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核算中心内部审计实际上是对集中核算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本文主要分析了核算中心内部审计的特点、与传统内部审计的关系、集中核算内部审计的难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是根据政府资金的分配权在财政、使用权在预算单位、监督权在市资金核算中心“三权分离”的原则成立,是建设“精简、高效、廉洁、务实”政府的重要举措。在这种新体制下,核算中心的内部审计实际上是对核算组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即对核算组的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审计,因此与传统意义的内部审计是有区别的,这给内部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核算中心内部审计的特点
1、审计对象的确定性。核算中心内部审计对象是核算组的会计监督、会计核算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尽管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核算组的工作,但是核算组的工作涉及到核算单位的业务,内部审计必须了解核算单位的业务,在审计时要获得核算单位的配合。
3、审计目的的内向服务性。在核算中心一个核算组负责多个单位的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量大,任务重,出现审核和核算差错可能性较大。为了及时发现核算组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必须对核算组的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进行质量控制。
4、审计内容的单一性。核算中心内部审计重在遵循性审计,主要审查核算组在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做出相应评价。
5、审计程序的灵活性。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并不是审计项目的终结,还需要就发现问题进行跟踪问效。针对出现问题,责任部门提出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问题、重复出现的问题和普遍存在的问题,还要由责任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防止问题的重复出现。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评价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达到整改的目的,并验证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二、核算中心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的关系
核算中心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所称的内部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核算中心内部审计离不开传统的内部审计,在审计依据、审计方法、抽样方法及质量控制等方面仍需执行传统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但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和审计重点等方面又不同于传统的内部审计。
1、审计目标:审计目标是指在一定历史环境下,审计主体通过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传统内部审计是通过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属于经营审计。而核算中心内部审计虽然也是对集中核算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但目的却是通过检查核算单位的会计资料,评价核算组在进行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时是否遵循了相关法规政策和会计制度,在遵循性审计基础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属于管理审计。
2、审计对象:审计对象是指审计活动的目的物。传统内部审计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经济资料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而核算中心内部审计对象是核算组的会计监督、会计核算情况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3、审计程序:过去内部审计是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责任部门是否整改审计机构不再关心,而核算中心内部审计不但要发现问题,还要监督责任部门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良性循环,使内部审计成为核算中心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4、审计重点:由于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不同,导致审计重点不同。传统的内部审计重在经济效益审计,凡是影响单位效益的因素应进行重点审计。而核算中心内部审计重在质量管理,凡是在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的薄弱环节应进行重点审计。
三、会计集中核算内部审计的难点
1、配套法规出台不及时
核算中心内部审计的直接对象是核算组的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间接审计对象是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由于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主体是核算单位,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向核算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文件,盘点实物,以取得相关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核算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不予配合,而目前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因此导致内部审计无法取得明显效果。
2、对核算单位的经济事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会计核算中心远离核算单位,缺乏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的、及时的、全方位监督,只是审核其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报销手续是否完整,不能对其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监督。例如实行集中核算以后,一些单位、部门为逃避核算中心会计监督,采取更加隐蔽的违纪方式,将资金转移到与之相联系的二级、三级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有的单位、部门为了能够在核算中心顺利审核过关,将一些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事项,想方设法完备有关的手续,而这些手续掩盖了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因此加大审计检查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