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探析(一)

太平天国的婚姻制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题目,不过,以往的相关论着主要侧重从妇女政策的角度,探讨太平天国前期从隔绝男女到恢复家庭生活的演变脉络,尤其聚焦于男女分营(馆)制度、合挥制度,但对其具体演变过程的考察过于简略,并且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些比较敏感的史实,对后期的情形也较少涉猎,缺乏系统的研究。关于男女婚配和相互交往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太平天国一直有着比较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体现了洪秀全独特的政治与伦理思想,并在实践中对太平天国的政局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尝试按照上述思路,就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进行前后贯通式的考察。民间的情形不在本文考察之列,但在必要时仍对一些相关史实略加论述。

    (一)

  1853年春定都天京(今南京)后不久,太平天国正式颁布纲领性文献《天朝田亩制度》,内有部分文字涉及男婚女嫁之事。该文献宣布“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否定了买卖婚姻,设想由国库负责每家婚娶时的一切开销,采用统一的标准,即给钱一千文,谷一百斤,强调“用之有节”,反对铺张;同时突出了政治色彩,规定婚礼上必须举行祭告上帝的仪式,“一切旧时歪例尽除”。太平天国所拟定的婚礼专用奏章格式如下:
  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祷告天父皇上帝。今有小子○○○小女○○○迎亲嫁娶,虔具牲醴茶饭,敬奉天父皇上帝,恳求天父皇上帝祝福小子○○○小女○○○家中吉庆,万事胜意。托救世主天兄耶稣赎罪功劳,转求天父皇上帝在天圣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诚所愿!(注:《天条书》,《太平天国印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9页。)
  《天朝田亩制度》以16岁(含16岁)作为男女分田的年龄杠,但对男女的法定婚龄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同期颁布的一份通告中,太平天国郑重宣布:“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所宜然”(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0页。),明确提倡一夫一妻制。
  不过,上述规定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却严重脱节,而且也不是一概而论。首先,早在金田起义之时,太平军就划分男行女行,用军事编制取代了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组织,规定除洪秀全和后来被封为王爵的杨秀清等人外,一律严别男女,即使夫妻也不得同宿,婚娶之事自然更是无从谈起。其次,一夫一妻制仅仅针对广大官兵和老百姓而言,至于首义诸王,从一开始便实行的是多妻制。以洪秀全为例,他在1851年春就已经拥有15名后妃,后又逐年增加,最终达到了88个。
