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保证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97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实行,对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绝大部分地区享受标准只考虑了最基本的生活要求,而远远没有解决“应保未保”的问题。建立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因此加快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已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迫切要求。
(一)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比重是建立公共财政的努力方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与养老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条社会保障线。不同的是,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财政。有竞争就有弱者,社会保障正是为了使在市场竞争中暂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得到基本生活及基本医疗,是在社会普遍追求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的最直接表现。
财政支出结构调整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难点和重点。公共财政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活动,是社会公众的财政,也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政府应从竞争性领域和盈利性领域、经营性领域退出来,政府和财政追求的是社会目标。社会保障支出是财政满足公共需要的重要内容,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的方向之一。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迫切需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
从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突出的问题是没有全面覆盖所有需要救助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即使是已经纳入低保范围内的,其待遇也是低标准的,更准确的说,是勉强维持生存的标准。其根本的原因是受到低保资金的约束。
目前城市中的贫困人口,主要是以下几类人员,第一类是传统上由政府长期予以救济的“三无”民政对象;第二类是领取失业救济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居民;第三类是在职人员、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及离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居民;第四类是其他原因造成贫困的居民。事实上,由于第一类人员一直都由政府负责救济,第四类属于极少数,第三类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于近年来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和“两个确保”因而也少有极端贫困的。因此,如果说撇开传统的“三无”人员,目前新增加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应该包括第二类和第三类中的失业和下岗人员。如果不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道防线将“防不胜防”,最终将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那时将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水平。
政府对需要救助人群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既是政府的义务,也是被保障人群的基本权利。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扶持、政策倾斜来解决保障对象的生活必需支出。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目前我国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道保护网,而且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资金主要应由政府财政来解决。因此,抓紧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既是顺应公共财政体制的形势需要,也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
(三)加快支出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加大社会保障支出是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方向之一。社会保障的本质决定了政府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财政“缺位”的事项有许多,社会保障即为重要方面。政府长期实行的“高就业、低收入、低消费”政策,为每个城市居民乃至家庭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基本保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改革改组力度加大,纷纷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就业矛盾集中显露出来。由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都有法定的期限,许多人员现在开始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基本生存。严峻的现实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财政部门有效介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参与政策标准的制定,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欠缺对于改革的制约作用已经越来越突出地显露出来,财政应当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能。在年初预算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调资、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的同时,保证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超收的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在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资金投向的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