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岸金融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在岸市场的特殊性。离岸市场的出现和发展虽然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离岸市场仍然是有监管的市场,而且受来自多方面监管和法律影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机构能够行使完全控制。离岸市场的发展促成了国际金融的一体化,也造成了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对离岸市场客观上需要加强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是一个十分有争议的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弄清离岸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一体化以及国际金融体系稳定的关系、正确认识和运用离岸市场以及为我国建立自己的离岸市场提供借鉴、消除模糊认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对监管科学内涵的理解和实证分析,对离岸市场是否存在监管进行考证。
(一)离岸市场监管的理论思考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简称。科学地界定金融监管的内涵,须从监督、管理的语义入手。监督,在我国是指监察督促。监察是注视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是否合规,督促是在金融机构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规范时促使其依规范行事。由此可见,金融监管是有关职能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检察和监督,促使其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监管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能的行为。就离岸金融而言,监管的主体一般有国际组织、政府机构,此外还应包括行业组织如国际一级市场协会(IPMA International Primary Market Association)、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 International Security Market Association)等以及一些交易机构如离岸债券通常上市交易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和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有的学者将金融监管的主体限于政府金融监管当局,是不全面的。现代金融监管是由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共同构成的体系,其中前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和社会监管如审计师事务所监管等;后者是金融监管内部设立的监督部门对金融机构业务运作的检查和控制。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虽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但只是整个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2.金融监管实施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既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人的监管如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设立形式的监管,也包括对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监管,如是否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对单一客户贷款的最大限额等。
3.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方法是依照规则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以及对违规的金融机构进行督促和处罚。现场检查与定期报告制度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越来越受到青睐。
4.监管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动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由此实现上述规范所寻求的秩序和目标。需要强调的是,在监管中衡量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标尺不仅有法律和政策,而且也应包括对市场主体有拘束力的其他规范,如行业组织的行规、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如果将这些规范排除在监管之外,就很难实现市场秩序和监管目标,严重影响离岸市场效率,甚至会造成市场混乱。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和目标体现在监管据以实施的规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实施了规范,监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标就达到了,否则,就应当对规则进行修改。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离岸场监管存在与否及其特点十分重要。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在有关国家法规所允许生存的夹缝中设计运营的。按照有关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或提供的避风港来设计和筹划离岸市场活动,也是在遵守这些国家法规和金融监管,是在合法、巧妙地利用规则以避免有关监管当局的干预,这正是监管所发生的预期效果。所以,不应仅以对国内金融业适用的标准对离岸市场不适用为根据,就认为监管不存在。其实,某些监管措施的豁免本身就是监管的具体体现,因为豁免监管措施是由法律规定的,依该规定行事就体现出法律所寻求的目标,这是监管应有之义,所以在离岸市场的情况下某些监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