  金田团营期间,鉴于各地会众都是举家举族参加起义,为了打破清军的围剿,洪秀全特意在金田颁布五大纪律,其第二条便是“别男行女行”(注:《五大纪律诏》,《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1页。)。严别男女、拆散家庭适应了当时流动作战的需要,为金田起义从星星之火转变成燎原之势提供了便利,无疑具有它的积极意义。问题在于,在拥有了大片版图之后,太平天国领导中枢并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地加以变通,相反,却执意要将这种应急举措一直延续到平定天下以后,并且还将之推广到整个社会,使得其境内的所有城市均无一例外地变成了军营,从而走向了极端。以都城天京为例,全城居民以25人为单位,分别按照性别被编入男馆或女馆,不准私藏在家,实行严格的军事化编制和管理。(注:太平天国在所克城池的居民中实行严别男女政策自广西永安始。据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记载:“比据江宁,蒙贼(指蒙得天,详参下文,引者按)谓当安民,毋用男行女行法,但抽丁为兵,先定江南,再图进取,如明初故事。东贼(指东王杨秀清,引者按)大怒,谓汝何以不能认实天父,欲妄改天父排定章程,不从。”(《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以下简称《太平天国》)第4册,神州国光社1952年版,第719页)照此说法,在是否依旧在南京居民中推行该政策这一问题上,太平天国内部曾有不同的意见。)太平军通常占据民房宿营,俗称“打馆”。在此意义上,男馆、女馆亦称“男营”、“女营”。民女入馆后,“无论老少,呼曰‘新姐妹’,聚二十余人为一馆,老姐妹辖之曰牌长(职同两司马,受辖于卒长,引者按)。老姐妹者,广西女人也,亦不论老少。女馆多在西华门,比屋而居,谓之女营,分前后左右中为五军。军置女军帅一,亦广西女人为之;女巡查一,则男贼也。”(注:《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另据胡恩燮《患难一家言》卷上:“先是贼破城,分城中男女为二馆,名为男营、女营,编为左一军、右一军诸名目,以粤西、湖南男女贼首总之。”(《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8页)按:依据世人灵魂均来自上帝、彼此同为上帝子女的教义,洪秀全宣称“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姐妹之群”,故太平军不分长幼,均以兄弟姐妹相称。所谓老姐妹、新姐妹,系按照入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与老兄弟、新兄弟同。又,广西首义女子都是天足,早年曾在征伐途中与男子并肩作战,但在定都之后,随着洪秀全诏令“女理内事,外非所宜闻”(《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8页),她们便逐渐淡出太平天国的政治和军事舞台,其活动空间十分有限。)这些被组织起来的民女一律被勒令放足,且不得穿裙,以便于从事削竹签、搓麻绳、挖壕沟、盘粮等后勤劳务;善女红的女子则被编入绣锦衙,其绣花处曰绣花馆,算是上差。与女馆相比,男馆在军帅之下仍设师帅、旅帅两职,其成员则有牌面、牌尾之分,前者为青壮年男子,除在手工衙营务工或运粮搬物外,还随时奉调出征;后者为老人和幼童,主要承担煮饭、打更、放马、割草之类的轻体力活。
  在不允许夫妻同居和暂缓谈婚论嫁的背景下,为了整肃军纪,太平天国特别强调严男女之大防。《天条书》专门就第七天条“不好奸邪淫乱”的定义作了注解,强调“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杂。凡男人女人奸淫者名为变怪,最大犯天条。”(注:《天条书》,《太平天国印书》,第32页。按:该书初版于1852年,所列“十款天条”系据《旧约》中的“摩西十诫”修订而来,既是上帝教的宗教戒律,同时又是太平天国的最高法律。)太平军《定营规条十要》第五条也规定:“要别男营女营,不得授受相亲。”(注:《太平条规》,《太平天国印书》,第66页。)洪秀全在永安还专门降诏,吩咐“务宜时时严查军中有犯第七天条否,如有犯第七天条者,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无宽赦”(注:《严命犯第七天条杀无赦诏》,《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6页。)。太平军禁律则规定得更为具体而又严苛――“凡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犯天条,男女皆斩”。(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8,《太平天国》第3册,第231页。)也就是说,无论是过夫妻生活也好,两相情愿也罢,强奸也罢,只要是和异性发生了性关系,便一律属于犯下“奸淫”罪,格杀勿论。出于以儆效尤的考虑,对老兄弟量刑尤重。“点天灯”是太平天国的一种酷刑,专门用来处决犯有重罪之人,具体方法是将犯人从头到脚缠上棉纸,再浸泡麻油,涂上松脂白蜡,倒悬后活活烧死。
