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管理商人
市场的主体是商人。按照商人的概念,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应属于商人的范畴。商人的分类标准很多,87 这里“以其是否承担政府经济任务”,将商人“分为两大类:” 官商和民商。88 清政府对待官商与民商有不同的政策和管理方式。
1 官商
所谓官商就是由户部、工部、内务府、及国家令各级政府招募而来,直接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的商人,或者是经营国家专卖商品的商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就是官商。官商与民商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民商中的部分人可以被招募成为官商。官商不再被招募时,就变成民商。一个商人也可以在不同时期,充当不同性质的商人。89
政府利用官商,进行专卖商品的经营,以确保财政收入;采买铸币材料,解决财政中的困难;参与对外蒙古、朝鲜等国的贸易;运输军需物资,金川战争的军需,都“招商包运”;90 驻西北边防的军队,由官商“承运军需籽种”。91 此外,官商还运输军粮、农用工具及其他物品;减灾赈灾,每当各地粮食缺少,价格上涨时,各地方政府都招商运输粮食,道光年间,“江淮等属被水成灾”,“奉恩旨招商采买米麦,运往灾逼销售”。92 当然在紧急救灾情况下,并非全都招募官商进行,也临时雇用民商运输。国家把官商“当作施行财政政策”的一种工具。93
官商是应国家需要而产生的,又直接为国家经济服务。他们既享受国家给与的经营优惠政策,又必需为国家财政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就必然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官商享受优惠政策表现在多方面。
其一有免税特权。茶商自卖的茶叶不纳税。乾隆九年规定,铜商办铜“经过各关免其纳税,每年额办之外,如有多余,听其自行贩卖。”94
其二,官商可以从国家提供的低息贷款中得到好处。官商办铜都是“预领价银”,“每因限期宽裕,将本年所领币项,营运射利,新旧挪移”,从中取利。95 康熙时期,国家多次下拨款项借给盐商,四十二年,借给两淮众盐商周转资金一百万两;四十三年,又借给长芦盐商张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转资金七十万两。96 雍正时开始由盐商付利息,“当领本之初,虽或不无折扣,而尚有现领之银可资周转。且完息仅止一分,不觉其为累也。”97 一般来说,借给盐商的利息是不高的,这从盐商们把国家发放的帑银视为重要财源就可以说明,重息并非重过于嬴的利润,否则盐商就不会视为财源,而视为累商了。作为商人只要嬴利大于借款的利息,就有利可图,若反之,商人是不会贷款的。正如有人指出的:“内务府的币银利息大大低于当时社会上的高利贷,其出借条件并非苛刻,还有展限,恩免之说。币银带有扶植盐商涵义这一点就是毫无意义的了。” 98 有人引用一条史料: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四年为止,共借给帑利银六十万两,俾作运本,庶该商等赀本充足,得以转运。”据该商等禀称,“将来缴还所借银六十万两外,情愿再加利银六十万两,共缴银一百二十万两” 99 来说明借给盐商的款项利息重,而引文表明的恰恰是盐商“情愿再加利银”,显然这是盐商的报效,而不是借款的利息。
其三,官商经营专卖商品具有经营垄断权。经营盐、茶、人参、铜等专卖商品,无疑可以获得厚利,贩铜置货,“内地价一,至倭可易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100 而民商则不能经营这些商品。当时丝是禁止外运商品,但铜商可以“每船配搭绸缎三十三卷”,“准配二三蚕糙丝一千二百斤”,“其非办铜商船仍不得援例夹带”。101 官商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可以迅速获得的厚利,民商不能与之比拟。因此,在清中期以前,富有的商人愿意充当官商。
得到政府给与实惠的官商以向朝廷纳税、报效、捐输作为回报。政府依靠官商的纳税、报效和捐输收回大量资金,使财政收入得到保障。“有清一代的盐商报效,数额巨大,总数达八千一百余万两。” 102 这种报效多在军需、兴修水利、皇室需要、自然灾害时进行。在1750~1800年间,运盐商人每年可获利润500万两。103 盐商平均每年捐输近百万两。104 盐商大概是官商中报效、捐输较多的,他们捐输的款项也只占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可见捐输、报效只是官商利润的一部分,大部分利润是官商投入再生产;或者自己消费;或者作他用了。报效和捐输,没有时间名额的限制,随时可以进行,所以这种方法比较灵活、方便,为更多官商提供了机会。同时“捐输者因捐输量不同可得到从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役直至七品顶戴等各种优免和地位。”“如能通过捐输得到顶戴,就可取得某种准官僚的资格,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105 大多数官商依靠报效、捐输取得官职,或者得到某种经营中的利益。因此报效、捐输对官商来说,并非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实际好处,他们是不会做的。
