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理事会与欧盟的广播电视政策法规(一)

[摘要]针对传播技术的进步、广播电视业经营与市场的变化,欧洲理事会与欧盟为规范欧洲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法规文件,力图构建全欧统一的信息与思想交流平台、统一的广播电视业市场,推广“欧洲意识”,抵制美国影视业的“入侵”。这种全方位的法规管理框架对欧洲广播电视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欧洲理事会;欧盟;跨国广播电视;公共广播电视


欧洲国家众多,广播电视业发达。为促进泛欧框架下广播电视业的发展,欧洲理事会与欧盟一直致力于跨国广播电视与公共广播电视领域的立法规范工作,并且卓有成效。

一、欧洲广播电视法规及其变化

1989年5月,欧理会制定了《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协议规定各国不得妨碍跨国广播电视,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行反驳权制度、播出欧洲制作的节目等原则。其中要求成员国用半数以上的时间播放欧洲制作的节目。该组织还专门成立了“跨国电视常设委员会”,作为成员国之间进行协调并监督协议执行的常设机构。其实,协议中的规定仍处于各国讨论之中,直至同年10月,当时的欧共体十二国颁布《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才将协议中规定的上述原则确定下来。指导原则中关于节目播出的标准最为突出,即要求各国电视节目总量中应保证“欧洲作品”(即欧洲制作的节目)最少不得低于50%(不含新闻、体育、广告、电视购物等节目);而且10%以上的节目时间或节目预算属于独立制作人制作的欧洲节目。另外,还对节目赞助与广告也有相应的规定。欧共体也设立了一个联络小组,在各成员国与欧共体之间就指导原则实施方面的问题与意见进行交流,以保证其顺利实施。指导原则于1991年10月生效,至1993年底,欧盟所属国家已全部通过此项立法,而上述协议则于1993年5月才正式生效。


《欧洲跨国广播电视协议》只适用于跨国广播电视及其节目流通,对各国国内广播电视并无制约作用。《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节目与广告标准既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国内广播电视,也适用于欧盟国家之间的跨国广播电视。显然,后者的约束力强于前者。因此,指导原则真正在欧共体范围内为欧洲跨国广播电视规定了具体标准。

跨国广播电视还涉及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及其经济利益等问题。起初,各国对此各执己见,颇有分歧。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9月制定了《关于调整卫星广播及有线系统转播中著作权及相关诸权利处置规则的指导原则》,1995年1月生效。1994年,欧理会通过了《邻接权宣言》与《关于跨国卫星广播中著作权及邻接权诸问题的欧洲协议》。这些文件在保护跨国广播电视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的同时,不妨碍新传播技术的利用,保证跨国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与接收,为跨国广播电视协议与指导原则的有效实施与修改提供了法律支持。1997年7月,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广播电视的立法与行政部门互相协调,修订其1989年指导原则。新指导原则详细规定了国家管辖广播电视服务的具体标准,继续执行欧洲节目配额制,但允许各国在执行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原则将“欧洲作品”推广至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合制的节目,并对“独立制作人”如何更容易更有效地帮助各国执行原则中的标准重新作了规定。欧理会为完善1989年协议的内容,并与已经修改的《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相一致,也于1998年9月修改了原有协议。其中对广播者、广告等概念重新进行界定,对答辩权、公众获取信息权、广告及电视购物等内容重新作了表述,着重增强协议执行的操作性。修改后的协议与指导原则在目的与内容上相辅相成。

2001年11月,欧理会通过关于音像遗产保护的协议及议定书。2002年1月,欧理会还成立了名为“未来欧洲跨国电视协议”的专家组,讨论该协议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广播电视环境。相信欧理会与欧盟将会有更新的广播电视管理规范出台。

在公共广播电视方面,欧理会曾于1994年在布拉格召开会议,主要讨论“新闻自由与人权”和“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的未来”两个议题。此次会议之后,欧理会通过了“保证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独立”的决议,旨在消除政府对广播电视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一些咨询建议。布拉格会议标志着欧理会在东欧剧变之后开始从新的泛欧角度重新规划欧洲的公共服务广播电视业。①在1999年1月促进媒介多元化的建议中,欧理会强调公共服务广播电视应该体现社会不同阶层的呼声与利益,并在节目中反映出来,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编辑独立与组织自主权,在运作与资金方面确保公共广播电视实现其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各国应根据传媒技术革新与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相关政策法规,有效保障媒体多元性。2000年6月,欧理会40个成员国召开以“未来的媒体政策”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指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传播网络化时代,欧洲传媒应反映欧洲文化的多样性,保持私营媒体与公共媒体机构的运作平衡。与会者批评了媒体集中及其趋利取向,认为公共广播电视在欧洲社会民主、经济、文化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②12月,部长代表会议颁布《文化多样性宣言》,重申公共服务广播电视对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作用。
欧盟对公共广播电视机制也给予肯定与认同。1996年9月,欧盟议会决议指出:“欧洲的媒体政策在成员国内以及在欧洲大的范围内都应该大力支持公共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在公共广播电视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时,应充分考虑到广播电视在达成欧盟其他目标方面所起到的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次年6月,欧盟委员会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共广播电视事业问题的议定书,并成为欧洲共同体条约的一部分。议定书规定,将在不侵犯每个成员国权限的前提下,为公共广播电视机构提供资金。这笔资金是给予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用于完成每个成员国具有公共服务价值的事项。议定书中还阐明了各成员国的权能;建立和组织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确定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社会价值;等等。这是欧盟立宪机构第一次明确承认公共广播电视的作用。③1998年,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一项所谓“媒介融合”时期广播电视法制的绿皮书,认为有必要深入讨论公共服务广播电视机构应承担的公共利益的内容,并检验其在市场竞争中提供公共服务的程度。④这些规定为欧洲各国维护公共广播电视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欧理会与欧盟的目标

欧理会与欧盟十分重视欧洲范围内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主要是因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整个世界的传播技术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大众传播技术日新月异。卫星电视传输技术的普及与革新,使广播电视结构发生了质的飞跃。欧洲国家众多,经济发达,电视信号的跨国溢出与接收和各国广播电视业密切相关。90年代以后,数字信息压缩与传输技术同网络服务又成为时代宠儿,为开发新的频道提供了技术前提。这使得欧洲广播电视迫切需要制定共同标准,消除原有规定因技术进步而引起的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