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从宪政文化与制度互动的理论模式出发,探讨阻碍中国宪政进步的制度和文化原因。中国宪政百年历程表明,宪政的发展至少取决于三个条件:宪政理念和知识的引入、既得利益集团对宪政改革的让步以及公民宪政意识的觉醒。中国百年宪政历程之所以命途多舛,正是因为宪政理念因意识形态保守而迟迟没有引入、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改革进程和社会大众缺乏参与。文章最后指出,人民才是宪政的根本动力;只有广大人民在思想启蒙和制度改革的良性互动中真正觉醒了,中国宪政才有希望。
英文标题:TheWorldlyEmergenceofChineseConstitutionalism:ACentennialReview
一、引言——中国百年宪政的进化理路
将历史的时钟倒拨一个世纪。1908年,中国的末代王朝颁布了第一部成文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对于今天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这或许没有什么特别值得纪念的意义。在许多老百姓乃至学者眼里,它只不过是我们常说的“腐朽的清政府”在灭亡之前的“回光返照”而已。不到三年功夫,这部所谓的“宪法”就成了废纸,而不久之后清王朝自己也寿终正寝了。然而,不论我们如何看待满清政权及其统治下的产物,这部宪法无疑标志着中国宪政的起步。从此之后,中国宪政正式开始了一个世纪的风雨蹒跚之路。
当然,这个标志的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作为一部制度性文件,《大纲》是此前半个多世纪的思想积累的结果。自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西两大文明发生激烈碰撞。西方通过更先进的军事技术强行打开了实行闭关锁国的清王朝的大门,不仅严重挑战了满清政权的合法性,也不断威胁着颠覆整个中华文明的传统秩序,造成了自春秋战国以来“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场空前的冲突和转变过程中,中国少数知识分子首先觉醒了。他们敏锐地看到,西方不只是有洋枪洋炮而已;先进的军事技术是由发达的经济基础支撑的,而经济的背后是先进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因此,中国的落后归根结底是制度上的落后,而绝不只是经济和军事技术上的落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传播,大量西方思想被引入中国,其中也包括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等宪政观念。这些思想不仅影响了关心国家命运的知识分子,也影响了大大小小的官员乃至最高统治者。到上个世纪之交,构成思想界主流的文人和士大夫都至少同意中国需要一部宪法。在社会精英力量的推动下,清朝统治者才颁布了1908年的《大纲》。
其次,《大纲》本身的命运表明,一部制度性文件并不就等于制度。在这里,“制度”有两个层次的意义——纸上的制度和行动中的制度。《大纲》只是规定了纸上的制度,但是如果不能付诸实践,最后不论在理论上具有什么权威都是空的。《大纲》中规定了“议院”、“言论”、“自由”、“财产”这些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颇为新鲜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其实也没有什么机会——实质性地加以兑现。事实上,就连第一句“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也很快成为泡影。由此可见,“制度”显然不只是条文规定而已;文本只是一个起点,最关键的还是在于文本规定的落实。在《大纲》制定后的一个世纪里,一部部中国宪法像走马灯一样轮换登场,但是落实者却寥寥无几。“实施难”不仅概括了《大纲》的短暂存在,而且也预示了长达一个世纪的中国宪政建设所面临的基本困难。如今颇为流行的各种“潜规则”和“执行难”,其实都是正统文本遭遇“实施难”的各种衍生现象。