  对于卖淫嫖娼现象,太平天国尤为深恶痛绝,明令取缔娼妓。早在定都初期,太平天国便在京外颁布一份以“革除恶习,禁遏浇风”为主旨的告示,内将娼妓现象列为“蛊惑人心败坏风俗者”之一,宣布“娼妓最宜禁绝”,严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所宜然。倘有习于邪行,官兵民人私行宿娼、不遵条规开娼者,合家剿洗;邻右擒送者有赏,知情故纵者一体治罪,明知故犯者斩首不留。”(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90页。)后来,洪秀全还明确地将娼妓划为19种“生妖”之一。
  对于官兵与民女之间的正常接触,太平天国也严加防范。前引告示便专门谈到这一问题,内称官兵有时候将脏衣服送给民妇洗浣,或者请民妇缝补衣服,“既已私相授受,难免眉目传情,不可不妨微杜渐,以儆歪风”,宣布“嗣后如有官兵雇倩民妇洗衣缝纫者,概斩不留;其有奸淫情事者,男女并坐”。(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90页。)
  男女亲属之间正常的走动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为了隔绝男女,太平天国对女馆实行严密的监控,使之成为男性的一块禁地。男子即使赴女馆探视自己的家人,也一律被挡在门外,不得入内。有一则时人记载说,天京女馆“不准男子入探,母子、夫妻止于馆外遥相语”(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这与太平天国官方的了陈述十分吻合。1854年刊行的《天情道理书》就此明确规定:“即有时省视父母,探看妻子,此亦人情之常,原属在所不禁,然只宜在门首问答,相离数武之地,声音务要响亮,不得径进姐妹营中,男女混杂。斯遵条遵令,方得成为天堂子女也。”(注:《天情道理书》,《太平天国印书》,第529页。按:“姐妹营”又名“姐妹馆”,均系女馆的别称。)
  这样一来,男女交往便成为太平军中最大的禁忌,动辄得咎,几乎令人谈虎色变。
  太平天国之所以推行严别男女政策,除了出于适应战时需要的考虑外,与洪秀全在此问题上的认识或态度也有着很大关系。
  当年,正是基于对社会现状的忧虑和愤慨,科场连番失意的洪秀全深为基督教布道手册《劝世良言》一书的内容所打动。他痛感世道人心之堕落,便将作者梁发那一番引起他共鸣的“良言”奉为劝世、救世的真理,呼吁世人淑身淑世、正己正人,视道德自省为重建古代大同社会的途径,进而从一名眷念仕途的乡村士子转变为一位悲天悯人的宗教说教家。在洪秀全所严正批判的各种社会病态现象中,男女淫乱便是其中之一。当时,广州作为中外商贾云集之地,卖淫业十分兴盛。据载,“广州艳迹,以珠江为最,风月繁华,尤聚于谷阜”(注: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76页。)。洪秀全曾数次赴广州参加科举考虑,耳濡目染,对此有着深切的感受。在早年撰写的宗教宣传品《原道救世歌》中,洪秀全列数了世间6种“不正”的行为,强调“第一不正淫为首,人变为妖天最chēn@①;淫人自淫同是怪,盍歌麟趾咏振振”,告诫“自古善正无异德,只将正道淑其身”,奉劝人们返璞归真,不可“乱常而败伦”。(注:《太平诏书・原道救世歌》,《太平天国印书》,第11页。按:作为上帝的对立面,上帝教中的“妖”具有宗教、政治、伦理三层含义,既指灵界的异教诸神及其偶像(“死妖”),同时又指世间的清朝统治者和拜邪神、行邪事之人(“生妖”)。又,“盍歌麟趾咏振振”中的“麟趾”指《诗经・国风・麟之趾》,该诗描述周文王的子孙宗族皆化于善,无犯非礼。)洪秀全将“淫”列为六恶之首,认为这是人变为“妖”的标志,从中可以看出他对淫乱的敏感和憎恶程度。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策下,洪秀全在广西贵县赐谷村布道期间,还做出了诗斥六窠庙这一惊世骇俗的举动。六窠庙坐落在赐谷村附近的六窠山口,相传曾有一对青年男女在此邂逅,互对山歌,两情相悦,然后双双殉情;当地人纷传两人是得道升仙,便立像祭祀,尊奉其为六窠神。洪秀全则认为,这对男女本非夫妻,“淫奔苟合,天所必诛”,所谓得道一说过于荒谬,便作诗斥责道:
  举笔题诗斥六窠,该诛该灭两妖魔!
