条件下,地方官可以动员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从事修志编史之类文化建设事业。今以台湾为例,读者可概见古代“官斯土者”的施治作为以及从政兴文传统之一斑。
台湾修志自府志开始。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朝廷命令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率军进攻郑氏军队,澎湖一战定乾坤,清军兵临城下,明郑政权以投降告终。清廷收复台湾后,于翌年即设府管辖,派官治理。这就是清代朝廷文书及官员奏议所称“台湾纳入版图”之事。事实上,根据考古资料和历史载籍(史书、志书、笔记、碑铭等)证明,不但中国人早已发现台湾、涉足台湾,而且也是中国人最早管辖和经营台湾。
重要的是,在台湾收归清政权直接管理并派官施治之后,许多府、县主官都注意采风、修志。官员们对这片长期孤悬海外的“蛮昧之区”都怀着神秘感和好奇心,因此对修志显得特别积极,修志活动尤为频繁。以致有清一代治台不过200余年,仅《台湾府志》就编修了6部,平均30多年一修,这在其他省、府并不多见。
蒋毓英是编修《台湾府志》的第一人。他于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七年(1684―1688)受命首任台湾知府,其时适逢清廷诏令全国纂修地方志。他遂亲自主持,并偕同诸罗县令季麒光、凤山县令杨芳声等共同纂成《台湾府志》稿。数年之后,由蒋氏私家刊行。因系私刻,故知者不多。该志共10卷、25目,规模始创,缺略难免;内容虽显单薄,梗概大致周详。所载清初台湾人口、田赋、人物等资料十分珍贵(注:清・蒋毓英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46页。)。
第二部《台湾府志》系由台厦道高拱干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倡修,康熙三十五年(1696)刊行。其内容大为增加,体例亦更臻完备,成为台湾府志中之代表,历史价值很高,后世续修府志者多以此为蓝本。第三部是由台湾府学政范咸等于乾隆十年(1745)所修,称《重修台湾府志》,次年书成,第三年(1747)刊行。该志共分25卷、12类、92目。此志特别收录郑成功事迹,是前二志之所无,为后人保存了珍贵的历史资料,可谓眼光独具,史识超卓。这三本《台湾府志》于1984年由中华书局重新整理、点校出版,受到文史界及各研究部门的欢迎和好评。编修台湾地方志的目的与意义,时人发表了许多好见解。
乾隆十二年(1747),福建新任总督额尔吉善在为范咸《重修台湾府志》所作序言中称:“今天下车书大同,各省及府概有志书,焕焉可述。独台湾以一府数县,肇辟于溟?芴昧之中,垂六十余年,而有志书二十五卷。吏治民俗,文教武略,洞源竟委,麟麟炳炳,几与中土埒,而恢诡有过焉,斯亦奇矣。”(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作者指出,在国家统一,台湾入于版图,肇辟府、县,实施辖治之后,经几代人努力而有志书之编修,令时人、后人可以阅览借鉴,洞悉该地之政教民情、山川风俗等事。他还从台湾的地理形胜出发,认为编修府志可知历代守土之吏“抚宁疆理”的情况,可知历任诸官的职司政绩,可见朝廷声教典文之影响(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
福建巡抚陈大受在《重修台湾府志》序中称:“台湾自入版图,垂今余六十年,卉服文身之域,茹毛饮血之俦,咸袭冠带、安耕凿,俗易风移,笾笾乎有中土之习。”(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说明在清初统一台湾之后,莅台官员先后继踵,“抚绥民番,辑宁海疆”(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采取稳定、安抚的政策,以巩固海疆、团结百姓。这种和平的教化政策迅速取得成效。朝廷辖台不过六十年,台湾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蒸蒸日上,其文明程度大进,民风士习犹如中原之地。他还指出,这种历史的大变迁,应有翔实的记载与永久的彰显,故需“取旧志而重修之”。于是有了范咸主修的《重修台湾府志》。因此志书是主权施行的记录,是政绩事功的通书。陈大受叙述台湾入清版图前的历史称:“元、明以前,率为逋逃薮,故事多荒略,而其地亦莫可考。澎湖之名,仅见于《隋史》,台湾则明季始称其名。然不过为日本、荷兰停泊、互市之地。既无历代废兴沿革、是非得失之概可资考镜,亦无文人词客游历寻览之迹可以感慨流连。故述之者恒患不文,间有一二记载,又涉于奇诞,人往往视若‘齐谐’之志、‘山海’之图,用广异闻而已。”(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这一叙述可见其史识高明。他认为,在有志书专记台湾之前,人们对台湾的了解十分简略。唯有台湾进入国家版图、官员入岛施治之后,所修志书对台湾的记述才堪称详尽、确实。可见,志书编修必须以国家管治为前提;守土临民者编修方志,本属国家行政辖治中应有之义。地方志书绝非“齐谐”、“山经”之类游戏笔墨或猎奇文章,而是庄重严肃的文化典籍,是鉴古知今的政治文献。
同年,福建布政使高山也在《重修台湾府志》序中称:台湾原为“海外荒岛”,为古地志书《禹贡》所不载,《职方》所不纪,自明天启朝才“稍与中华通往还”,至清初方入“圣人之治”。一旦进入教化,便如“风行草偃,翕然向治,遂臻一道同风之盛焉。”这话虽含夸饰,但也反映台湾“归化”后的实情:“入其境,人民济济,无雕题卉服之状,盖浸润于教化,涵濡于养育者,深且至也。”(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这种迅速而深刻的进化,正好说明台湾入于朝廷管治之后,社会全面进步,文教长足发展,确有日新月异之概,以致对照“旧有志乘”,便觉多需补充修订。他自称“修台志者,予素志也”(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说明古代临民治事之官,都有修志之志或修志之举的。所以,当他披览新修台湾府志之后,即予很高评价,称:“一画开而天地辟,二气运而岁功成,台志修而圣治彰,所以宁不重欤?”(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他把台志之编修与天地辟、岁功成、政治彰相提并论,以显其重。同时也说明,政治之功能绩效,社会之发展变迁,皆仗志书的记载而传扬。粮驿使者明福所撰志序则称:台湾统一之后,“臣服其黎庶,郡县其土宇;数十年休养生息,日就蕃昌。土地、人民、政事之大,不可以无志。”(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他应是十分明了国家治权与修志关系的人,故认为,政权管辖的土地、人民,必须通过修志加以记载;官员的治绩事功,也需通过修志才得弘扬。而且修志不能一劳永逸,尚需时时继纂续修,俾补其“规制事宜未尽洽备”之处,以便踵事增华,使后人“得其详且核焉”(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他意识到台湾修志重点所在:“台郡孤悬海外,为各省之藩篱”,故“于防海港口出入、水道纡回,言之尤详。必提其要害,纪其远近,使人因其形势以识控制之方。”(注:清・范威等修《重修台湾府志》,《台湾府志三种》中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23―1224,1226―1227,1233,1234,1235―1237,1244―1245,1250,1252,1256,1257―1260,1261―1262,1274―1276,1276页。)这里指出台湾修志的特别意义,在于使人知其形势之要,识其控制之方,以为安定社会、捍卫主权之备。由此更见作者思虑之深、识见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