最后,中国宪法的文本和现实之间的落差不仅体现了制度实施的缺失,而且也昭示了中国宪政文化的局限性。在过去一个世纪里,违反宪法规定的政客和政治行为比比皆是,但是违规者却往往不仅得不到制裁,反而在政治斗争中屡屡得手,邪恶力量不择手段压倒了正义。久而久之,甚至普通人也变得习以为常,成为“胜者为王败者寇”的丛林逻辑的附庸,宪法规定的基本“游戏规则”完全成为无足轻重的纸上谈兵。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除了因为宪法没有得到实施而和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无关之外,主要是因为宪政文化还没有深入民间,因而不能激发广大民众自觉起来捍卫宪法的意识。一旦广大百姓成为被动的“看客”,宪政就失去了最强大的支持力量,正义和邪恶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评判者,进步力量和既得利益之间的较量就完全演变为内部“宫廷斗争”。既然宪政只是少数有识之士的追求目标,他们在强大的既得利益面前屡战屡败的结局是不难预料的。因此,清末实业家张謇曾精辟指出:“立宪固然要政府先有觉悟,主持实施,然人民也得要一齐起来发动。”[2]可以断言,没有人民实质性参与和推动的宪政必然是失败的。
综上所述,中国百年宪政的历史昭示了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3]一般来说,任何社会的变革必然起源于新的思想,但是自由民主和专制国家的共同点仅止于此。在一个崇尚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民主社会中,新思想首先广泛传播并引起社会讨论;在形成社会共识之后,思想转变为制度,先是成为法律,继而获得实施。由于新思想已经获得社会多数人的认同,且政府通过选举对人民负责,因而实施阶段的阻力一般很小。但在传统的专制社会,自由、民主、法治本身是宪政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这个阶段显然还没有成为普遍拥护的社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新思想只能首先为部分社会精英所接受,然后通过传统政治过程获得最高统治者的认可,最后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新思想既没有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实践中又遭到传统既得利益的抵制,因而往往只能停留在条文层面上,很难在现实中推进下去。只有在获得一定程度的实施之后,新制度才能给平民百姓带来切实的好处,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以上第二种过程大致概括了中国一个世纪以来的宪政运动。在1908年之前,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接触西方宪政思想并开始自我启蒙,但是宪政只是在知识分子和士大夫的“小圈子”内传播着。到1908年《大纲》颁布之时,中国已经历了甲午战争和戊戌变法的失败。如果甲午战争促动了中国知识分子的觉醒,那么戊戌变法显示思想启蒙即便能幸运地感化最高统治者,也未必能突破既得利益的重重保围,最后难免失败的命运。当然,一旦中国被打开国门并成为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变法的压力总是在那里,即便是既得利益集团也只有寻求改革才能图存。但是如果没有人民的支持,改革最后往往因为执政者的犹疑摇摆而功亏一篑。即使发生革命,如果革命所依托的宪政理念没有为人民所接受,那么缺乏人民参与和监督的新政权必然走向独裁。虽然在中国的传统政治体制下,除了在走投无路中爆发周期性的起义之外,广大人民在绝大多数时候只是任人摆布的沉默的大多数,但是他们潜在的决定性力量最终还是通过这种消极的方式显现出来。
辛亥革命之后,制度实施和文化启蒙在相互影响中不断进化着,但是在内忧外患、战火纷飞、民不聊生的环境下,中国宪政难以取得长足的进展。1949年革命给中国社会带来了秩序,但是在头三十年里盛行的左倾意识形态和此起彼伏的政治运动注定了极其有限的宪政成就。1978年改革开放不仅开启了中国的经济改革,也给中国宪政带来了新的希望,而此时据《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已整整七十个年头。以1982年宪法为标志,中国宪政总的来说是在制度改革和思想传播的良性互动中进化着,西方宪政所包含的一些普适价值逐步为各社会阶层所接受。中国百年宪政的艰难历程表明,只有广大人民在思想启蒙和制度改革的良性互动中真正觉醒了,中国宪政才有希望。
以下通过回顾中国百年宪政历程中的某些关键事件和争论,探讨阻碍中国宪政进步的制度和文化原因。概言之,宪政的发展至少取决于三个条件:宪政理念和知识的引入、既得利益集团对宪政改革的让步以及公民宪政意识的觉醒。中国宪政在过去一个世纪的艰难历程表明,任何一个条件的相对成熟都是反复斗争和努力的结果。即便在今天,中国宪政的机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优越,宪政道路上的障碍也依然没有完全消除。
二、在传统文化中突围——立宪意识的萌发与成长
