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竞选制”的实践与理论(一)

--中国村委会选举模式的创新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以民主为政治的最高目标。民主是一种崇高的人文价值,真正的民主必须落实在切实可行的机制和程序上。中国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主要在选人、议事和监督三个重要环节上,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农民对民主选举权的要求从潜于经济建设之下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文化素质的提高而浮出水面成为呼声。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既是中国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逻辑产物,也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体制保障。

一、选举――现代民主的基石

民主制度就是将“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等抽象的民主概念加以制度化,从而形成现代民主选举制度。衡量一国的政治是否民主,首先要看它是否真正具有普遍、自由、公正和平等的选举制度。民主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而表现人民意志之最佳方法和完美程序莫过于自由、平等、公开的选举。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直接民主的扩大,现代意义的选举不仅指推选合格的代言人或领导人,而且还包括罢免不称职的代言人或领导人,以充分体现“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要旨。因此,可以说:选举是人民发表意见的最高表现。通过这一程序,人民既可以赋予或肯定当权者的合法性,又可以否定他们的合法性,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法理的唯一来源。

现代民主选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竞选,由于竞选,使现代民主选举成为最具魅力且色彩纷呈的“表演”。竞选,无疑是民主最生动的实践。所谓竞选即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参选者向选民发表演说,介绍自己的施政纲领,并当场接受选民的质询。竞选者的目的主要是宣传自己,争取选民信任和支持。竞选不仅有利于选民增进对候选人的了解和正确选择,而且对当选者以后的行为构成制约,使其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兑现对选民所作的承诺。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如缺乏系统有效的程序作为保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细微的偏差,民主自治就有流于形式的危险。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对村委会的民主选举程序势必提出规范性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至于如何操作即采取何种选举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为各地见仁见智提供了较大的制度空隙和回旋余地。选举方式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形式,是影响选民意志表达和选举质量的重要环节。近十数年来,我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积累和创造了一些较好的先进经验,如在提名和确定候选人上采取“海选”的办法,把提名权和确定权完全交给村民,由村民自由推荐和投票选举,最终以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委会的正式候选人;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以及设立秘密划票间,由传统的公开划票改为秘密投票,等等。不可否认,这种选举方法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表达民意,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它们仍局限于对传统选举制度的修补上,只是改革了一些具体环节。我国的村民选举主要是借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举模式,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代议制民主即间接民主。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必须在整个制度层面上进行改革,加以规范,使其更加符合中国农村民情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委员会的“组合竞选制”不能不说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范式。

二、各种选举模式的比较

目前,全国各地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除“海选”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种选举模式:

1、平行选举,就是分别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同时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基层人大选举方式相同)。目前,各地大多采用这种选举模式。但是由于一位候选人只能竞选一次职位,这种选举方式对于高职位落选者不公平。高职位的竞选者一旦落选,就没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竞争,容易导致“能者下,庸者上”的不正常现象。

2、职次选举,就是依次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或是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与各级党委选举相似)。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高职位落选者有机会参加较低职位的选举,即任一被选者与任一职位的关系是一一对应关系,可以充分体现民意,选出公认的贤能人士。但是这种选举操作过程复杂、时间跨度大,社会成本过高,实际可行性不大。

3、叠加选举,就是三项职位一次投票,高职位候选人同时也是低职位候选人。叠加选举容易产生选民投票的误解和计票的麻烦。不同的计票方法,其结果可能相差迥异。最重要的是,尽管这种方式保证了高职位候选人入选机会,但选举缺乏竞争性,由于高职位候选人挤占低职位候选人的选票,容易导致一次性选举失败,复选机率较大。

4、累计选举(倒叠加式),就是每位候选人可以同时竞选三种职位,一位候选人可能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位的选票,即在一张选票中不直接标明候选人是某一职位,只写出候选人的姓名,每一位候选人皆有三种职位可供选择。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但职位竞争意识模糊,民意不清,不同的统计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选举结果,容易发生争议。

