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了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验采暖居住建筑的实际节能效果,指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及节能技术措施的节能效果检验。
1.0.3在进行采暖居住建筑及节能技术措施的节能效果检验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份额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水利平衡度(HB)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人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2.0.2供热系统补水率
供热系统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检测持续时间内系统的补水量与设计循环量之比。
2.0.3热像图
用红外摄像仪拍摄的表示物体表面表观辐射温度的图片。
3.一般规定
3.0.1对试点小区应检验下列项目
3.0.2对试点建筑应检验下列项目
3.0.3对非试点小区应检验下列项目
3.0.4对非试点建筑应检验下列项目
4.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