宪政理念的引入主要依靠知识精英,因为他们是整个民族中最敏锐的一个阶层。然而,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知识分子在接受来自西方的宪政理念过程中显得相当迟缓,而且即便在宪政理念引入之后也还是半推半就,不断试图用“中体”去消释“西用”。大国文明的优越感延迟了中国宪政的起步,致使中国立宪进程远落后于邻国日本。
1.迟到的立宪意识
从初遇列强到被动挨打、从洋务运动到立宪运动,中国的士大夫和知识分子阶层在整体上可以说是显得颇为“后知后觉”。即使从1840年开始算,中国遭遇西方武力威胁也比日本早了20年,但是中国朝野的普遍觉醒要到1894年甲午战争败给日本才开始,其间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之久,到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出世已经过了近70个年头,而这部短命的《大纲》也就维持了三年。相比之下,日本从1860年佩里将军炮舰“造访”开始,只用了八年时间就完成了明治维新,只用了不到30年就完成制定1889年的《明治宪法》,而这部宪法到1945年日本战败为止维持了半个多世纪。无论是在经济、技术、军事还是制度的现代化,日本都远远走在中国前面,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福泽谕吉等日本知识精英的“先知先觉”。这也就难怪尽管中日之间存在着种种过节,大批中国学者和学生纷纷在二十世纪初义无返顾地来到东瀛“取经”,而大部分西方法律知识——包括“宪法”这个词——也确实都是经过日本学术界的吸收和消化之后“转销”中国的。一个泱泱大国之所以如此谦卑地向以往一直瞧不起的“蕞尔岛”学习,其实原因并不难找。中国一向自认为自己是世界上唯一的文明民族,其它国家统统不是“蛮夷”就是“戎狄”,因而不要说是制度和文化,就连器物也都是一些不足道更不足学的“淫技奇巧”。这样就有了一开始的孤傲自大和闭关锁国,既而受到军事打击之后虽然痛苦和震惊,但是仍然不肯在制度文明上认输,而自以为只是和元、清改朝换代一样被“蛮力”折服而已。中华文明几千年膨胀起来的优越感耽误了中国的现代化,而日本当然没有这个包袱。自唐朝引入中国的文字、礼仪和法制开始,日本一直就是一个不断学习的民族。只不过近代遭遇西方列强之后,还停滞在大唐的中华文明似乎不行了,于是赶紧转向西学,但是和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在此过程中既没有心理上的失落,也没有文化上的障碍。
当然,中国知识分子最终还是找到了落后挨打的制度根源。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不久,魏源就完成了50卷《海国图志》,标志着中国知识分子开始自觉了解和认识世界。虽然这个阶段的认识对象仅限于表层的“师夷长技以制夷”,而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4]但是中国的现代化就这样开始了。事实上,《海国图志》不仅介绍了世界地理,而且也介绍了外国的政治制度,例如英国的议会制度以及议会、国王和各级官员的关系,对美国总统制也有一点初步认识,并似乎隐约觉察出制度是西方国家之所以繁荣富强的原因。
甲午战争之后,关心国事的知识分子普遍意识到洋务运动破产了;中国不仅需要学习西方的先进科技,更要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制度。1890-93年,康有为已写成了《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希望通过“托古改制”为维新运动奠定理论基础。1895年《马关条约》签定后,康有为更是发动公车上书、呼吁制度改革。[5]康有为、梁启超所代表的改良派超越了洋务派只变“器”、“用”的局限,提出“变本”的主张。1898年,改良派在光绪支持下,以制度救国为诉求,发起了“百日维新”运动。一时间,中国的立宪君主政治似乎大有希望。
2.“中体西用”?西化和本土化的最初交锋
毫不奇怪的是,旧传统是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的。虽然改革也得到部分开明官员的支持,但是即便是他们也不赞同“全盘西化”。事实上,和洋务运动一样,向西方学习的东西仍然不触及“本”,而只限于“末”。例如冯桂芬主张“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1898年,孙家鼐首先提出:“应以中学为主,西学为辅;中学为体,西学为用。”[6]稍后,张之洞的《劝学篇》更系统地解释了“中体西用”学说:“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身心,西学应世事。”“旧学为体,新学为用,不使偏废。”“今欲强中国,存中学,则不得不讲西学。然不先以中学固其根柢,端其识趣,则强者为乱首,弱者为人奴,其祸更烈于不通西学者矣。”至于哪些是必须留存的中学,张之洞进一步解释说:“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
