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1.0.3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