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伦理学包含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个重要流派,它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一直处于争论状态,这构成了环境伦理学的重要内容。然而,在环境正义论看来,它们共同的缺陷在于抽象性,脱离了现实。非人类中心主义将具体的人消融在自然之中,是一种抽象的自然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强调超越群体利益差异与对立的抽象“类主体”,是一种人类乌托邦主义。环境问题必须与社会正义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得到好的解决。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正义
到目前为止,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时间,它所包含的主要理论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内涵十分宽泛的概念,在本体论层面,它认为人类在空间范围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在认识论层面上,它认为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是宇宙间一切事物的目的;在价值论层面上,它认为人类总是按照自己的价值观解释和评价宇宙问的一切事物。非人类中心主义否认人在自然界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认为人与自然界的其他成员是平等的,并不具有什么特殊性,如果刻意拔高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这只是人类的狂妄自大和狭隘的物种利己主义。可以说,环境伦理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在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的争论中成长壮大。这两种思想的理论斗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前生态危机的根源是人类中心主义吗?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应当为当前的生态危机负责。因为工业文明背后的价值观是人类中心主义,它把人看成绝对的主体,自然界只是用于为人所开发和攫取的客体,从而导致人与自然的危机。而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当前的生态危机并不能归咎于人类中心主义。墨迪认为,人和其他物种一样,不可能脱离自身的利益而存在,人理所当然是以人为中心,当前出现的生态问题产生于人类关于自然的知识超过了正确运用这些知识的知识以及人口迅速而无节制的增长。诺顿把人类的需要心理偏好分为两类:感性偏好与理性偏好,并认为,那种主张人的感性偏好都应得到满足的理论是强式人类中心主义,而那种认为只应满足理性偏好的理论是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当代生态危机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它只以人的直接需要、当前利益为导向,从根本上放弃了人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真正的人类中主义是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它并不必然导致生态危机。
第二,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吗?绝大多数人类中心主义者都把价值理解为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是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或某种评价标准对客观对象所做的评判,因此,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只有在它们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时才有价值,内在价值只属于人类。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也同样具有内在价值。利奥波德将价值赋予整个大地,而不是只属于作为其中一个子系统的人类,共同体的利益才是确定其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的标准。罗尔斯顿提倡“自然价值论”,强调自然价值的两个特征:客观性与创造性。从客观性角度来看,罗尔斯顿把价值当作事物的某种属性来理解,反对将价值完全归结为人的主观偏好;从创造性的角度来看,创造性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价值是进化的产物,在人类产生之前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都有价值的产生与存在。
第三,道德关怀的对象是否可以扩展到自然界?人类中心主义者总是把理性作为获得道德关怀的充要条件,因而伦理道德只能适用于人际关系,如果说人对自然有什么伦理可言,那最多只是一种间接责任或隐喻。但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从道德发展的历史来看,道德的进步过程本来就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奴隶、黑人、妇女等等在历史上就曾经不是道德所要考虑的对象,但时至今日,这种看法早已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同样,将来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现有的那种否认人对自然存在道德关系观点也同样会被证明是错误的。
虽然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长期以来是环境伦理学的主旋律,但这种争论也并没有立,即给环境危机带来出路,相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到了20世纪后期,环境运动明显出现了一种转向,即环境正义的议题越来越受重视。在环境正义论者看来,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它们共同的缺陷都是过于抽象,与现实生活的距离太远。人类中心主义强调抽象的“人类”。非人类中心主义一味地追求境界之高远、浪漫之情怀,忽视了现实生活中特定人的生活境遇,抹煞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和不同的诉求。
所谓“环境正义”,是指人类不分国籍、种族、文化、性别、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同等地享有安全、健康以及可持续性环境的权利,而且任何人都无权破坏或妨碍这种环境权利。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美国,它的出现是美国民权运动的一部分。1982年,美国中部北卡罗米纳州华伦县的居民举行游行示威,抗议在阿夫顿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场。美国之所以选择这个地方作为有毒垃圾的处理场,是与这个地区主要生活着有色人种以及低收入人群相关,人们开始注意到,环境问题并没有真正地解决,而只是将它转移到这些人居住的社区中来了。199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推到了高潮。在这次会议上,人们达成了有关环境正义的十七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个人、群体、地区、国家以及国家的环境议题都作为关注对象,把环境问题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联系起来,已经明确地认识到,环境问题如果不与社会正义问题联系起来是不会得到解决的。
到目前为止,环境正义依然是西方环境伦理学、环境法学、政治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它不再强调抽象的人类或者抽象的自然。我们认为,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概念的延伸,它所处理的并不直接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是在自然的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在理论层面,环境正义包含了三个正义维度:国内环境正义、国际环境正义和代际环境正义。国内环境正义强调族群、性别、阶级和地域的正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弱势族群、下层社会的人们以及女性通常会成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地域间的不正义,最为明显的是城市人的大量物质要求都来自于对农村生态资源的剥削,而由此所产生的环境后果大多由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承担。国际环境正义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正义,因为一方面,占全球少数的发达国家人民消耗、浪费过多的自然资源,并制造了大量废弃物,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资源剥夺与危机转嫁,占全球多数的落后国家的人民不得不承受更多的环境危害。代际环境正义探讨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差异性,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必须有赖于生态财富的维持,如果当代人只看重眼前的物质财富而忽略了生态财富,没有考虑到后代人的生态利益,那么他们是不会生活得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