2 民商
对于官商以外的商人,这里称为民商。政府对民商推行的是一种宽松的政策,放手让商人在市场上自由竞争。除了收税之外,商人经营什么?价格多少?如何运输?怎样储存?完全由商人自己决定,对此政府没有行政干预。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长江上中游地区与下游地区;西江流域等这些具有粮食供求关系的地区,粮食价格在各地的需求与供应之间,有一种连动性、相关性;而且在苏州、杭州及长江三角洲的大部分地区价格变动通常具有同步性。106“米谷自衡州而下多聚于此,【湘潭】大约视湖北、江南之时价为低昂,倏增倏减,初无定局。”107 这说明湖南市场粮价与湖北、江南粮价之间的连动关系,是从府与府、市镇与市镇之间点到线,和地区与地区之间面与面的连动。同理,其他有供求关系的商品,其价格也会有连动性。康熙三十年夏,“诸商人闻江北旱蝗相继,争籴米而东,舳舻首尾相衔,蔽江而下。汉江之间,米价日增,而江南依然如故,利之所在,人争趋之,反贵为贱,翻贱成贵,甚矣。”108“贵之征贱,贱之征贵,货财生殖,自古如斯。”109 供求关系引起市场上商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可见在市场的竞争中,价值规律在操纵商人的经营,调节各类商品的价格,决定着商人的投资方向。
政府的政策、法规主要反映在保护商人利益方面。为商人旅途安全,各地方政府设置导航标志、救生船、巡船、卡房等设施,并派兵执械护送。110 在沿海运输中,政府针对商人经常遇到海滩等危险,制订一些保商措施。如向近海邻国发函,请邻国对遇风漂至各该国领海的中国商船和滩民“收养解送”。111 琉球、韩国、日本曾多次救起中国滩民,送资遣返回国。雍正九年在法律上规定:“商船在洋遭风落浅,巡哨汛守兵丁不为救护,转抢夺财物,拆毁其船,以致商人毙命,或未致毙命,皆照例分别首从治罪。” 112 对沿海居民抢劫搁浅商船财物,严行禁止。113 福建、浙江、江南、广东、山东五省沿海,按期轮派官兵巡哨,若有行船被劫,限期破案,否则有关人员受参处。114 浙江省还订立保护商船的章程。115 广东派五路巡洋师船保护商船。116
在内地也有同样的法律,直隶“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 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 雍正八年议准,这类事情如“一经商人呈告,该监督即会同永平府审讯明确,照白昼抢夺律治罪。”117 各地方政府也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顺治十七年,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立碑。118 福建省示禁滩河恶棍扰害商旅;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119 雍正十年,广东香山县标营巡查官兵抓获冒领县照,借巡河护客为名,抢劫新会农民灰船的盗匪李立正。120 在江西,有的地方滨江近湖,商贾船只载货往来,难免风浪之险阻,每遇事故就有宵小侵凌。地方政府将简明告示分贴沿河江湖处所,及汛地晓谕,务使人人皆知,禁暴戢奸,防护严密,仍令文武员弁,每月终将巡查有无救护缘由,统于巡缉河道折内声明,汇报查考,毋违。”121
政府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护商人利益的条文,对违反法律的官员进行惩罚。湖广巡抚张某,“莅任未久,黩货多端,凡所属地方盐引、钱局、船埠等,无不搜括,甚至汉口市肆招牌,亦按数派钱,当日保举之人,必有贿嘱情弊”。张某被革职。122 奉天锦州知县等官员以办差为名,向进口商船和在口岸的行户索银一万余两,受到参处。123 宣化县知县王秉正赊欠商户布银不还,被“问拟杖罪”。124
对官员、军队、基层政府和牙行滋扰商贾,中央政府屡下禁令。清初,政府军与吴三桂作战,广东总督卢崇峻,“奏请大兵往来封借商民船只,不许。”同时,永禁借名军需“勒索供应”,对违犯者“指名参奏”。“军需络绎,往往累及小民”,户部题准“饬各该督抚,严查地方官员,凡一应供应粮饷及沿途喂马,俱准动用正赋,不许借端私派百姓,至办买米粮草豆,务照时价支给,勿致累民。”125 康熙皇帝驻跸热河时,下令“凡商民货物往来,俱不输税。”着严行稽查,“无论满洲绿旗兵弁,傥有需索商民者,即指名题参治罪。” 126 在开放海禁的谕旨中称:“文武官弁藉端需索者,皆从重治罪。”127 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商贾居民饮泣莫诉”,对此,户部题准“衙门需用货物照价平买”,并“通行直省督抚提镇等处,一体遵照”执行。128“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 129 嘉庆二年,江西“各镇市有不法行户,把持行市,欺弄生客,以贵为贱,暗出客名,议价交单承买,即行长价。其原卖之客银尚未得,而该行户先获重利,客虽知而哑忍。”按察使发出命令,对此等奸牙“应速拿究”。130