以上四种选举方式,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均重视了候选人个体素质的选择,体现了传统“选贤举能”的政治理念。其共同的缺点是忽视了发挥整体功能的重要性。这使得理想中的民主与现实可以达到的民主相悖:在提名上越是充分发扬民主,越是难以形成协调合作的班子。体现在实践层面上,容易产生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协调,聚合力差,工作效率低等现象。据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全国农村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村委会占了1/3以上。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与选举制度本身深层次的不合理性不无关系。事实上,决定民主选举成败的关键,一是看选举是否体现民意,二是看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是否科学合理。为了在体现民意的基础上寻求科学合理的选举方式和程序,笔者对村民自治选举制度进行了10余年的探索和实验,积累和创造了“组合竞选制”的选举模式。

三、“组合竞选制”的基本阐述

所谓“组合竞选制”,就是首先由村民自由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自由提名他的竞选组合班子人选,并通过村民投票,由村民挑选社区领导人。“组合竞选”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程序为:一、提名。全村各村民小组分别召开会议,在全村范围内具有公民权的村民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村选举委员会将各村民小组的提名票数进行汇总统计,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村委会主任候选人3―4名,然后由这3―4名主任候选人各自在全村范围内推荐若干人(多于法定村委会委员人数)为自己组合竞选班子成员即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并张榜公布,让全村家喻户晓,对之评头论足,相互比较。二、竞选和投票。召开全村选民大会,由这几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选民大会上分别发表竞选演说,并当场接受选民质询,然后由全体选民进行投票。若第一轮投票结果无一位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人数的50%,则将得票较多的前二名候选人提出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多者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接着对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提名的组合班子选行差额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始可当选。若村委会委员当选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则等以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得票过半方可当选。至此,就完成了村委会选举的全过程。

“组合竞选制”完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选举的原则。可以看出:“竞选”体现了民主,“组合”体现了民主的集中,而“组合竞选”是对传统选举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在充分的理论架构和全面的把握农村社区客观实际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四、“组合竞选制”的现实依据

我们为什么要采取“组合竞选制”方式呢?是根据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和民情。中国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差别较大。农村社区人口流动性差,而城市社区人口流动则比较频繁。农民与外部社会发生的联系很少,与国家处于间接的关系中,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社会,农民往往数代定居一地,一村甚至数村同姓的现象比较普遍,容易形成庞大的家庭宗族网络,又加通婚半经很小,以至在这种社区内部,血缘构成了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家族宗族是凝聚农民最强有力的因素。村民之间遍布血亲网,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血缘和地缘关系。采用其他选举方式如“海选”方式选举村委会,由于选民的选择对象是单一的个体而无法预测各个个体组成的村委会班子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则血亲很近的人如父子、兄弟、郎舅等很可能同时被选进同一个村委会班子里,这违反了近亲回避的组织原则,更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正是由于血缘、地缘关系相对稳定,某些邻里,门户之间由于各种利益上的矛盾,如用水、建房甚至牲口糟蹋庄稼等,导致打架斗殴、打官司以至一代数代结成冤家对头而不解,关系长期不和谐,见面眼就红,说话就顶撞,若实行“海选”,很有可能将相处不睦的人甚至冤家对头选进同一个班子。如此,村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于内部相互抵消,相互扯皮,彼此不合作、不协调而无法正常有序开展,整套班子极有可能处于半瘫痪甚至瘫痪状态。而采取“组合竞选制”则可避免这些弊端。

首先,“组合竞选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族宗族对选举的影响,在根本上打破了大宗族的垄断地位。因为由村民推选出的3―4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每位候选人在“组合”自己的“竞选班子”时,必然要考虑各门户、宗族、区域的利益均衡,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如从本村几个门户较大和分散的自然村中,分别找出名望较好、德才颇佳有代表性的人物作作为自己组合班子的成员,既保持了各门户间的微妙平衡,又为争取选票和当选后的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为了争取村民的支持与信任,主任候选人不敢把自己的“九亲大族”拉进班子,更不敢把名望不好、明显带有某种集团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此外,“组合竞选制”是打破大宗族垄断地位的得力举措。若某村只有一个大的宗族,那么几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之间必然的竞争,即使再庞大的家族、宗族也无法保持统一的垄断力量。这就在无形中已将一个大的宗族分化掉。

其次,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也不会把同自己谈不扰或意见相左的人“组合”到自己的班子中来,否则他既使当选,也无法驾驭自己的班子,协调有序展开工作的可能性已被架空。由此可见,“组合竞选制”对选举本身起到了一种很好的制衡作用,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民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