后人一般将“中体西用”作为一种偏向文化保守主义的折衷,因为它虽然接受有限的改革,但仍然坚持将中国传统价值作为不可触动的核心。但是平心而论,“中体西用”是一种弹性相当大的学说,因而未必和全面的政治与法律改革的主张相冲突。事实上,连张之洞自己也说:“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可见体用论者所坚持的主要是“三纲五常”等儒家基本伦理,而未必是指政治和法律制度。即便某些道德价值和现代宪政相抵触,中国也可以在坚持传统道德的前提下实行有限程度的宪政。因此,“中体西用”论并不排除有限范围的政治与法律改革。在这一点上,十九世纪末期的保守派和立宪改良派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冲突。
3.保守意识下的立宪模式选择
在“中体西用”和有限改良的思想指导下,清末宪政改革必然是在传统政治基础上嫁接有限的西方宪政思想而成的。和保守派一样,改良派的立宪主张显然不是用共和制取代君主制,而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进行宪政改革。事实上,改良派之所以迫切宣扬立宪,正是为了挽救清廷的颓势,避免因延误改良而造成革命。1899-1900年,梁启超写了“各国宪法异同论”和《立宪法议》,宣传君主立宪政体,力图避免革命。1902年,康有为在《辩革命书》中主张“满汉不分,君民同体”,目的就是要满清开放政权以笼络人心,从而瓦解革命势力:“四万万人之必有政权自由,必不待革命而得之。”
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夹击和社会各方的不断推动下,清廷终于迈出了立宪的第一步,但这是一场几乎从开始就可以预知结果的改良运动。虽然朝廷派出的五大臣考察了美国、英国、法国、俄国等13个国家,而且各国各有所长,但是清廷还是以各种理由认为除德、日之外,其它国家统统不适合中国“国情”。清廷之所以对日本和德国情有独钟,除了两国都是迅速发达强大的后起国家之外,主要是因为它们都是中央集权型的君主立宪制。载泽在考察日本后上奏清廷:“大抵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7]既然后起国家一般都要求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因而既能保住朝廷权威,又能促成国家富强,这种模式显然最符合清廷的需要了。1908年,清廷复派三名大臣赴英、德、日三个君主立宪国家考察。达寿在考察日本后回国上奏,再次论述了仿效日本实行钦定宪法的必要性。
由此,带有严重皇权色彩的《钦定宪法大纲》就自然产生了。“宪法大纲只列君上之权,纯为日本宪法的副本,无一不与之相同。”[8]日本天皇发布的明治宪法又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大量照搬普鲁士宪法条文,因而大纲虽然直接模仿日本,最终模仿的却是德国,而无论德国还是日本都是威权主义宪法模式的代表。和英国的“虚君”共和制不同的是,德国皇帝和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天皇都是代表国家最高权力的实权君主,和中国历代皇帝颇为相似,自然也最符合中国的“国情”。
仅三年之后,清廷迫于辛亥革命的压力,匆忙出台了《十九信条》。如果《大纲》所代表的是德日实权君主模式,那么《信条》可以说是代表了英国的虚君共和模式。“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3条)、“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16条)让人联想库克大法官在十六世纪的名言:“国王高于任何人,但是低于上帝和法律”;“陆海军直接由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第10条)则和1215年《大宪章》第12、14条颇为相似:“未经国民同意”,国王不得征收额外税赋;“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之”(第8条)等条款更明确剥夺了中国皇帝传统上拥有的最高实权,使之从权力舞台的中心退居边缘。在某种意义上,《信条》代表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王权有限思想,表明中国知识分子已经认识到国家最高权力接受宪法和法律制约的重要性,而这种思想正是宪政的起点。假如当时各方达成妥协,在虚君形式下拥护共和,那么中国未尝不可能步英国“光荣革命”后尘,实现君主立宪。但不幸的是,《信条》未能挽救大清王朝。清帝次年就宣布退位,延续几千年的王朝从此推出历史舞台。
三、无可回避的既得利益集团——中国立宪运动的局限性及其根源