各省也规定地方性法规,诸如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等。131 并以立碑示禁的方式,向社会颁布。这种碑文在各地都有不少。132 乾隆年间,江西禁革铺垫供应;133 饬禁省城磁铺当差;禁革木行借派当差。134 福建办理军工应需料物,不许派令业户行保领价代买。135
在清代的法律中,士农工商都属于凡人等级,商人犯罪与士农工犯罪的处罚是同等的。136 并没有再把凡人分成四等,士、农在上,商人最下的法律和实际事例。对商人服饰的规定,也说明商人与其他凡人等级并无区别。顺治九年规定,“领催吏书通事耆老兵民商贾等,准用素缎素纱绫绸绢纺丝各色布,准带貂帽狐皮帽。”以后又定,“商贾有捐纳职衔者,冠带服饰各从其品,无职衔者与庶民同,不得僭越。”商人的服饰标准,比凡人等级以下的人高。“各衙门舆隶等役,及民间奴仆长随,不得滥用缎纱及各样细皮,违者治罪。”137
当商人与农民发生矛盾的时候,各地方政府具有法律效益的判决,应该说还是公正的。福建北部处于闽江上游地区的各县出产木材,商人砍伐后,沿河运输。乾隆三十五年,建安县游天逵等人以商木冲坏农田为由,“阻运勒索,甚至聚众凶殴”,官府对游等人“分别杖笞折责发落”,并追回勒索钱文,还给木商。为此,省里酌定章程:禁止河流沿岸乡民对商人勒阻;木商放排应小心,冲损田地、桥梁等要酌给工费。138 类似事件在浙江也发生过,那里的政府作出了相同的处理。乾隆五十五年,徽商为购买杭州沿江闸口至秋涛宫一带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沙地,建立木商公所,堆贮木材,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沙地纠纷。地方政府认为,该沙地正当木商运木要路,关系木材堆贮。如果以这些沙地开垦种粮,地亩之税只有百余两,而木商运木的关税,则高达数万两,“核计课额,增减悬殊,自应统归木商全行管理。所有新升课银,即令该商永远承纳。”并“将从前已纳之银,及开垦工本,一并从优偿还。”同时勒石立碑,永远遵行。139 与福建省政府不同的是,浙江省政府看到商人缴纳的税额,要比农民纳的粮税多得多,从国家财政考虑,维护了商人的利益。这种认识远远超出传统的重农思想,值得注意。
政府为商人设立商籍,使商人子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为他们创造了升迁和享有一定特权的机会。虽然这主要是对官商的,但也有民商获得这种实惠。清代继承明制,顺治十一年,“设立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陕省向未设有商学,……惟每科乡试内有甘肃省宁夏府商学生员,”陕西实指宁夏设有商学。140】六省商学。”康熙六十年,“设立广东商学。”141 但与明代略有不同,“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奉天地方贸易商人不准于该处入籍。”142 清代的商籍包括盐商之外的商人。但商学并非在各省都设立,而且,从有关的记载看,143 大概绝大部分应试之人是盐商子弟。“学政姚梁条奏,以商籍子弟原例因其不能回籍应考者,准在行盐地方入籍,若本省之人在本省充商,均令归入本籍州县应考。”144 当然“也可以找到一些非盐商家庭出身而以商籍应试的考生。如死于署陕甘总督任上的沈兆霖(1801~1863)。”“(盐商另立学额)显然不是对商人的歧视,而是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资助而给予的一种特殊优遇。另立学额使他们取中的机会要多得多。”145
政府推行捐纳制度,商人是受惠者。清代的捐纳制度源于前代,清代历朝都实行过。捐纳制度一般是国家需要经费,如军需、河工、赈灾、营田;或者是财政入不敷出时,由政府诏谕富有之人进行,根据捐纳数量授给捐纳人相应的官衔。捐纳有常平仓谷,也可捐其他商品或者银钱。雍正“十三年议准,各省捐纳贡监职衔,……准将生熟铜斤照数交纳。”146“近年以来,江浙等省之人携其所产布帛等类,到甘易换民间粟麦,纳诸官仓,填取监名,实收而去。”147 新疆“请于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商贾百姓,准其以布捐监。”吐鲁番、喀喇沙尔商民,“准以棉花捐监。”148尽管捐纳制度不是政府专门给商人提供的作官机会,对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都是均等的;尽管捐纳官衔的人往往被正途官员看不起,地位低,其特权、利益也不如正途官员,但是,捐纳的事实不能不说是政府给商人的一种特殊优惠。因为能够获得这种机会,恐怕只有富俗的商人。广大低收入的百姓,特别是大多数农民没有财富,所以也就不能享受这种机会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