  满山人类归禽类,到处男歌和女歌。
  坏道竟然传得道,龟婆无怪作家婆。
  一朝霹雳遭雷打,天不容时可若何!(注:《太平天日》,《太平天国印书》,第44页。按:粤人称纵容妻女外出卖淫或自开娼寮者,男为“龟公”,女为“龟婆”;家庭之间媳妇称翁姑为“家公”、“家婆”,均为广东俗语。)
  事后,“迷信的土人,哗然鼓噪,纷起反对,几闹出大事”(注:简又文:《太平军广西首义史》,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8页。),可谓一石激起千重浪。六窠庙的传说原本是一个凄婉伤感的爱情故事,而洪秀全却由此“乃悟广西淫乱,男女和歌,禽兽不如,皆由此等妖倡焉”(注:《太平天日》,《太平天国印书》,第44页。),流露出他对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的误解或偏见,以及在对待男女关系问题上的偏执心态,尽管其本意是为了针砭当时污浊的社会风气。起义立国后,洪秀全又进一步将这种思想制度化。
  客观地说,严别男女政策有其积极的一面,既有利于太平军整肃军纪,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广大妇女的作用。在攻占南京之初,一名士兵欲强暴某店主的童养媳,因对方不从而用剪刀将其刺死,结果随即就被拿获,“讯明枭首示众”。(注:江恩燮《患难一家言》卷上,《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第332页。)就连敌视太平军的读书人也不得不承认:“贼禁奸淫最严,淫曰‘犯天条’,立杀,虽广西老贼不贷。”(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正因为法令森严,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所以,太平军早期的军纪比较严明,强奸民女之事极少发生。起初,南京城里的妇女人人自危,不少人为保住名节而纷纷自尽,旋见太平军“但掳掠而不奸淫,见女馆则不敢入,于是觅死之念遂息”(注:陈作霖:《可园备忘录》,《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第368页。)。这对稳定民心、迅速控制局面不无帮助。
  但是,上述现象仅是相对而言。事情的另一面是,隔绝男女政策无论在军中还是民间,都曾经引起极大的心理反弹,并由此触发了一连串令洪秀全等人预想不到的问题。
  南京城男女分馆的命令是于1853年3月22日――即太平军完全占领该城后不到3天――颁布的,“于是父母弟兄妻子立刻离散,家业顿抛”,全城居民一时人心惶惶,情急之下,“有请缓颊至来日遵行者,遂于夜间或阖室焚烧,或全家自缢,或近河塘牵连投水,纷纷无数”。这的确是一幅触目惊心的画面,“有一家数十口者,有同居三四姓者,望衡对宇,烈焰日夜不绝。水面浮尸或仰或仆,拥挤莫辨。其闭户仰药悬梁者,更不知纪极”。次日,“分析男女愈急,而乘夜遁归自尽者连日未休”。(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
  与民间的极度恐慌和过激反应相比,太平军内部的不满和抵触情绪也在日渐滋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而太平天国的隔绝男女政策毕竟不合人之常情,也缺乏最起码的人道。因此,尽管法令森严,动辄得咎,但铤而走险者仍不乏其人。《天情道理书》就此透露出一些相关信息。该书重申“现下残妖尚未灭尽,成家合好尚未及时”,许诺一旦“扫尽妖氛,太平一统,那时天父开恩,论功封赏,富贵显扬,使我们一班兄弟室家相庆,夫妇和偕”,规劝广大官兵“各宜坚耐心肠,勿因夫妇一事,自图苟合,不遵天诫,以及奸淫营中姐妹,大犯天条”,并以梁郭溱与妻子韦大妹屡次私行合好、功勋谢三奸淫营中姐妹为例,正告“自一路以来,所有不遵天令、夫妇私自团聚者,无不被天父指出,奉行天法,重究在案”。(注:《天情道理书》,《太平天国印书》,第527-528、531-532、533页。按:定都后,太平天国将永安突围之前入伍者一律加封“功勋”衔,享受“世食天禄”的优待。)据末句分析,自金田起义以来,夫妻冒死同居的事件一直时有发生。
