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报告研究(一)

【摘要】法务会计工作人员提供的最终工作成果便是法务会计报告。笔者针对法务会计报告的内涵、基本内容及编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会计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为诉讼实践提供服务。
  
  一、法务会计报告的内涵和基本类别
  
  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
  编制法务会计报告的目的在于以规范的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对相关财会问题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在国外法务会计的实践中,根据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法务会计可以分为诉讼法务会计和非诉讼法务会计两类。因此,二者的业务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以及性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诉讼法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使用人是诉讼实践中的司法人员、当事人、律师等,它具有较为规范的报告格式要求,诸如报告的名称、内容要素、逻辑结构和签名盖章等都有具体要求。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专家报告,被纳入“证人证言”的范畴。而在我国,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而存在。与诉讼法务会计报告的严谨性相比,非诉讼法务会计报告则相对比较灵活,除提供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外,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且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
  
  二、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业务报告中应当详细地记录接受委托业务的具体项目、性质、范围、应用的方法、工作的结论及法务会计人员对结论的分析等。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引言部分、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部分和最终的结论部分等。
  (一)引言
  法务会计报告的引言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写明委托方。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自然人的委托,在法务会计报告书的引言部分应说明业务委托的单位或自然人的名称或名字。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方及被审查单位的名称或名字要准确无误,而且要写全称,禁止使用笔名或简写。
  2.明确写明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情况。在引言部分要明确具体的接受委托的法务会计工作小组的成员情况。包括法务会计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参加工作的时间等基本情况,法务会计人员的职称或资格(如已获得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
  (二)财务会计资料的分析论证过程
  1.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委托的具体项目和业务性质、法务会计工作的程序安排。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委托业务性质应当在本部分有明确的体现。而且应当明确法务会计受委托工作的具体范围及其对工作所作的程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