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三)(一)

第三节 结论

清代前期苏州众多经商冲突的发生,至少有两个具体效果。一方面,经商冲突给利益相同的商人更多的交往协商机会,有助于商人捐款产生团体,使众多会馆公所随着经商冲突增加而不断出现;另一方面,商人将经商冲突呈请地方政府处理,也给苏州官员对工资争议、经商安全和商事纠纷等相关讼案有更多的处理经验。

在各类经商冲突事件当中,或是合作对付工匠、或是合作控告无赖胥吏、或是与商场竞争对手从事商业竞争,商人和商人之间,产生了更多的或合作、或冲突的紧密互动关系,彼此间的交往与竞争机会愈来愈多。互动关系的增多,才使商人加强了定期捐款创建维持一个团体组织的意愿,会馆公所这类团体组织才有成立运作的坚强基础。会馆公所成立以后,不仅使捐款商人在贮货、议价、陈设公定度量衡等方面节省了交易成本,也使捐款商人和同乡官员增加了交往亲近的机会,使许多商人具有更省成本与更多保障的经商环境。

同时,苏州地方政府官员也在诸如协议工资、保护商标等经商冲突的处理经验中,不断累积着各种相关赋砂浮沟拇砭椤5娜罚僭辈⒉皇俏舜俳梅⒄苟;ど倘说木倘ㄒ妫晒僭倍跃坛逋皇录拇矸绞嚼纯矗僭倍陨倘烁髦志套杂珊筒撇ɡ谋;と肥荡嬖谟谇宕捌诘乃罩荩荒芩嫡僭痹谥葱兴降摹敢稚獭拐摺V敝镣砬逡郧埃泄晕丛嬲鱿执罅χС志梅⒄沟摹钢厣獭拐吖倘皇鞘率担床荒芙宕捌谡粗С稚桃捣⒄沟南窒笏党墒恰敢稚獭梗种粕桃敌枰导实闹贫群驼撸伤罩莨僭贝砭坛逋坏姆绞嚼纯矗比晃薹ㄋ凳恰敢稚獭埂?

到底传统中国政府“重农抑商”政策的有效性如何?其实这要区分时代差异来看。中国历史上的政府的确执行过所谓“重农抑商”政策。至少自战国以来,政府对商人经营商业采取压制措施的“抑商”政策即已形成。有学者指出:禁榷制度、官工业制度和土贡制度三者,即是秦汉以下政府落实“抑商”政策的三项“重要支柱”,政府以此将民间和政府的消费需求以及地方特产,束缚在官营事业和皇帝的直接控制之下,有效地阻碍和缩小民间商人的经商范围(傅筑夫,1980b:667)。政府执行“抑商”政策的原因,是和战国时代部份富商大贾以“轻重术”造成社会贫富不均有关,政府为抑制严重的贫富不均问题,有时便藉官营手工业等制度来抑制商业贸易的自由发展(杜正胜,1990)。另外,为避免富商大贾勾结资助政敌,先秦时代政府也曾采取“抑商”政策以保持政权的稳定,这种历史经验也影响到战国秦汉以下政府采取“抑商”政策(吴慧,1982)。

然而,战国以来政府的“抑商”政策其实并非没有变化。至少自宋代以来,不少官员即已指出“抑商”政策的不切实际(谷霁光,1942)。晚明以后,有更多官员看到粮价和物价变动对平民生活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无论是抑制商业或是加重商人税捐,结果不仅对商人不利,更造成平民百姓生活因为粮价物价上扬而受到严重骚扰,反对政府执行“抑商”政策的改革主张也愈来愈多(林丽月,1988),很多官员都公开主张保障商人的经营自由和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晚明以后,各种官手工业解体崩坏的速度日益加快,许多经济资源的开发和生产都转由民间商人接手经营(陈诗启,1958;徐泓,1986),政府更加丧失了落实“抑商”政策的制度基础。在清代前期,官手工业没落的趋势仍然持续发展。整体来看,将宋元明清传统政府有关管理民间商业经营的政令概约简化为“抑商”政策,其实是错误的。由清代前期苏州的经商冲突案例来看,政府官员对商人经商自由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和维护都是很明显的事实。尽管有不肖官员胥吏骚扰商人的经商安全,但却不能将这种骚扰事件当做是政府正在执行一种刻意侵夺商人财货和危害商人经商自由的“抑商”政策。也就是说,当时官员和商人之间的关系绝非是一种“抑商”政策下的官商关系。清代前期政府之所以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政府“压抑”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而是因为政府始终没有“扶持”民间工商业的发展(Perkins,1967;Feuerwerker,1984;张瑞德,1992)。如果说“压抑”是种消积的“抑商”政策,则“扶持”便是种极积的“重商”政策,清代前期政府执行的固然不是晚清才开始的“重商”政策,但却也绝非是一种“抑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