  与梁、谢两案相比,同期发生的陈宗扬、卢贤拔事件震动最大,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就连清方对此也有所耳闻。1854年3月2日夜三更时分,东王杨秀清以天父下凡名义召集各官,下令锁拿镇国侯卢贤拔和冬官又正丞相陈宗扬,并立即亲自逐一审讯。陈宗扬供认曾与妻子谢晚妹私合过四五次,但否认曾对别的姐妹动过邪念,直至天父(杨)厉声逼问,才承认“果起此心,犹未成事”。卢贤拔也如实招认曾与妻子犯过天条三四次。于是,天父当场宣判:陈宗扬夫妇“屡犯天条,已经获罪,又欲诱秽他人,罪无可赦”,一并斩首示众;卢贤拔“身居显职,不知自检,竟致夫妇同犯天令”,姑念其“原有真心对天事主,且自知悔罪,直认不辞”,故赦免其死罪,听候发落。不久,贤拔拔被削去侯爵,戴罪立功,免予枷号游营,算是网开一面。事后,天父还特意告诫众人“切不可学此榜样,自取天诛”。(注:《天父圣旨》卷3,王庆成编注:《天父天兄圣旨》,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109页。按:关于陈、卢两人因夫妻同宿获罪一事,涤浮道人《金陵杂记》、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粤逆名目略》、张德坚《贼情汇纂》卷2均有记述。)由此不难看出,在太平军中继续推行严别男女法令的难度已经越来越大,局面趋于失控,乃至于天父为了处理夫妻同宿事件,不得不在深更半夜劳师动众地下凡。陈、卢两人都是身居要职的开国将领,仅仅因为过了几次夫妻生活便被诛被罚,足见当时处置此类事件的严苛程度。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成婚的将领来说,他们即便有偷食禁果的念头,也没有陈、卢那样的机会或条件。业已成家的将领也不免对严刑峻法心存忌惮。于是,禁欲主义的氛围,与异性完全隔绝的环境,难以排解的性压抑、性苦闷,终于滋生出病态的性行为,即同性恋现象。时人写有“狎娈童”一诗描述道:
  人心不同各如面,水炮不如铜鼓便。
  招邀游荡两雄俱,玉貌朱唇大线辫。
  噫嘻!老兄弟带娃崽,甘言诱之娃崽悔。
  少年莫逞好颜色,城外兵如城里贼。(注:马寿龄:《金陵城外新乐府》“狎娈童”诗,《太平天国》第4册,第745页。)
  清军与太平军中均流行着不少隐语,内有一些隐语是通用的,如“打水炮”又作“打水泡”,指奸淫妇女;“打铜鼓”即“打童股”的谐音,指鸡奸。从上诗可以得知,无论是南京城外的清江南大营还是城里的太平军,当时都普遍存在着鸡奸现象。太平军中被鸡奸的对象是那些被收养的男童。按照规定,凡是军中的老兄弟,均可以将民间的俊美子弟收为义子、义弟或负责勤务的侍童,名曰“带娃崽”。(注:涤浮道人:《金陵杂记》,《太平天国》第4册,第623页。)一些娃崽因此而遭到性侵犯。马寿龄《金陵癸甲新乐府》“带娃崽”一诗有“昼随马后夜床第”(注:马寿龄:《金陵癸甲新乐府》“带娃崽”诗,《太平天国》第4册,第734页。)句,即隐指此事。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太平军禁律专门就此厉行规定道:“凡奸老弟,如十三岁以上皆斩,十三岁以下专斩行奸者;如系和奸皆斩。”(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8,《太平天国》第3册,第231页。)关于具体查处情形,涤浮道人《金陵杂记》一书有所记载,内称“去春(指咸丰三年癸亥春,引者按),群贼中多有犯鸡奸者,贼目审系用强,即将其人五马分尸;和即皆杀。嗣后有指被鸡奸者,遂将该童毒打,必致认诬而后已。从此即未闻有鸡奸之事矣。”(注:涤浮道人:《金陵杂记》,《太平天国》第4册,第624页。)张德坚《贼情汇纂》则云:“奸淫之禁,贼令甚严……然男子强奸和奸之案则从无犯者,盖贼多无赖恶少,此风最甚,凡见俊美子弟如获至宝,或认为公子,或带为老弟,同居一室,虽有分床之令,更深夜静,其谁察之?况夫比比皆然,互相回护耶?”(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12,《太平天国》第3册,第317-318页。)可见鸡奸现象在太平军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只是因为查处工作流于虚应故事而不了了之。
  上述夫妻同宿、同性恋等现象的出现是严别男女政策物极必反的结果,标志着该政策业已受到来自太平军内部越来越大的冲击,进而加大了太平天国管理、约束军队的难度。该政策不协调的另一面还在于,洪秀全、杨秀清等首义诸王身体力行的却是多妻制,与军中所实行的禁欲主义形成了强烈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