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构成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是维系和谐人际关系、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所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靠强制手段来实行的;道德则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以及教育等力量来维持的。道德诉诸人的内心自觉,而法律则诉诸国家的强制。
目前我国政策法规的监督体系缺乏独立性,有时显现出权威性不强。实施监督时受到干扰和阻力太多。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往往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将功抵过,减少了以权谋私者的风险,强化了违法违纪者的侥幸心理。
今天我们要倡导和建立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加强“组织文化道德建设”的历史依据
从历史上看,我国有三种典型的治国方略:儒家的德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著名思想家孔子就说过:“仁者爱人”。确立儒家“为政以德”、讲求“德治”的政治思想和理念,主要是指以德治君治吏,认为治君治吏是以德治国的关键。自汉武帝确定“唯儒独尊”后,礼义道德教化被置于治国的首位,从而确立了中国古代几千年占统治地位的“德治”传统。儒家讲求“明道、修身”是“治国、平天下”的前提条件。
中国古代的法家讲究“术”、“势”、“权”,视百姓为刁民,主要是重刑,使用强制手段。道家的无为而治往往兴盛于历经战乱之后,百姓需要休养生息,对民众的压榨有所收敛,采取无为而治。
总的来说,儒家文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改善了民族关系,加强了民主团结,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历史上有“德治”传统,人们对此有较多的认同感。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与中国的德治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书记提倡的亲民爱民措施,也是注意到了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当然,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同时,实现传统德治的现代转换。
二、加强“组织文化道德建设”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和“以德治国”方略要求必须加强干部从政道德建设。
我们党历来重视道德在治党、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倡导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新型道德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肯定了中国在“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并具体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治国”职能,党和国家机构的公职人员是接受人民的委托,担当并成为“治国”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公民必须“尊重社会主主义公德”;《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就把尊重社会公德确认为基本法律原则。实现以德治国,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提高执政的中国和国家机构以及广大公职人员的“治国”能力,其中包括思想道德素养,尤其是要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加强以“三个代表”为核心内容的道德修养教育。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历来成为人们修身养性,完善自我乃至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我们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其中关于人的道德修养的智慧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丰富和全面。传统道德修养强调“忠、孝、悌、礼、义、廉、耻”等若干准则,极力培养“智、仁、勇”三者兼备的健全人格。2001年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落实“以德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指导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二)党规、党纪要求必须加强干部从政道德建设。
“道德不倡,天下不宁”。道德兴则国兴、家兴、业兴;道德不振,于国于家,于人于己都意味着一种潜在的灾难。
古人把道德操守提高到了极致,提倡“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谓“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志士仁人,有杀身以成仁者,把道德看得比生命更重要。
早在延安时期,我们党就倡导干部的道德教育。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国就于1952年开始了“三反”、“五反”运动,使干部从政道德有了明显提高。面对改革开放新形势,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及规定来强化官员的道德建设,在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还高度重视用法律手段进行反腐败斗争。近几年来中央查处的若干大案要案更充分显示了我党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1990年中纪委提出《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另颁布有《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从制度上给加强干部从政道德建设提供了保证。《中国章程》中也明确规定:“对党员还要进行远大理想教育,抵制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