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中文 刘用场 张伟利
农村科技服务是指通过说服、培训和提供信息等非强制方式,围绕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建设的某一环节或几个环节,引导、帮助农业生产者、管理者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改造农村环境的一个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福建现有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必须加快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与发展,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1 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
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必须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并且能随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而自我完善。因此,它应能达到以下目标。
1.1 组织系统网络化
现有单一、条块分割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大协作型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要对现有的各种农村科技服务组织资源,包括政府推广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农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进行适当整合,建立各组织间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实现优势互补,使各种组织资源的潜在效用与实际功能最大化,从而直接、快速地推广和使用新的农业科技。
1.2 服务功能综合化
新农村建设提出了农村发展的综合目标,但目前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方面作用明显,其他方面作用的发挥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将现行狭义的农村科技服务转变为综合的农村科技服务,既要解决农业生产发展的全过程服务问题,还要能为“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等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效服务。
1.3 服务机制市场化
要实现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支持,而应辅之以经济利益的驱动。应逐步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中各个组织运作机制的市场化,由社会需求决定它的生存,由它所提供服务的信誉、质量、水平决定其发展,使各个组织能够在政府的适度支持下成长为自求生存、自谋发展的独立的服务主体。
1.4 农科教一体化
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必须做到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要加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与科技部门、教育部门、科研院所间的沟通与协调,突破部门、单位各自为营、自成一体的做法,建立各部门和单位科技服务协商联动机制,使农业推广成为联结科研与生产、教学与生产的桥梁。
2 新型农村科技服务模式的构建
2.1 需要着力加强的当前主导模式——政府主导型服务模式
鉴于当前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加上农业的脆弱性和低效益,农户经营面积小、文化水平低,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还难以实现。而我国当前“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以及农业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府主导型的农技推广服务模式将是农村科技服务的主要模式。各级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当中仍将负有主导责任,并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这一模式采用“政府推广部门(+其他服务组织) +农户”的构架,通过行政指令将有关的多个单位、各个环节衔接起来共同完成科技成果的研发与推广。它主要用于推广转化全局性或重大农业科技成果,涉及食物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农业科技成果,以及一些知识产权无法在市场上得到有效保护、难以物化的农业共性科技成果。这一模式主要依靠行政计划驱动,通常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研究机构生成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再拟定技术推广方案,逐级分解任务,层层下达指标。我国目前正大力提倡和发展的科技特派员服务模式,也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农村科技服务模式。这一模式实行双向选择,根据下派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农民的实际需求,选择下派人选,努力做到供需对接,提高了农业科技推广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2 必须大力培育的未来主导模式——农民合作组织主导型服务模式
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要真正建立高效、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政府就应该逐步将具体的推广业务委托给其他社会化的科技服务组织去执行,而主抓计划的制定与管理。从长远来看,必须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未来农村科技服务组织的主导模式,将以政府主导的科技服务体系逐步转变为以农民为主导的体系。在这一新型服务体系中,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农业推广计划,组织推广项目的实施与资金的分配、管理;协调农民合作组织与科研教学部门之间的联系等。
这一模式采用“农民合作组织(+其他服务组织) +农户”的构架,它以各种农民合作组织为主导,联结技术供需双方,共同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由于真正贴近农民需要,农民合作组织主导模式在农村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明显的成效,提高了农业科技新成果扩散的组织程度和速度,是未来农业科技推广应大力发展的主导模式。当前的农村科技服务组织主要有农民合作经营组织、农业技术协会(包括产业经纪人协会、农产品专业协会等)、农村科技合作社3种类型。其中,农村科技合作社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较为有效的农技推广模式,是小规模经营农户为增强市场交易地位、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而自主设立、自我服务的新型农业专业化科技服务组织,部分解决了多数农民经营面积小、经济实力弱、文化水平低、难以单家独户引进科技或聘请专家的问题。
2.3 需要规范发展的辅助模式——中介组织主导型服务模式
这里的中介组织主要指区别于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由非农民组成的科技中介服务型组织,主要开展部分产前、产中技物结合的推广活动,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弥补政府机构、农民组织等农技推广内容的不足。此外,中介服务组织可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掌握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交易场所,开辟流通渠道,形成技术、商品销售转让信息网络,从而大大提高农村科技推广体系的运转效益。
本模式采用“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其他服务组织) +农户/企业”的构架,它主要通过技术市场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农业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转移,即农业科研单位或高校将已经完全成熟的商品化成果所有权转让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获得成果的所有权;二是农业科研机构或高校委托中介机构寻找科技成果需求方,中介机构发挥成果供求双方信息沟通与咨询的作用,不拥有成果的所有权;三是农业科研单位或高校直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交易场所,如成果展、成果交易会等。由于分工细致、明确,本模式减少了农业科技系统转化科技成果和农业产业系统寻求科技成果的费用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成果转化效率,减少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