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建(一)

这里讨论的“封建”,是关于社会性质的研究。“社会性质”是由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生产方式(Produktionweise )的经济学意义指特殊的生产资料与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本文试图讨论关于“封建”意义的历史发展及其本质意义,这对于我国古代历史的研究应当是有意义的事情。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这里提出一些初步看法供专家参考。

    一、“封建”意义的历史发展

作为社会性质的“封建”,与中国古史上的“封建”一词的意义有一定的区别,这可以说是学界的共识。然而,西方的“封建”被近代的学问家们翻译过来的时候,采用了中国传统的“封建”一词,两者在意义上有没有什么共通之处,却应当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封建、封建主义(Feudalism)是欧洲近代用语, 是欧洲古典时代所未有的,专家曾经指出“中世纪的西欧人并不知道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封建制度”(注:马克思《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它最初见于中世纪的拉丁文书籍,严复(1853—1921)于1901年翻译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译名为《原富》,南洋公学译书院1901年出版)时将它译为“拂特”,并在按语中叙述其制(注:从这个按语看,严复所译称的“拂特”,实即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之制。)。

本世纪初, 严复于1903 年翻译爱德华.詹克斯《政治制度史》(1900,E dward Jenks A History of Politics )(译名为《社会通诠》)一书时正式采用“拂特封建”和“封建”之词来对译Feudalism。关于这个对译的错误之处,日知先生做了深入的分析(注:日知《中西古典文明千年史》第184—189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他说:

“问题的中心,Feudalism问题,只能是中世纪的问题, 这个问题无关于欧洲古代,也无关于中国古代,用古典中国很少见的‘封建’与之对译,不对。但本世纪初年的这种误译,不久就在国内外大为流行,至今将近一个世纪,经过五四运动、人民解放战争,不正确的译名,被用于正确的斗争的场合,已成惯常了,不好轻率改动了!今天,只要做到一点,不要在古典中国文明文化的任务中放进这种误译,还古典文献中的‘封建’以正确的解释,‘殖民建邦’,古典时代的事业,而不是中世纪欧洲的‘拂特’,就可以了。今后翻译中国古典文献时,并注意不再用外来的属于欧洲中世的Feudalism去对译就好了。(同上书第188页)”

日知先生的见解是很深刻的,但似乎回避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对待大量的马克思主义文献的相关对译问题;二是既然用“封建”一词对译Feudalism是错误的,那么该如何译才正确呢? 日知先生提出“方便处加‘中世’标识,作‘中世封建’也可以,不加也无妨,约定俗成可也”(注:日知《中西古典文明千年史》第190页。侯外庐先生也曾提出过类似的看法,见《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原载《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引自《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第62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39页。)。然而这样说来仍然没有摆脱“封建”的圈子,因为说“中世封建”依然是“封建”,照此类推似乎还应当有“古代封建”、“近代封建”,反而使“封建”的行用范围更广。按照日知先生和侯外庐先生的说法,“封建”一词的对译是错误的,只是由于行用已久而不得不如此。其实按照科学最讲认真的原则,既然是错误的,就应当更正,“行用已久”并非坚持错译的过硬理由。

愚以为用“封建”一词进行对译是可行的,并非是一个错误,在严复的时代能够用这个词进行对译,可谓是一个创造。应当看到,对于封建、封建主义的认识有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过程,我们不可以用今天对于封建、封建主义的认识来要求严复,严复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封建、封建主义的概念。就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来说,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上个世纪,西方学者关于“封建”的概念主要指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核心是指封君与臣属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受了这种观点的影响,所以在他们关于“封建”的理论中有许多是在强调这种属于政治的法律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又在许多地方,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封建的生产关系、封建的土地关系,这是我们在研究关于封建问题时所应当注意的。

我们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用科学的标准来考察这个对译是否正确的问题,应当在马克思理论的指导下创立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我们所理解的作为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的“封建”,既不是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即严复所称的“拂特”),也不是中国古代在“封邦建国”意义上的封建,而应当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则的“封建”及“封建主义”的定义。

