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协议规则的特点与各国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一)

[摘 要] 从1948年1月1日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已经形成了一套不断完善的多边贸易规则。尤其是现在的WTO规则,不但延续了GATT规则,而且也更具有强制性和通用性。正是由于多边规则的这两个特点,成员国也不断调整自己的产业政策、法律体系、贸易政策来配合多边规则,从而达到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关键词] 多边贸易规则 产业竞争力 贸易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无疑给(美国除外)资本主义国家以严重的打击,各国逐渐认识到保护性贸易政策只会对本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政策的协调势在必行。在这样的背景下,关贸总协定成立了。作为国际贸易领域惟一的多边协定,它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准则,对各国贸易和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不但完善了GATT的规则,更是建立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形成了规范和严谨的法律体系。至此,多边贸易规则的体系和特点到了完全的体现。
  一、多边贸易协议规则的体系的强制性与通用性特点
  正是由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律基础,所以世贸组织的成员不分大小,对多边贸易协议必须一律遵守,协议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多边贸易协议规则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在:(1)规则实施的强制性。规则实施的强制性在各项协议中均有体现,这早在GATT时期就有体现。其适用的领土范围(GATT 1947第24条第12款)规定:“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而GATT1994/WTO进一步规定:成员方的法律应与WTO要求相一致。WTO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议程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该条第五款规定:“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仅以这些协议之规定为限。有关诸边贸易协议任何条款的保留,服从这些协议的规定。”地方政府遵守GATT1994/WTO的要求,否则该成员对其他成员承担责任。GATT1994/WTO关于第24条的谅解中在原来规定前面加上了“成员应遵守GATTI 994/WT0的所有条款负全部责任”,而且还规定“在不能保证这种遵守时,有关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规定适用”。这些补充规定使一成员努力保证了其地方政府遵循WTO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其他成员承担地方政府不遵循要求的责任,其他成员可以从该部遵守中得到补偿或中止对该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两个协议也要求成员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其义务。(2)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和组织对协议的实行进行管理。依据《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成立了货物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就是执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而服务贸易理事会就是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的。同样的还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此外,还有专门的委员会和工作组来具体负责协议的其它事物。(3)建立了解决争端机制对违规情况进行制裁。如果成员违反了规则和承诺,将遭受交叉报复的多边制裁,这也是强制执行的。这种司法裁决的形式也加强了多边贸易协定的法律权威和实现的可靠性,在维护多边贸易规则统一实施方面也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多边规则的通用性指的是所有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要无条件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员以一揽子方式接受多边规则。在关贸总协定时期,缔约方就要接受所签的各项协议,即是可以有选择的接受。而对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的接受范围,成员国必须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而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定,也不能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对协定的某一部分提出保留。(2)多边规则在所有成员间通用,每一个成员通过制定修改其国内立法来履行其义务。世贸组织不允许两个成员之间达成秘密协议,所有成员国家的法律、法规都要让其他成员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要统一实施,法律法规的变动要向世贸组织通报情况,以此保证规则的通用性。
  二、多边贸易协议体制下各国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世界贸易组织(WTO)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通过一系列国际通行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构筑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政策制定、审议、评价及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了诸如提高成员国福利水平、扩大就业、资源在全球的有效配置、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许多既定目标。而在宏观层面上,多边贸易体制与其国际通行规则同时也产生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成果,即各成员国产业竞争力的普遍提升:发展中国家利用多边贸易协议(一般货物贸易、农产品贸易、纺制品与服装贸易)与投资措施协议,有效的进行了本国产业的升级与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实现:发达国家则利用WTO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适时调整了本国的产业结构,完成了经济增长点的转变。
  1.多边贸易协议规则与一国产业竞争力和国际分工的内在联系
  产业竞争力是指一国(地区)及其产业经济系统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市场中表现出来的财富积累能力,也就是该国的产业经济系统在国际产业竞争中围绕资金、技术、创新进行的经营活动能力的总和,它反映了国家(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性,集中体现了国家产业和经济发展水平。而WTO的成立无疑是把各个成员国置于一个更为开放的竞争环境下,因而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背景下研究各国的产业竞争力就更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目前,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现实基点,就是加入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的区际分工体系之中,获取更高的产业分工效益,也就是要培育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特色产业 。
  WTO是具有广泛参与性与代表性的多边协议与制度安排,他的成立与运行无疑会对其成员国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对于多边贸易规则与各国产业竞争力的相互关系,则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WTO基本原则的强制性与通用性。众所周知,非歧视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关税保护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保障了各个成员方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市场上竞争,通过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获取贸易收益,优化国际分工;与此同时,在国际分工得以强化的基础上,多边贸易体制下的通行原则将反作用于各国的产业政策,使各国政府通过调整自身的产业结构,促进其优化升级,从而带来在国际贸易当中的更多受益。其二,WTO项下公众多边贸易协定于相关制度安排。正是这些多边协定的出台,使得各成员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因势利导,使各自的产业结构朝着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的方向发展。
  2.多边贸易协议规则对各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1)《农业协议》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由于农业是每个国家的基础性战略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长久以来各国对于农产品贸易一直采取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导致农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总量中的比重逐年下滑。自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了艰苦的博弈过程,农业发展的前景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①现阶段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多边协定。因为现阶段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的成本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石油农业”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价格优势,故而能否顺利开展农产品贸易对于他们来说便显得尤为重要。乌拉圭回合在农业贸易体制、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而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之所以举步维艰正是因为在农产品价格扭曲政策方面各层远方存在较大分歧,可见发达国家对于农产品国际价格的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发展具有不容小视的导向作用。换言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农民利益存在冲突,而农民的利益正是国际制定农业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