清末立宪的失败不仅是中国立宪运动的一次重大挫折,而且也昭示了历次立宪运动的根本困难,因而值得深入考察其中的原因。中国宪政之所以历经坎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当代知识分子普遍同意李泽厚教授的观点,认为中国立宪一直面临着救亡和启蒙的“双重变奏”,而最终救亡压倒了启蒙。[9]言下之意,在民族生死存亡的空前压力下,历史往往选择强人统治,自然顾不得什么宪政、有限政府、个人自由这些对集体生存似乎没有什么助益的“空谈”了。既然民族生存成了第一目标,富强又是生存之本,因而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知识分子不变的追求目标就是民族富强,宪政只是实现富强的可以替代的一种(而非唯一)手段而已。如果套用张之洞时代的体用论,那么中国宪政和富强的关系成了“富强为体,宪政为用”。[10]中国对宪政的半心半意(宪政其实并不那么重要,富强才是根本)、三心二意(只要能富强,专制独裁也未尝不可)和急功近利(宪政必须立竿见影显出“实效”,否则要它又有什么用?!),致使历次立宪功败垂成。
虽然笔者也同意上述论点,但是我们没有必要苛求自己和古人。毕竟,宪政运动必须有动力,否则很难推进下去。尤其是民主、自由、法治对于当时中国来说完全是外来价值,因而在本土很难建立自身的正当性。在这种情况下,将富强作为朝野各界没有争议的共同追求的目标,至少是十分可以理解的。皇帝希望富强,是因为惟其如此才能“皇权永固”;黎民百姓希望富强,因为他们的生计更能得到保障;士大夫和知识分子希望国家富强,除了切身利益之外,还因为这样才能满足自尊和大国文明的优越感。只要防止过分的急功近利,富强未尝不可作为衡量宪政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在追求宪政过程中旧秩序解体了,新秩序又不能及时建立起来,以至老百姓的生存都发生了危机,那么人们自然就对追求宪政的功用乃至正当性发生怀疑。事实上,不仅是中国,其它国家也都将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国家富强作为衡量宪政成败的标准,而诸如美国、德国、法国等成功的宪政国家也确实都是经济强国。因此,虽然宪政并不等于富强,但并不能也没有必要否认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11]因而企求通过宪政走向富强的愿望本身并不是什么大错。恰好相反,它完全可以成为施行宪政的强大动力。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并不认为中国立宪派在认识上的“本末倒置”是导致宪政失败的根本原因。和历次改良运动一样,清末君主立宪运动的失败有着更深层的制度原因,而正是结构性的制度原因制约着所有转型社会的改革。虽然成功的宪政将给中国带来富强,而富强是几乎没有人会反对的共同目标,但是一旦作为强国策略的宪政改革损害了既得利益,那么宪政注定是推动不下去的。即使从长期来看,这个既得利益集团本身也会从国家富强中受益,但是至少在短期他们失去的很可能更多。当时出国考察的五大臣之一载泽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12]事实上,宪政改革有可能将这个集团完全扫地出门,或即便实际上不会发生也足以让这些人产生发自内心的恐惧,进而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百般阻挠改革大业。
在这个意义上,就和民主一样,专制是一种自我维护和自我修复的统治机制。专制不但违背了几乎所有的宪政原则,而且也是实行宪政的最大阻力。这种阻力不仅是在于专制传统养成了和民主宪政相抵触的文化,而更在于它培育了一个天然抵制宪政的利益集团。在一个专制传统的国家,大大小小的专制者都是专制的既得利益者,都从专制社会中分取自己的职位所决定的那一杯羹。他们掌握着主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因而只要他们在位,他们就是任何政体改革都绕不过的门槛。改革必须使他们获利,才有可能进行下去;一旦改革要改变这种利益格局或影响其赖以维持这种格局的权力资源,他们自然不会束手就擒。在《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满清贵族在官制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倒行逆施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此不赘述。[13]在维持现有权力分配格局的基础上,有限的改良是否能获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获得既得利益集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