许多专家对于创立有中国特色的封建主义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侯外庐先生就是其中很突出的一位。侯外庐先生从春秋时代的文献里相关记载研究出发,指出“封建”有三点意义:(一)“封建是为监视下民(直接生产者)的制度;(二)封建是以土地耕种为要件的制度;(三)封建是在土地与生产者结合的‘邑’之下,以保持氏族贵族延续的制度。”而且“封建亲戚,以蕃王室之说,是战国时代的造说……,在战国末年儒家集国语所凑成的《左传》才把周代封建的制度有源有本地描画出来,而到汉代儒家则把这一封建制度造到三代,更推及黄帝。”“‘封国’非封建制度。”(注: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第113—116页,新知书店1948年版。)从其所举封字古义看,“封”实与土地有关,这是大可引起我们注意的事情。封字古义为在田地疆界上封土植树以为疆界标识,《左传》《周礼》等皆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文》训封字之义为“爵诸侯之土”就古制而言,是准确的。封可以代表封国,如伪古文《尚书.蔡仲之命》“予命尔侯于东土,往既乃封”,即为一例。《诗经.烈文》谓“烈文辟公,锡兹祉福,惠我无疆,子孙保之。无封靡尔邦,维王其崇之。念兹戎功,继序其皇之。”侯外庐先生说:“这里的‘封靡’之义颇难索解,似谓勿把疆界乱为封树。”(注: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第117—118页,新知书店1948年版。)关于“建”,见于鲁颂,指建立侯国。封邦建国在周公制礼的时候已经成为系统的规范的制度,然而用“封建”一词概括其事却迟至春秋初年,鲁僖公二十四年(前636年)周僖王想联合狄人伐郑, 周大夫富辰谏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认为因周与郑之间存在着“封建”关系,所以周应当与郑亲善而不可联狄伐郑。

在分析“封建”一词时,过去专家们多以为它只是以封邦建国为形式的政治制度,从而与作为社会形态的“封建”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其实,我国上古时代的封建,形式上是政治权力的封建,而实质上是对于劳动力和土地的分配,并且这个分配是按照等级层次为标准而进行的依次分配。关于这方面的材料见于彝铭和文献者甚伙,人们多耳熟能详,故而不在这里罗列。我只想在里指出一点,那就是封建之制最终的着眼点在于对于劳动群众的控制,《白虎通.封公侯》谓“王者即位,先封贤者,忧民之急也。故列土为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即道出了其中奥妙。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的理论,生产资料的所有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周代的封建之制恰恰在这方面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说,严复在本世纪初就采用了“封建”一词进行译作,实为天才创造。“封建”一词长期行用不废,与此应当是有关系的。

    二、“封建制”的产生

这里所提到的“封建制”即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按照长期流传的“五种生产方式说”,它的产生应当是不成为问题的:封建制产生于奴隶制的崩溃。然而,在近年的研究中,专家们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后,对于“五种生产方式说”提出了有力的质疑,精辟地指出“前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有前后高低之分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注:胡钟达《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引文见《胡钟达史学论文集》第248页,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还有的专家研究了东斯拉夫人古代社会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未经过奴隶制而直接向封建制过渡”的情况(注:见张树栋、刘广明主编《古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第173—183页,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然而,对于封建制产生的历史道路问题还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研究方面进行再讨论。

为了更深入地解剖资本主义,就必须对它产生的历史进行研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手稿中所写《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就是为完成这一重大理论任务而进行的工作的结晶。马克思的这部手稿写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后期,当时的学术界对于人类原始社会的系统认识还没有建立,在马克思写这部手稿二十多年以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才问世。在写这部手稿的时候,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问题正在进行探索。就是在这样的探索过程中马克思已经提出了许多光辉的天才的思想。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古代社会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指出了农奴制和奴隶制的萌芽是同时出现的,他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改变的最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里决没有把农奴制说成是奴隶制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而是原始形式的必然和当然的结果。对于马克思的这个论述,早有专家注意到其重要意义,例如,林甘泉先生在分析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时候,在引用上段语录后即指出:“世界历史的进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样,由共同体土地所有制过渡到土地私有制,既可以产生奴隶制,也可以产生农奴制。”(注: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第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可是,有的专家深入研究了马克思的这部手稿以后,断定:“马克思不仅清晰地说明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必然性,还深刻地揭示了这种转变的内在原因。”(注:何顺果《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考辨》,《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1期)。 )这确实是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如果马克思真的肯定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必然性”,那么长期流传的“五种生产方式说”也就基本上可以成立了。为了深入研究这个问题,这里我们将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具引如下:

“财产的各种原始形式,必然归结为把各种制约着生产的客观因素看作归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这些原始形式构成各种形式的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同样它们又以一定形式的共同体为前提。这些形式由于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而在本质上发生变化,于是属于第一种状态的一切财产形式的单纯肯定性质便丧失了,发生变化了。它们全部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因而包含着这种对自身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0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在资本主义以前,劳动者本身以各种形式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时候,这些形式逐渐解体,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所谓劳动者本身被列为生产的客观条件,就是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无论是奴隶制抑或是农奴制,其实质都是相同的即剥削者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全部(或部分)占有,马克思所说“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的真正含义应当就在这里。在生产方式中,人与人的关系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有大的改观,“对于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的条件,而只有劳动才是生产的条件。如果资本能让机器,或者甚至让水、空气去从事劳动,那就更好。而且资本占有的不是工人,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地占有,而是通过交换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9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所说的“全部包含着奴隶制这种可能性”,正是指前面所说的“劳动本身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农奴制和奴隶制)之内”来说的,实际上是指农奴制中也有奴隶制的成分。所谓“奴隶制这种可能性”,其前提条件就是“农奴制和奴隶制”。因此,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得不出原始社会解体后必然进入奴隶制的结论。

关于封建制的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了通过征服形成封建制的情况,他们说:“野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一事实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输送出去的;它起源于野蛮人在进行侵略战争事宜的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所存在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注:《德意志意识形态》,《全集》第3卷俄文版第74页, 转引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下册第436—437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恩格斯也曾指出在征服的情况下产生封建主义的两个例子(注:见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一是法兰克人侵占高卢以后,“那里仍然留下很多罗马的大地主,他们把他们的大部分地产租给自由的或不自由的佃农,叫他们缴纳地租(Canon),替他们耕种。”另一个实例是“在7世纪末叶, 高卢教会的全部地产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只能多于三分之一,不会少于三分之一。这些庞大的地产,一部分是交给教会的不自由佃农耕种的,可以也有一部分是由自由佃农耕种的”。除了罗马大地主和教会之外,最大量的土地是贵族的采地,“由采地制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等级制度,从国王起,经过大采邑主(帝国直属公爵的前身),到中等采邑主(即以后的贵族),并且从这里起,下至生活在马克公社以内绝大多数的封建等级制的基础。”关于由征服而封建化的情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又说:“对于被征服者的统治是跟氏族制度不相容的。”例如蛮族入侵罗马帝国以后,“他们既不能把大量罗马人吸收到氏族组织里来,又不能用氏族组织去统治他们,于是须要设置一种新的政权,……因此,氏族管理组织的机关便转化为国家机关了。”

那么,在没有征服的情况下封建主义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指出:

“‘民主的’原始的命运是必然的:固有的土地所有权为君主、贵族所篡夺;在领主和农民公社间的家长式的关系带来农奴制。……这种发展是有趣的,因为这里的农奴制是在纯经济的途径上起源的,没有表现征服和种族两重性的中间环节。”(注:《致恩格斯》,1856年,《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2卷第182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这种“纯经济的途径”实即徭役,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统治阶级,主要的课赋,依然是徭役劳动,在事情象这样的地方,与其说徭役劳动从农奴制度发生,无宁反过来说农奴制度大多数是从徭役劳动发生。……自由农民在他们的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他们替公地盗占者做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发展的。”(注:《资本论》第1卷第269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关于最初的“徭役”情况,我们可以推想,既然徭役是农奴制产生的契机,那么,在徭役中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通过物来体现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便应当受到特别重视。在没有一个明显的地主阶级出现的情况下,封建制是否会出现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最初的徭役只存在氏族贵族与普通农民(即氏族成员)之间。这种存在于氏族制形式之下的徭役制就是封建主义的萌芽。应当指出,徭役劳动所直接产生的是农奴制,而农奴制与封建制度是不能划等号的,在别的生产方式下面也可能出现农奴制,但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农奴制应当是最为典型的农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