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民社会与社会道德教育载体的变迁(一)

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 道德教育 第三部门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后中国所实行的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改革直接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育和完善,而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互动,中国的“单位社会”趋于解体,因此原来的依靠单位伦理实体进行社会道德教化的载体必然要随之发生变化。中国蓬勃发展的“第三部门”因其具有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及其弹性组织形式的民主性、平等性等特性能够培育人们的公民意识、互助合作精神和社会公益精神,因而是当前社会道德教育建设的一个新的载体。
关于公民社会,各国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他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一经济一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戈登・怀特(GordonWtite)的定义颇具代表性,“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本文采用的是俞可平的对公民社会的定义: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他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
一、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兴起与完善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虽然在商业和运输业领域很早就有自主的行会组织,但在20世纪以前,这些组织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而是传统的帮会组织。进人20世纪后,受到西方文明的影响,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民间组织才开始活跃起来。有文献记载,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民间组织大约有1001多个,另一项研究估计有80001多个。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后,在经济上推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核心内容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1949年以前产生的所有民间组织如庙会、宗亲会、祠堂、乡贤会、民团等几乎完全消失,只有少数特殊的团体,如“民主同盟会”、“九二学社”等帮助过中国共产党的团体作为民主党派保留下来,由共产党自己创办的工会、青年团和妇联则作为群众组织发展起来,但其数量和种类也十分有限。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也只有6000个左右1978年改革开放后,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迁,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催生了民间组织。
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组织得以蓬勃发展,这与中国开始实行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分不开的。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必须成为拥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政府和企业必须分开,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盈亏负完全的责任。这样,企业的自主权和风险程度极大地增加,这种风险机制势必滋生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使某些行业组织和同业组织有可能成为在相当程度上成为独立于政府的民间组织。其次,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开始出现。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为了寻求一个公正的竞争环境,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同行组织。特别是非国有的私营企业主及个体老板,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必须在行业中实行合作和互助,建立各种互助性的自愿组织。再次,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为各种民间组织的确立和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最后,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在20年间得到了迅速的提高。生产率的提高减少了公民的劳动时间,越来越多的公民既有时间、又有财力去从事自己感兴趣的业余活动,特别是文艺、体育、旅游等活动。
另外,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其中的许多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如政府日益重视法制和法治,公民的结社自由开始具有实质性意义。政府大幅度放权,2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到逐渐分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主体就是政府向社会放权,首先是政企分开,其次是中央政府大幅度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最后政府对公民的管理逐渐放松,公民活动的空间增大。另外,政府开始转变职能,弱化了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而强化了其行政管理职能。
上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社会开始迅速增长,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1992年全国性的社团为1200个,地方性社团约18万个,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而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保守估计至少在300万个以上”。叫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引人,不仅直接导致了民间组织在数量和种类上的激增,更重要的是这些新产生的民间组织在性质上大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团体”,这些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和合法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二、单位伦理实体的社会道德教育功能的弱化
现代国家法律赋予国民以公民的资格,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识,因此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来培养公民意识。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互动,中国的“单位社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单位社会”是中国在走向现代过程中建立的不同于西方的“理想城堡”,它是一个温馨的地方,是一个家,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互相依靠。这样一个美好的“单位社会”共同体在中国走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曾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证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的稳固以及饱受苦难的中国人对新社会的向往,同时也通过统一管制凝聚了人心,提升了社会道德水准。不管是在自然经济的传统中国社会,还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社会”,人们都是生活在情境中心的,是需要在共同体的环境中界定自己的德行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一段时期,我国的单位在道德监督和制裁方面曾发挥极大的规约功能。人们生活在一个到处都是熟人监督的氛围中。“如果说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实体,并且是中国古代伦理的基本范型和本位之所在的话,那么单位则是我国建国后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伦理实体。由于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以个体、单位和国家间行政隶属意义上的伦理关系的存在为社会资源配置前提的经济,是一种伦理经济,这种经济会要求伦理和道德的至上性,所以调节个人、单位、国家之间伦理关系的基本原则便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和平等原则。单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单位伦理的社会化机制,也使得集体主义道德这一最初由执政党所认同的道德与伦理原则,因为单位的制度化而逐渐国体化,并建构起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民众社会伦理的同一性。
但是,中国“单位社会”发生演变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人而逐渐实现变革的。个体与共同体的分离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意味着农民成了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取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和产品的分配权。家庭从公社单位体制的分离,重新成为组织生产的单位,之后个体又从家庭组织中离出,农村中个体劳动力不断发生向城市的转移,他们渐渐摆脱了以往对土地和地缘关系的依赖。原来依靠人缘、地缘、情缘维持的人际道德往来被陌生的靠契约、制度来规范的人际关系所取代。在城市,改革中单位成员的选择权越来越大,而且人才流动、双向选择也变得合法化。这样,原有单位成员与单位共同体的隶属关系就发生了变化,二者的分离彻底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职工已经由原先的“单位人”转而成为“社会人”,职工与单位的联系已日益松散,传统意义上的由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构成的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组织网络已经不复存在。而随着整个社会发生的大规模、多层次的流动,人们在陌生场合的交往日益增多,作为个体自主掌管自我的权力不断增大,这样,以往那种靠熟人道德监督的力度与条件相应的就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原来道德教育支撑的实施载体面临着迅速解体的命运。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大多脱离不了这种“从共同体向个体”分离的趋势,这样随着人们之间互动的加强,共同生活情景的消失,进行道德教育的共同体的外在约束功能必定被悬置,长期以来习惯于外在规束的人们其道德行为自然就会大打折扣。在这样的公共社会中,公民道德教育的模式必然发生变化。
但是,实际上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需要类似于共同体的伦理实体,以发挥道德教育的功能,所以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而言,传统“单位”式的伦理实体在现代社会理应得到合理的扬弃。事实上,个体与共同体的分离在我国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漫长过程,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利以及尊重他人的同等的权利,也就是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仍是现在乃至未来都需要学习的事情。“公民社会的形成最主要的关键是人民对于自己的政治身份认同;异言之,对于个人与国家与社会基本关系的觉醒与认知”。也就是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自身要意识到自己是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的,是能够行事与监督政治权力和积极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是有自主自律的现代公民品格的。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公民社会逐渐得以形成,公民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在公共社会生活中的积极参与意识与能力必将得到极大的提高,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公民道德也将会得到极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