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与干部制度改革(一)

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政治话语空间中,“公选”无疑是一个吸引眼球的术语,其诞生、“繁衍”并成为媒体的流行语,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事实: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任用机制正在发生悄然而意味深远的变化。由于“时差”的缘故,在《新华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版本的工具书中,尚找不到该词的条目,这是一个含义处在不断生成和丰富之中的新词。有趣的是,这样一个刚刚凸显且尚未定型的术语其“历史”源起却已难以辨析。到目前为止,谁(何时/何地/何义)首先使用“公选”一词,没有确切的考证。不过,按已有的一种说法,“‘公选’的称呼是四川省的创造,即‘公开推荐选拔领导干部’或‘公开推选干部’的简称”。[1] 一个“或”字使“公选”这一简称变得复杂起来。因为“公开推荐选拔领导干部”与“公开推选干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范围;“公开推荐选拔领导干部”一般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任用,而“公开推选干部”则多用于村庄以及乡镇两级干部的任用。二是性质;表现为“推荐”与“推选”的不同,有没有这个“选”(选举)字,程序和结果大不相同。因此,“公选”作为一个“简称”在源起上就是一个多义词。也许这种多义现象与“公选”两字本身的性质有关。就逻辑而言,“公选”一词可以分解为两个要素:“公”与“选”。前者在汉语中,指涉“公开”、“公平”、“公正”;后者则与“选拔”、“推选”、“选择”以及“选举”相关。“公选”一词似乎已包容了上述意义的诸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试图给出“公选”的精确定义,不如描述一个大致的轮廓。简言之,“公选”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展出来的一套不同于传统做法的干部任用方式,这些方式的一个相同特点是打破干部任用过程中的“黑箱”操作,通过不同的途径引入民意(或考试)因素,以实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目的。从实际运用的情况看,“公选”一词包含三个层次,即村级组织、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级及县以上政府部门的干部任用。具体来说,它既可运用于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域(选拔国家干部),也可以描述基层组织(选举村庄领导人);既可以是一种产生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人的途径,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遴选方法。在中国特定的政治体制背景下,它也适用于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它既指自下而上、高度动员、不同候选人公开竞争的“公平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也可指自上而下、层层组织落实、低度动员的“公正选拔”,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诸种过渡形态。自然,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公选”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详细地说明不同的公选类型,也许非本文篇幅所能容许,不过简要地勾勒它们的基本特征及其区别还是必要的。以下的表格便是笔者作出的一个选择性的初步概括: 公选的不同形式及其特点[2]I.村庄党支部 (两推一选) II. 乡镇(公推直选)III.政府机关 (公开选拔)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公选办”负责组织实施。前期动员公开动员利用媒体和媒介进行宣传,将信息公告于众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公开范围全村全乡(镇)社会预选人的产生方法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与资格审查预选人的筛选一般举行演讲与答辩笔试与面试统一考试初步候选人的确定方法党员与村民(或村民代表)投票,得票超过半数以上者,可成为候选人(或按得票次序确定候选人)。通过投票的方式民主推荐正式候选人。得票前两名者成为候选人。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选拔不同于选举,没有预选人、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的区分。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体及参与范围全体党员、村民或村民代表(户代表)镇人大代表、各村支书、村主任、村民小组长、镇直机关干部、上级政府有关领导无此一环节确定正式候选人上级党委审定上级党委审定,确定其中一名为正式候选人无此一环节正式选举/决定村党员大会选举镇人代会选举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确认方式上级党委审批无此一环节无此一环节就“公选”实践的制度化程度而言,这一过程目前主要发生在县和县以上层次的干部选拔。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并无“公开选拔”的有关规定。但在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专门设置了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根据《条例》,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这表明,九十年代以来县及县以上的公选实践得到了中央权威的首肯,并被正式纳入体制内的渠道而合法化。对于县以下干部的任用方法,中央将权力下放给了地方:“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3]就目前的情形而论,乡镇一级的“公选”实践仍处在实验阶段,其制度化进程尚需要一个过程。[4]相比之下,村庄一级的“公选”实践(两推一选、两票制等)已获得较大程度的合法性。[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